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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发给缉私奖金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凡协助边区税务机关,缉获走私案件者不论边区内外公私人员,均依本办法规定发给缉私奖金。
  第三条 缉私奖金,以本案罚款百分之五十充之。
  第四条 发给缉私奖金,由执行罚款之税务机关,于处罚确定后,收到罚款三日内行之,由受奖人填具正式领条存局备查。
  第五条 受奖人分配奖金之标准如下:
  一、群众协助税局者:
  1.事前知悉向税局或税务人员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密报人应得本案奖金三分之二。数人合报者即由密报人将应得之总数分享之,其余三分之一归办案人。
  2.事前探悉并能缉获将全案人证送交税局者,查获人应得奖金之全部,数人合办者按人数分享之。
  3.当场协助办案者,不管一人或数人总给奖金五分之一,其余五分之四归原办案人。
  二、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协助税局者:
  1.不论密报缉获或当场协助者之应得奖金,均由税局备函连同奖金送致该单位负责人转发(由各该单位填具领条)。
  2.其内部之分配出受奖人得一半,该单位得一半,作为改善全体生活之用。
  三、税务人员因公受奖者:
  1.办案人得十分之二;
  2.办案局所得十分之二;
  3.十分之二送总局改善人员生活;
  4.十分之四送总局转交财政厅作为财务人员公积金。
  第六条 主管局所月终将本月发奖各案,列表呈报总局备案,此项奖金月报表,应包括:(1)受奖人姓名或单位名,(2)职业,(3)案由,(4)奖金金额、适用条款,(5)年月日等项。
  第七条 合于第四条受奖人员或单位不愿领受奖金者,由该税局备文呈报总局,由总局酌给荣誉奖励。
  第八条 不论边区内外公私人员,因协助缉私受伤致疾或死亡者,得由该管税局呈报总局转请边区政府酌给恤金。
  第九条 事前或事后如发觉报告人或办案人挟嫌栽赃,或借假税局名义,私收税款或受授贿赂或擅自没收财物,妨害商务或个人正当行为致受损失者,税局得帮助被害人,将报告人或办案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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