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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领发票照暨保管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各种税务之票照花证均由财政厅统一制发。
  第三条 请领票照之手续如下:
  一、向直属上级机关请领。
  二、计算路程远近,提请自行派员携带正式钤领来领(钤领格式附后)。
  三、经领人领票时,须当场详细点收,然后在发出票照通知书存根上签名盖章。
  四、点收后如有差错由领票人负责。
  第四条 发给票照机关于核发清楚后,并填发出票通知书一纸(格式附后)交领票人携回交请领局所存查。
  第五条 各级局所应先向上级提出所需票照种类数量,俾得准备。
  第六条 凡领发票照之局所,必须备有票照(登记簿),详载领发票照之数目、种类、号码、月日等项,并须按月结算核对一次。
  第七条 各级局所请领票照人员之路费马干,均依照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经常费暂定各项开支准则之第四、五两项规定,于月终报销。
  第八条 各级局所对于各种票照花证,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除天灾事变外,绝对不得发生遗失或短少情事,如有遗失或短少时,局所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呈报,听候查办。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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