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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估价委员会组织章程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章程依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各地货物税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委会)悉依本章程组织之。
  第三条 估委会以评定物价、兼顾官商、公允缴税为任务,如估价实行后,发觉有过低或过高情事,税务总局有指令重估之权。
  第四条 估委会按税务分局之所在地分设之,直属县市设一估委会于延安市。
  第五条 估委会由当地最高行政机关、贸易机关、公营商业联合会、商会、边区合作社、税务总局驻分局督察员及税务局各派代表一人组织之。
  税务局长为估委会之当然主席,负召集会议之责。
  第六条 估委会之一般估价原则,应依当地商业中心之现行市价,就货物税率之等级,以下列百分比折算之:
  一、税率百分之六十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五十五折算之。
  二、税率百分之四十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六十折算之。
  三、税率百分之三十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六十五折算之。
  四、税率百分之二十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七十折算之。
  五、税率百分之十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七十五折算之。
  六、税率不满百分之十在百分之五以上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八十折算之。
  七、税率不满百分之五者,按现行市价百分之八十五折算之。
  上项估价原则如在特殊情形物价有重大变动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估委会评定之估价表有效期为一个月,如在市价稳定时得连续实行二月至三月,但须经估委会之一致通过,如估委中一人有异议即须重估。重估之后,即须以多数之通过决定之。
  第八条 估价表确定后,限于每月一号以前由估委会公布施行。印刷经费由税局负担之。
  第九条 估价表除寄送税务总局三份、贸易总局一份、当地党政军机关各一份及估委会自存外,必须以多份分散商店,并发给各局所张贴区乡要镇,俾众周知。
  第十条 估价表之格式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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