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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斗佣暨牲畜买卖手续费承包暂行办理法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增加抗战财力,并依据陕甘宁边区具体环境制定之。
  第二条 凡承包牲畜买卖手续费暨斗佣买卖手续费之商人,悉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承包手续。
  第三条 各地牲畜买卖手续费暨斗佣买卖手续费包额,统由税务总局规定公布,如当地税局认为总局规定之标额过低或过高时,得呈请总局斟酌修改之。
  第四条 承包地域,以市县或区为单位,各地税局在投标前十五日内,须将规定之最低标额公布周知。
  第五条 承包人于投标前,须向当地税局领取投标书,并缴纳手续费洋三元,方取得投标资格,无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
  第六条 投标地点,应设于公共场所,并在投标场所设置标柜,承包人持标书入场,填写承包数目,亲自投入标柜,然后当众开标。
  投标时,税局应邀请当地机关、团体派员莅场监督之。
  第七条 开标后以承包人所投最高标额,并合乎税局规定最低标额之标准,为中标,如皆不足规定标额时,应再举行投标。
  第八条 承包人中标后,须找殷实连环铺保二家,并缴纳包额六分之一保证金,承包手续始告完备。
  所缴保证金准承包人在包期末日抵缴税款。
  第九条 凡承包征收牲畜买卖手续费之商入,所需票证,由当地税局发给,承包人除缴纳原规定标额外,并须完纳票照费每张洋五角。
  各地税局收到缴来票照费,须按月送缴总局转解财厅,各级税局不得挪用。
  第十条 承包人须按月将应缴税款,送缴当地税局,如逾期在三月以上者,即以保证金扣抵,并取消其承包权,如保证金不足应缴税款时,得向铺保追偿。
  第十一条 承包人征收斗佣暨牲畜买卖手续费,须依照政府颁布之边区斗佣征收暂行办法与牲畜买卖手续费征收办法办理,如有违章征收触犯政府法令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必要时,得取消其承包权。
  第十二条 承包期暂定为一年,期满后税局认为仍有招商承包之必要时,得再重行投标,如原承包人所投标额与他人相等时,准原承包人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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