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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三十一年度财政实行统筹统支办法


  (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公布)
  一、总的方针
  根据第二届边区参议会大会通过的民国三十一年度边区财政收支计划与总预算案,为达到财政上的统筹统支,必须依照下列方针进行工作:
  1.发展边区国民经济,依靠全边区人民力量完全实现边全的自给自足,从发展国民经济中,增加财政收入,保持预算平衡,渡过三十一年的财政难关,依此方针,必须:
  第一、贯彻政府以农业为主的发展私人经济的政策,照顾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提高人民经济力量,培养财政来源,号召全边区人民将此作为三十一年度的最中心任务。
  第二、有计划的调整与充实公营经济事业,在不违反政府政策与法令的原则之下,经营农工商业,使之对国民经济起补助与推动的作用。
  2.切实执行第二届边区参议会大会(精兵简政)的决议,彻底调整政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停止一切非当务之急的措施,努力实行节约,以减少财政的支出。
  3.进行广大的深入的宣传组织工作,使人人都能了解实行节约与增加生产对于抗战建国的严重意义,同时组织每个生产者到生产中去,开展新的生产热潮。渡过财政难关的办法,不仅要求每个政府在职人员继续发扬过去的艰苦奋斗作风,而且主要的还是在于要求全边区人民发扬高度的劳动热忱来和政府共同负责,渡过难关。
  4.边区的财政,采取以统筹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原则,在三十一年度,实行初步的统筹统支,逐渐过渡到将来的完全统筹统支。
  二、实施办法
  根据统筹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原则,政府决定在三十一年度对各机关、部队、学校、人员衣食所需以及办公用品,一部分发给经费,一部分改以实物供给,其中不足的部分,由各机关、部队、学校生产自给。兹分述如下:
  1.统筹统支方面:
  下列经费全部由政府统一供给——津贴费;
  下列经费由政府供给一部分——伙食费、办公杂支费、路费、特别费;
  下列实物全部由政府统一供给——粮食、草料、食盐、被服、书报、器材。
  2.自给自足方面:
  下列经费由各机关、部队、学校自给一部分——伙食费、办公杂支费、特别费;
  下列实物由各机关、部队、学校全部自给——蔬菜、肉食;
  县以下的各级政府,另外自给一个半月的粮食。
  3.经费与实物供给的标准:
  甲、属于经费的:
  政府估计今后物价可能继续的高涨,决定采取以按月递增经费的办法来确定供给的标准,从三十一年度三月份起,如物价高涨时,按月照原有预算增加(津贴费不增加,伙食以油为标准,办公费以纸为标准)以适应物价的高涨(由财政厅临时通知),三月份以前的标准如下:
  (1)津贴费计分:津贴、薪金、工资三种,领津贴的人员,另由公家供给衣食,领薪金与工资的人员,一般的衣食不另供给,其标准:
  津贴——按照三十年底财政厅发的预算标准。
  薪金——财厅与发薪金机关商定。
  工资——财厅与工会商定。
  (2)伙食费的标准(按每人每日计算):
  边区一级(只限在延安的机关学校)——三角。
  分区及各县——二角。
  军队——三角。
  吃小灶的,每人每日除照一般规定之伙食费外增加一元,以各主要机关首长为限。
  (3)办公杂支费的标准(按每人每月计算):
  大学学生——十元。
  中小学生——六元。
  边区一级——六元(机关学校相同)。
  专员公署——六元。
  县级——五元。
  区级——五元。
  乡级——四元。
  军队——五元五角(指战员平均计算,一切特费包括在内)。
  以上办公费,只以发给在职工作人员及杂务人员为限,家属小孩一律不发。
