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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解字第十四号)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
  查各地农场、苗圃,以及名胜古迹,公共场所,均为有利于人民之建设,自应切实保护。近有少数人,不明利害,任意破坏,毁损上述建设之林木,建筑等物。此种行为,应即严加制止。除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切实防护外,仰我全体军民,共同负责保护,如再发现上述破坏行为者,立即送交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严惩!
  此布。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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