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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五三号)


  (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二十日)
  事由:为救济新区灾难民由。
  各行署主任、直属市市长、各专员、县(市)长:
  西北新解放地区,因遭胡马匪军长期压榨与抢劫破坏,致部分人民生活,甚为困苦,少数甚至流离失所,饥寒交迫。近来秋雨连绵,许多地区的人民遭受水灾,损失很大,特别是居住城市的贫民和难民有些眼前生活即无法维持。我新区及遭灾区各级人民民主政府,对此问题应予深切注意,对受灾人民,亲切慰问,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原则、办法分别进行。
  一、救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发动群众互相互济、扶持就业、组织生产。为贯彻此一方针,必须依靠群众力量,发扬群众友爱互助精抑,干部深入群众具体进行组织工作,克服并防止强迫命令或单纯依靠上面拨粮救济的思想作风。在可能与必要情况下,政府亦可酌拨部分粮食,银行发放部分贷款,以扶助生产救灾工作之进行。
  二、本此方针,在新解放城市,对于失业工人,贫苦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及其他难民,可采取:
  甲、部分可以在城市中安置生产者,分别介绍职业,或酌予部分贷款,扶助其就业恢复生产,个别特别贫苦者,酌情予以救济。
  乙、凡可以疏散出城者,分别动员帮助其回乡生产,或有组织地移民垦殖。
  丙、部分暂时难以安置生产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工代赈”有计划的收容集训等办法,暂时解决其生活问题,逐渐予以妥当安置。
  三、本此方针,在新解放乡村中,对贫苦农民以大力组织其参加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发动群众,调剂解决土地、籽种、工具、吃粮等问题,提倡农村中有借有还的互相借贷,以反恶霸反贪污所得果实,商得群众同意,有计划用于救济,在可能条件下,并由政府发放部分粮食或贷款;同时对于遭受胡马匪灾较重地区的群众,酌予减轻战勤或公粮负担,以便恢复与发展生产。
  四、对于烈军工属家庭困苦者,则应优先安置,帮助其建立家务,并教育广大人民尊重爱护他们,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与社会地位。
  五、进行这一工作,必须和当前其他工作如反霸、征粮、种麦等相结合,并围绕这些工作进行,各地并应深入宣传政策。广泛号召节约,反对浪费;对于那些游民懒汉等,则必须组织群众,严加管教,监督其生产。
  各地救济工作进行情形,望随时报告本府。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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