  (4)路费的标准每人每日三元,菜金在内,吃小灶饭的增加一元,以上路费以发给因公出外路程往返在八十里以上,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限。
  (5)特别费计分下列几种:
  兵工器材费——按规定数目,由军事主管机关统一领发。
  技术人员津贴——按照资格、履历及在边区服务年限分成等级,最高八十元,最低十元(有特殊技术者例外)。
  保健费——按照规定数目,由各系统主管机关统一领发。
  妇女生育费——七十元(小产减半)。
  妇女卫生费——每月二元(保证能买纸十五张,不足之数,由各机关生产自给收入内自行补助)。
  小孩奶费——每月二十五元,五岁以上的不发。
  病员伙食费——除按一般的伙食费的规定外,每日另增发一元,但以在医院之病员为限,由本机关转发,不足时由各机关自行补助。
  以上各项经费,凡是专门参加生产事业的人员,一律不发。
  乙、属于实物的:
  (1)粮食的标准每人每日按小米计算:
  普通工作人员——一斤三两。
  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一斤五两。
  武装部队——一斤八两。
  小孩——六个月至一岁四两,二岁至三岁八两,四岁至五岁十二两。
  专门参加生产事业的人员不发公粮,吃麦子的人员可向粮食局商酌用小米对换。
  (2)牲口草料的标准(按每一牲口每日夜所需草料计算):
  战马驮骡——草十斤,料一升八合;
  平常骡马——草十斤,料一升;
  驴子——草六斤,料六合;
  牛、骆驼——草十一斤,料一升。
  专门参加生产的牲口,不发草料。
  (3)食盐标准——每人每日四钱。
  (4)被服的标准(按每人每年计算):
  军队——单衣两套(四月六月各发一套),绑腿一付,帽子两顶,棉鞋一双,单鞋两双(以上均发布自做),毛巾布二尺。此外补充(按全体计算)棉衣百分之五十,被毯百分之四十,子弹袋乾粮袋百分之三十。
  机关学校——单衣一套,衬衣一套,帽子一顶,棉鞋一双,单鞋一双(以上各分区、县均发布自做),毛巾两条(不要毛巾的发布二尺),此外补充棉衣百分之五十(干部棉衣、被毯均不发,只发杂务人员),被毯百分之四十,大衣按全部人数发百分之三(即每百人发三件)。
  儿童(初生婴儿)——布二丈五尺,小秤棉花二斤,不另发衣服。一岁至五岁的儿童,发给成年人衣服的单棉材料各一套。
  (5)书报、药材的标准——按照实际需要供给。
  以上经费与实物的供给,一律按照规定严格的执行。如各机关未经政府核准有超支的情形,概由各机关在生产收入内自行解决,在职人员集训或转学人员及病员入院休养之经我与实物供给,概由原机关拨付,不另作预算。
  4.供给机关:
  由于三十一年度各机关、部队、学校所需衣食、书报、药材均用实物供给,增加了供给工作的任务,因此,除经费供给完全由财政厅负责外,其实物供给,采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办法,由财厅与其他机关共同负责如下:
  (1)粮食、草料——粮食局供给(公草由粮食局统筹拨支),各领草机关、部队自行运输,如公草不足,必要时得由粮食局事前通知各机关、部队准备放青,马料以细粮折合拨支,政府并令各县在征粮中,尽力征收十分之二的杂粮,以供给马料(未经粮食局许可,各县仓库草站之粮草,任何机关、部队、学校不得动用挪借)。
  (2)食盐——财政厅发给各主管机关盐票自运。
  (3)被服——财政厅供给经费,贸易局负责统一采买棉花、洋纱、棉线,由建设厅分发各工厂织布,织成之后,由各系统主管机关自己缝制。
  (4)书报——财政厅供给经费和一部份造纸原料,由建设厅分发各工厂造纸,再交由发行机关印成书报供给各机关、部队、学校阅读。
  (5)药材——财政厅供给经费,由卫生机关自制药品,并向外购买一部分药品,供给各医院、医务所的使用。
  5.生产自给办法:
  为了渡过财政难关,各机关、部队、学校一般的均须参加生产,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但如生产基础薄弱或劳动力过小的单位,亦可经其主管机关核准,由其主管机关代替其一部或全部生产任务。兹将各单位生产的范围及生产正作中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如下:
