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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解字第一三号)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
  为调整财收,稳定金融,支援革命战争,并迅速恢复与发展生产,安定人民生活,特决定本年征收公粮额内,折收百分之十的代金。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所有应纳公粮各户,皆得以其应纳粮额百分之十,折价缴纳人民币,其他任何非法货币,皆不准抵交。
  二、是项代金,为便于人民准备,凡产麦为主地区,于夏征开始一月内,缴纳百分之五,第二月内,全部缴清。产小米为主地区,于秋征开始一月内,缴纳百分之五,第二月内,全部缴清。
  三、粮食代金折价,由各专署依所辖各县征粮的粮价(征麦地区以麦价计,征米地区以米价计),分期统一规定。在缴纳代金期内,无论粮价涨落与否,不再变动。
  四、粮食代金,统由应纳公粮各户,向指定区乡政府或仓库在限定期内缴纳,不得无故推诿、迟误。
  上述各项,仰即早作准备,切实遵守。如有乘机取巧,从中渔利或破坏捣乱,造谣惑众者,一经查获,定予严惩!
  此布。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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