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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印花税暂行条例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社会公私各方、商事、产权以及各项许可证件,更有合法之凭证,并增加财政的收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各种商事、产权及许可凭证,不论公私,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完纳印花税。
  第三条 各种凭证贴花税率,分比例税与定额税率两种:一一般有价额记载之凭证,以比例税率课征。其起征点分—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及一万元四种。税率分千分之三、千分之二、千分之一及百分之五四种。少数有价额记载及无价额记载之凭证,以定额税率课征,其起征点及税率,视其有价与无价分别规定之。(税率表附后)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行纳税之凭证,其行为发生时,必须开立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由本区税务总局发行印花税票征收之。
  第六条 印花税票由本区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监制,并得指定机关发售,通用全区。
  第七条 下列各种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政府机关自用之薄据及凭证。
  二、政府机关征收税捐所发之凭证,及根据征收税捐凭证所发之证照。
  三、各级政府处理公库金或公款所发之凭证。
  四、政府所发之公债证券。
  五、个人或家庭所用之账本。
  六、教育文化或兹善机关所用之账簿。
  七、各种凭证之正本已贴用印花税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八、凡机关团体其内部所用不发生对外权利义务关系之单据。
  九、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所用之账单。
  十、车、船、航空客票及行李票。
  十一、其他解放区,依该区法令规定,已完纳印花税之凭证。
  十二、依其他法令规定,应予免纳印花税者。
  十三、本条例税率表内列明,免纳印花税者。
  第二章 纳税
  第八条 应纳印花税之凭证,应于书立后贴足印花税票。商事凭证印花税,必要时得采用简化贴花办法;其办法另定之。
  第九条 商人购运货物,必须索存发货票。
  第十条 同一凭证,必须备具二份以上,由双方或各方关系人各执一份者,应每份各别贴用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 经关系人约定,将已失时效之凭证继续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仍应另贴印花税票。
  第十二条 同一凭证,具有两种以上性质,其税率相同者,按一种贴用印花税票;其税率不同者,按较高之税率贴用。
  应使用高税率之凭证,而以低税率之凭证代替者,须按高税率之凭证贴用印花税票。
  第十三条 已贴印花税票之凭证,因事实变更,而修改原凭证继续使用,其变更部分如须加贴印花税票时,仍应补足之。
  第十四条 其他解放区未贴印花税票之凭证,或国外订立之凭证,其在本区使用者,于使用时依本条例贴用印花税票。
  第十五条 贴用印花税票,应于每枚税票与原件纸面骑缝处,加盖图章,但个人得以画押代替图章。
  第十六条 已贴用之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发给应纳印花税之凭证时,应令领受者贴足印花税票,并由该政府机关加盖图章。
  第十八条 应贴印花税票之凭证,以金额计算应纳之税率者,如所载金额系外国货币,应于交付或使用时,按法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贴用印花税票,如未载明金额,应按原列品名数量,依法价估计应贴印花税票。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九条 应纳印花税之凭证,由本区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检查,所有执行检查人员,应备具检查证照,如有执行检查职务必要时,应凭检查证照请军警或当地政府协助之。
  第二十条 执行检查应在被检查者之营业处所及营业时间内,或在税务机关指定之检查处所行之,不得侵入私人住宅。
  第二十一条 凡应开立凭证而不开立,或开立凭证而未依照规定贴用印花税证者,任何人得举发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者,除责令补办外,并按应贴印花税票金额处六十倍之罚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及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与税率表之规定,不贴印花税票或贴用不足税额者,应按漏税金额处三十倍之罚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者,应按贴用印花税票未销金额处十五倍之罚金。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者,应按作废印花税票金额处五十倍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所定情事在两种以上者,依各条规定罚金,按件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或妨害执行检查者,得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除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如纳税义务人所在不明时,应由应使用或持有凭证人,代立凭证,补贴印花税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之凭证,除照章处罚外,仍令纳税义务人,按应纳税率,补贴印花税票;如纳税义务人所在不明时,应由凭证使用人或持有人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定之处罚,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执行之。税务机关如认为情节重大,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订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公布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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