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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统一使用斗秤暂行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粮食局为使各级仓库、粮站收支公粮使用斗秤统一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仓库、粮站,收支公粮,均须使用粮食局统一制发之斗秤。
  第三条 粮食局制发之斗秤,均刻有“粮食局”字样。
  第四条 粮食局制定之斗以细粮市秤三十斤(十六两)为每斗标准。
  第五条 凡公粮收支,一律以小米为标准,如改缴或换支其他什粮时,须按征粮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折合之。
  第六条 各级仓库,粮站所领之斗秤,如有损坏,应随时呈请补发,不得私自制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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