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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努字第一七三号)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事由:规定废除煤矿生产大班制办法,仰转令遵办由。
  各行署主任、各专员:
  查各地煤矿,过去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无计划的开采,并漠视矿工健康,曾长期实行煤矿生产大班制,摧残工人身体,妨碍煤产发展,极不合理,亟应将此种大班制的生产办法,彻底予以废除,其废除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公私煤矿区,一律废除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大班制。
  二、为防止影响煤产产量,各煤矿区于废除大班制时,应采取下列步骤。
  甲、有高车设备的煤矿,立即废除大班制,实行十小时至十二小时的工作制。
  乙、有畜力及人力升降的煤矿,其井下工作工人,暂准采用二十四小时工作制,并应尽先逐步做好废除大班制的准备工作,如改善提煤设备,增置工具,建修房屋浴室等,至迟明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一律废除大班制,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一俟该矿设备条件改善成熟时,立即实行十小时至十二小时的工作制。
  三、煤矿所在地政府的主管机关,应督导各煤矿及时完成上列规定,并经常执行检查,如发现不依限令废除大班制者,其系私营煤矿,得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告、警告、罚金、停止开采等处分;罚金、停止开采处分的执行,须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如系公营煤矿,报请其公营煤矿的主管机关酌情处分。
  四、矿区内私设的大烟馆、赌博场、妓院等,由当地政府严行取缔,并指导矿区筹设正当娱乐场所,以备工人工余活动。
  五、为杜绝各矿互相争取工人,妨害生产,工会与各矿区同业公会,应共同协议统一的或不大悬殊的工资标准,报经当地政府审核转呈行署或直属专署批准执行。
  以上各项,除分行各行署、专署外,仰即转令辖区有关采煤矿的县份分别遵照,并督促切实办理。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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