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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颁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办好人民企业,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精神,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职工代表会议。实行民主管理,树立职工群众的企业主人翁思想,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发扬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与学习,培养与提高管理企业能力以改进业务,提高生产。
  第二章 工厂管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二条 凡属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均应组织管委会。由厂长(或经理)、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或主要工程师)、及其他生产负责人和相当于以上数量之职工代表组织之,厂长、副厂长(或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工会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生产负责人(如主管成本会计人员)须参加管委会者,由厂长(或经理)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之。职工代表由工会召集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之。管委会委员之名额,视工厂大小而定,一般以五人至十七人为宜。
  第三条 凡大工厂大企业设有分厂(所、部等)者,其分厂(所、部等)亦应建立管委会,其组织与总厂管委会同。
  第四条 管委会中由职工选出之委员,每半年或一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如有不称职者,得随时改选之。
  第五条 管委会,会期小厂与分厂(所、部等)每周开会一次,大厂与总厂每两周开会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召开。
  第三章 管委会与厂长的职权
  第六条 管委会为工厂企业中统一领导的行政组织,受上级工厂企业管理机关的领导。其任务,是根据上级企业领导机关规定之生产计划及各种指示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讨论与决定一切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如生产计划、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生产组织、人事任免、工资福利问题等。并定期检查与总结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以厂长(或经理)为主席,管委会的决议,以厂长(或经理)的命令颁布实施之。上级管委会对下级(分厂、所、部等)管委会之领导均由厂长(或经理)以指示行之。
  第八条 管委会通过之决议,如厂长(或经理)认为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厂长(或经现)有停止执行之权,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指示。
  第九条 如管委会多数委员,认为厂长(或经理)的前条处理不当或对其报告有异议时,亦可将其意见,同时报请上级指示,但在未经上级指示前应执行厂长(或经理)的决定。
  第十条 遇有紧急问题,不及等待管委会开会决定时,厂长(或经理)有紧急处理权,但须事后报请管委会追认。
  第四章 管委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大工厂大企业中为便于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起见,可由厂长、工会主任及由管委会推选之委员各一人,组成管委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厂长(或经理)为当然主席,在管委会决议的精神下,协商处理一切较重大的有关生产、管理、人事、工资,福利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常委会必须经常商讨问题,使全厂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和处理办法,常委会都互相明了并依处理办法互相配合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在新解放区,实行军事管制时期的工厂企业中,驻厂军事代表,应为管委会及常委会之当然委员。
  第五章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
  第十四条 凡有职工两百人以上之国营公营工厂,须组织职工代表会议;在两百人以下的工厂中,不建立职工代表会议,但须每月召集全厂职工会议一次或两次,由工会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之代表,应以各生产部门基层组织(生产小组或生产班等)为单位选出之。每个代表直接向其所代表之职工负责。
  第十六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但其所代表之职工认为代表不称职时,经职工会议决定,得随时改选之。
  第十七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一般应在休工日或工余时间举行,每次至多不得超过半天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人数甚多之大工厂、大企业在总厂下设有分厂(所、部等)者,代表会议可分为两级,总厂代表会议之代表,由分厂代表会议选出之;但亦得由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之。
  第六章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之职权
  第十九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听取与讨论管委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对于工厂的经营管理及领导,对管委会进行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工厂及企业行政上的一切决议,须经管委会批准,由厂长以命令颁布,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即为该厂工会组织的代表会议,该厂工会委员会,对代表会议关于工会事务的一切决议,有全部执行之义务,没有上级工会的决定,工会委员会不得改变代表会议的决议。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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