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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五一号)


  (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事由:为规定边产货物出境只收一次产销税由。
  各行署主任、西安市长、专员、县(市)长:
  各税务局局长:
  西北形势迅速发展,广大地区已经解放或将待解放。因此,边区所产之货物逐渐增多,在一般货物能够自给的情况下,应大量奖励边产货物出境,以利刺激生产。根据新解放区所产之各类货物,均暂沿国民党时期统税规定,征收货物产销税,其征收范围约十余类,税率亦不低,出境时若再按《出境货物税条例》征税,其结果会限制边产货物出境,影响经济发展,与我奖励边产货物大量出境政策相违背。因此决定:凡已征收过产销税的货物出境时,一律免征出境税。如无产销税之边产货物出境时,只按进出口货物税条例征收出境税。望各级政府、税局切实遵照。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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