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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努字第一七一号)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事由:为公布本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并规定注意事项仰遵照由。
  全国统一货物税税目税率,业经全国财经会议制定;兹依据此项税目税率,制定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公布施行。所有新区以前实行之货物税、国产烟酒税、矿产税、及老区边产税等项条例,自应一律予以废止。
  新订货物税暂行条例公布施行之后,本区商民,应即遵照执行,关于各公司、行栈、商号旧存及现存之应税货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公司、行栈、商号旧存货物,在过去为无税,而按照新颁货物税暂行条例应行征税者,应自布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书明种类、牌名、包装、数量,向各该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查验、加盖验戳,准其就地免税行销,如运销外埠,仍应照章完税。倘逾期不报,一经查获,即按新颁条例补税。
  二、各公司、厂、号现存自制过去无税,现在应行课税之货物,不论为过去销售而未出厂,抑系现时销售,均应于出厂时照章完税。
  除详细办法,由本区税务总局规定,分行各级税务局遵照办理并布告外;合行令仰遵照,并转知所属一体遵照为要。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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