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各县市税务局三十一年度营业税征收程序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一、我们现在所指示的,只限于营业税(商业税)暨临时贸易税(临时商业税),此外牲畜买卖手续费暨烟酒牌照费,不包括在内。
  二、各地公私商店,都应按照总局与贸易局所印发的营业登记表(表另发)诸项登记项目填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再用白的),然后将税局的一份登记表寄缴总局,办理登记,由各税局与贸易分局会同办理。
  三、登记及发营业执照,公营商店必须在二月二十五日前办完,私营商店必须在三月底前办完。
  四、公营商店暨合作社,须按照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纯收益每月征收一次,但合作社一定要合于该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否则不能减半征收。
  五、公营商店暨合作社,每月纯收益的报告,税局如认为不实,得斟酌当地各公私商店营业情形,决定纳税数额。
  六、私营商店,因无合理账簿,实际纯收益无法调查,故决定由各直接征收局所,依照三十年度各商号纳税数额,按本年度新增税额总数,照比例分别增收若干,但应注意纠正过去过重过轻的偏向,再经各地评议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七、对于评议委员会之审查决定不服时,得提出证据,请求再议,经第二次评议决定后,仍有不服,得依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愿,但在诉愿未确定前之税款,仍应照评议委员会之决定缴纳,其缴纳税款之多少,于诉愿确定后,再行决定补退。
  八、私营商店之分派,全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派定平均分季征收之。
  九、公营商店纳税期限,以第二月之一日至五日为缴纳第一月税款之期限。私营商店以第二季度开始之前十日为第一季缴纳税款之期限,其余类推。如有逾期不缴,准依政府三十年坚字第七十三号布告滞纳处罚办法办理。
  十、不论公私商店之停业,均须事先呈报当地税局,其于纳税期限开始后,宣告停业者,均须照缴营业税。
  十一、经营临时贸易者,须于货物运到时,会同所在店主,将货物名称、数量、呈报当地税局,照章征税,如隐瞒不报,应处以应纳税款一倍至五倍之罚金,总数由店主货主分担之。
  十二、各集镇之经常定期流动摊贩,应估计其每集日之纯收益额按全年度派定,平均分季征收之。
  十三、本办法自呈准边区财政厅备案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