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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牲畜买卖手续费征收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征收程序:
  一、凡边区牲畜之买卖应遵照下列手续:
  1.买卖牲畜不论有无中人说合或私自成交者,于买卖既成后,不论其欠帐与现款,应立即由买主(有中人时同中人)到附近税局所照章缴费。
  2.纳税人缴费后应向税务局所索取税票并须保存不得遗失或涂改。
  二、凡以牲畜相互交换者应遵照下列规定:
  1.经中人说价或互相交换成交之后由找价人依找价数目照章缴费。
  2.税票注明“相互交换”字样由税务局所负责人盖章。
  三、改造或分运:
  1.买卖既定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原价让人者,可将原牲畜及费票同受让人到当地税局所声明,准在原票书明“转让某人”等字样,经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概不出退让费。
  2.凡成群牲畜已经上税再拟分运时,不论群之大小,须一律到当地税局掣领分运证并照交手续费五角。
  第三条 牲畜买卖执照分下列两种:
  一、牲畜买卖手续费证分三联,一联存收款机关,一联解交总局,一联交纳费人存执。
  二、牲畜转运证分两联,一联存发票机关,一联交纳费人存执。
  第四条 减免:
  一、凡牲畜买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费:
  1.牲畜病疾过重廉价出售,其价格低至实价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2.凡经税务总局批准持有证件者。
  3.猪娃不满五只确系自用者。
  4.机关团体会餐或民间婚丧典礼确系自用者,但一次只限猪一头羊两只。
  二、凡牲畜买卖具下列条件之一者减半缴费:
  1.中途患病急卖价在时价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2.无论官商为发展牲畜或运输事业经税务总局批准者。
  第五条 处罚:
  一、凡牲畜买卖有犯下列情事者分别予以处罚。
  1.牲畜买卖成交后,不立即向当地税务局所纳费托词逃避经查获者,除照章补费外,并得处以应纳费额一倍至三倍之罚金。
  2.牲畜买卖成交后逾十天不缴费者,得处应纳费额三倍至五倍之罚金。
  3.漏税偷运出境者,处以应纳费额三倍至五倍至罚金。
  4.隐瞒价格者处以应纳费额一倍之罚金。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别予以处罚:
  1.违犯手续不遵税章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2.使用重票伪造函件企图偷漏或减免经查明者,处以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罚金。
  3.抗不纳费者,送交当地行政机关,除令其按章纳费外,并处以五十元以上千元以下之罚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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