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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经常费各项开支暂行准则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一、伙食费:
1.总局、陇东、三边、绥德(神府在内)各分局以及鄜县、张家畔、延安市各税务局每人每日以陆角计。
2.关中分局及固林、延长、延川、甘泉、安塞、志丹、安定各税务局每人每日以肆角计。
3.总局客饭每日以四人计,各分局及县税务局客饭每日以一人计。
二、办公费:
1.总局每月以三百九十元计。
2.绥德、三边、陇东各分局每月各以一百二十元计。关中分局暂定七十五元。
3.一等税务局(县市)五处,每月各以七十五元计。
4.二等税务局(县)十一处,每月各以四十五元计。
5.三等税务局(县)九处,每月各以三十元计。
6.税务所,每月各以二十元计。
三、招待费:
1.总局每月一百二十元计,绥德分局、鄜县税务局,每月各以六十元计。
2.三边、陇东、关中分局,每月各以五十元计。
3.一等局五处,每月各以三十元计。
4.二等局十一处,每月各以二十元计。
5.三等局九处,每月各以十五元计。
6.税务所每月各以八元计。
四、路费:
1.凡出差路一天者,每日以一元计,两天以上者,每日以二元计。
2.各分局(神府同)来总局开会受训者,每日每人以三元计。
五、马干费:
1.总局、三边、绥德、张家畔每匹每日以五元五毛计。
2.其他局每匹每日以四元五毛计。
六、查验费:
1.绥德、三边、陇东、延市每月各以十元计。
2.其他各局每月各以五元计。
3.税务所十五处每月各以三元计。
七、杂支费(作修理补充用具扫把水壶炊具等等用):
1.总局——每月以一百元计。
2.分局——每月以三十元计。
3.一等局——每月以二十元计。
4.二等局——每月以十元计。
5.三等局——每月以五元计。
6.税务所——每月以五元计。
八、预备费:每人每月平均以三元计(作医药、保健及个别补助等之用)。
九、津贴费:
甲、总局:
1.正副局长每人每月以五元计。
2.督察长、秘书、科长每人每月以四元计。
3.会计每月以五元计。
4.科员每人每月以三元计。
乙、分局:
1.正副局长每人每月以四元计。
2.秘书、股长、稽查长每人每月以三元计。
3.会计每月以四元计。
4.发票员每人每月以贰元五毛计。
5.稽查员每人每月以贰元计。
6.杂务人员每人每月以壹元五毛计。
丙、市县税务局:
1.正副局长每人每月以三元计。
2.会计:
(1)一等局每人每月以四元计。
(2)二、三等局每人每月以三元计。
3.发票员每人每月以贰元五毛计。
4.稽查员每人每月以贰元计。
丁、税务所:所长每人每月以二元五毛计。其他人员以贰元计。
十、杂务人员每人每月以一元五毛计。
十一、烤火费:
1.发三个月的。
2.每人每月按一元发给,就地自购。
十二、修理建筑费——临时预算之。
十三、训练班——临时预算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