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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货物税贴用印花查验证暨查验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依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及货物税施行细则四、五、六各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印花及查验证之分类:
一、印花分甲乙丙丁戊及纸烟小花证六种。
二、查验证分为货物查验证、过境查验证与免税查验证、减税查验证四种。
第三条 各种印花及查验证之贴法:
一、印花贴法:
1.甲字印花贴于各种整条纸烟封皮上。
2.乙字印花贴于整封水烟上。
3.丙字印花贴于各种迷信用品上。
4.丁字印花贴于各种布匹上。
5.戊字印花贴于各种杂货上。
6.纸烟小花证只限贴于各种零包纸烟上。
二、查验证贴法:
1.货物查验证贴于已经纳税之各种货物整包整箱上。
2.过境查验证贴于已经纳验费过境货物之包件上。
3.免税查验证贴于免税货物之包件上。
4.减税查验证贴法与免税查验证同。
第四条 花证贴好后之盖章法:
一、将各种花证贴好后,须盖紫色“验讫”图章,盖章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花证须结实贴于货物之封口上(由商人自己贴)。
2.盖验讫图章须一半盖于花证上,一半盖于货物上。
3.凡花证只能盖章一次,重盖者以偷税论。
二、各局所盖章一律使用紫色,改用颜色时由总局规定通知。
三、“验讫”图章由总局统一制发。
第五条 查验手续如下:
一、货物落地查验手续——落地货物报验时,税局应即派稽查员查验货件上之查验证,是否粘贴适当,中途有无拆包嫌疑,如无嫌疑,然后打包分别贴花,如发觉有打包嫌疑时,即照章处罚。
二、货物沿途查验手续——客商运货至第一局所,照章纳税割票后,税局即将查验证贴于整包货物上放其通行,经第二局所时须经查验并掣留税票上之第三联,如货票相符,即加盖“验讫”图章,放其通行,如发觉货票不符时,税局有拆看检验之权,客商不得藉故违抗。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