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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对所属税务工作人员之奖励惩罚,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人员,系指参加各级税务机关之一切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奖励办法如下:
  一、传令嘉奖;
  二、记功(三次记一大功);
  三、记大功;
  四、升级;
  五、越级擢升。
  上述奖励办法与物质奖励并用之。
  第五条 惩戒办法如下:
  一、警告;
  二、记过(三次记一大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凡涉及司法范围者,除行政处分外,其违法部分移送法院裁判。
  第六条 凡具下列各款之一者,酌予奖励:
  一、能依法令之规定,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者;
  二、发现同事中之贪污情事者,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经查出确有实据者;
  三、服务税收工作二年以上并著有成绩劳绩者;
  四、破获走私案件在三起以上者;
  五、对边区税政工作有正确建议,经采纳实行著有成效者;
  六、对财政税收政策,能向群众深入宣传解释著有成效者;
  第七条 凡违犯下列各款之一者酌予惩戒。
  一、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且无特殊事故者;
  二、不能按期报解税款或擅自挪用者;
  三、工作消极玩忽职务者;
  四、染有不良嗜好经劝告不能解除者;
  五、因工作不慎致酿事故影响税务者;
  六、有意哄骗及无故失掉公款者;
  七、遗失或盗用印信票照印花者;
  八、无故留难商旅意图敲诈者;
  九、违背税则税率任意浮派滥收者;
  十、串通商民贪脏舞弊者。
  第八条 凡受本规则奖励及惩戒者,功过得分别抵销(涉及司法范围者除外)。
  第九条 凡有奖惩事件,均由税务总局酌定,以命令行之,并呈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级税务局所长,得随时向直属上级提出关于所属人员有事实证件及适用条款之请求奖惩意见转呈总局核办。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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