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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税款报解规则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所属各级局所,经征税款之报解手续,均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级税务局所经收税款,除依法令规定或奉财政厅命令划拨者外,均须按期如数清解指定之金库,绝对不许动用或挪借。
  第四条 税款解库期限:
  一、当地有金库者每日清解一次。
  二、当地无金库而金库在百里以内者,每五日清解一次(逢一、六)。
  三、当地无金库而金库在百里以外者,每旬清解一次(逢一、十一、二十一)。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所解款之收据,应于每月缮填解款表,一并呈送主管机关呈转,候总局之批回掣还后,解款手续始告完毕(解款书附后)。
  第六条 各级税务局所应将每月工作情形暨税收实况,按月报告直属上级。其报告内容应具事项如下:
  一、呈文(盖印,主管人签名);
  二、附件:
  1.税款四注清册;
  2.解款表暨缴库收据;
  3.罚金月报表;
  4.发给缉私奖金月报表;
  5.票照四注清册(详注号码);
  6.本月应缴总局之第二联票证暨查验过境掣留之第三联票证;
  7.交销废票(错填、误算、漏印、漏号、重号、破烂者,必须原票各联俱全);
  8.全月税收分类统计表。
  第七条 各局所税收月报文件之寄出日期须遵照下列之规定:
  一、税务所须于每月三日之箭,寄呈主管之市县税务局或税务分局。
  二、市县税务局须于每月七日之前,寄呈总局或分局。
  三、税务分局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寄呈总局。
  四、税务总局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汇编总报告呈报财政厅。
  第八条 各级局所应按旬将工作情形及税收实况,摘要报告直属上级。旬报表须于每次旬之第一日寄出。
  第九条 税务分局市县税务局,应将每月税收分类统计表加制一份,分送当地之专署或市县政府。
  第十条 第五条第八条规定之各种表册格式,均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发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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