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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通字第五八号)



  (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事由: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改为按季征收并规定各地本年秋季应征收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由。
  各行署主任、直辖市长、专员、税局局长:
  查本区新解放地区照国民党旧税章征收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老解放区征收之营业税,两者性质相同,都是根据工商业盈余征税。现为了统一税收名目,决定将老区之营业税通称为营利事业所得税。以上两税过去都是半年征收一次,现为灵活适应财政需要,按时保障供给及便于工商业者缴纳起见,决定从本年度秋季起,改为按季征收。兹将本年第三度(秋季)各地应征收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列表附下,望接令后,即行调查、研究布置,限于十月底完成。分配各地之数目中,不包括公营企业在内,公营企业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其纯收利益根据前颁税率,按季暂征,年终再行总结核算,长退短补。本年上半年未行征收者与第三季度合并征收之。
  此令。
  附:本年度第三季各地应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表。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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