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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粮食局各级仓库修理标准暂行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粮食局为使粮食不受损害特制定仓库修理标准办法。
  第二条 边区各级仓库之修理标准,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 仓库修理办法如下:
  一、经常修理,包括补修库房,及防鼠、防虫、防霉、防盗等设备事项。
  二、临时修理,包括改建,或增辟窑洞、房屋、及换仓底,或临时发生必须修理事项。
  第四条 各级仓库修理费支领办法如下:
  一、经常修理费,每年请领一次,需要多寡应由各仓库按时编造预算,呈请粮食局核发。
  二、临时修理费,仓库如有临时需要修建费时,须先编造预算,呈请粮食局批准后始得开支。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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