  甲、生产范围:
  (1)种菜、牧畜——这事最主要的生产,各单位必须保证蔬菜、肉食能全部自给,以改善自己的生活。
  (2)农业——这也是最主要的生产,县以下各级保证一个半月的粮食自给,其他各机关、部队均应在不妨碍工作条件下从事农业,以补助各种经费的不足。
  (3)交通运输——各单他均可经营。
  (4)工业——各单位均可经营。
  (5)商业——只边区一级各主管机关、专员公署,县政府以及军队中的旅级以上机关,可以统一的经营商业,其余一概不准,以防止各单位作无原则的竞争。
  (6)各机关商业以经营边区境内商业为主,对外贸易由边区贸易局统一管理。
  乙、生产纪律:
  (1)必须遵守分散经营、集中领导的原则,克服过去生产上各自为政的无政府状态。
  属于“分散经营”的:
  A、保存组织上相对的独立性,各单位组织生产委员会领导生产,但此委员会必须与总的领导生产机关发生一定的联系,且听从其指挥。
  B、保存经济上相对的独立性,各单位生产收入,完全由其自己处理,但财政厅得监督其用途。
  属于“集中领导”的:
  A、各单位进行生产,必须事先拟定计划,呈报政府(建设厅)核准。
  B、各单位生产收入,必须按月(农业按年)向政府(财、建两厅)作报告。
  C、领导生产的机关(建设厅),得根据生产战线之需要,适当的调剂各单位的土地、人工与技术。
  (2)必须不违反政策与法令,不破坏财政金融制度,不侵犯人民的利益来解决自给任务:
  A、严禁公营企业作不正当的投机生意及贩卖违禁物。
  B、公营商店要加入当地商会,并要遵章缴纳商业税。
  C、公营商店与合作社,要遵守商场习惯,保持对外经济往来的信用,不得随意拖欠别人款项。
  (3)提高生产热枕,纠正公营企业的机关化:
  A、工厂——严格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度,减少工厂假期。
  B、商店——取消每星期的放假,延长每天营业的时间。
  6.地方收入的处理:
  (1)各县公产收入,全部划作县教育经费基金,由县教育基金保管委员会适当分配,按时呈报财、教两厅备案。但对公产本身,非虽经财、教两厅核准,不得随意变卖或变更其原来之状态,违者议处。
  (2)各县斗佣、牲畜手续费,由县政府协助税局征收,送交金库留作地方经费基金。
  (3)各县之没收品以及司法罚款、行政罚款,须随时送交金库转缴财厅,严禁隐瞒不报,或将没收品私自变款补助本身经费等行为,违者议处。
  (4)严禁各县未经请准,私自挪用公款或向金库强借公款等行为,违者议处。
  (5)除法令规定之地方收入外,严禁各县巧立名目,私自征收捐税,违者议处。
  7.健全预算制度:
  甲、经费预算:
  (1)各机关、部队、学校,迅速根据规定编制人数及前列经费标准编成年度预算,并附请款书,于上月二十日前送经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编成单位总预算并签注意见,于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送交财厅编造全边区总预算。
  (2)年度预算执行时,其在延安之各机关、部队、学校,须另编造月份预算并附请款书,于上月二十日前送给主管机关,转财政厅核签支付命令,各级地方政府则编造季度预算,于前季末月以前送厅核签。
  (3)每月或季度或年度终了时,各机关、部队、学校,须按预决算程序编造各种决算,分送财政厅审计处审核。月份决算与季度决算,限于每月或每一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送出,年度决算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送出。如超过规定时期一个月不送报者,即停止其经费。
  (4)每月月终后,各机关、部队、学校的主管机关,向财政厅编造收支报告。
  乙、实物预算:
  粮草:
  (1)粮食草料预算,须按照财政厅制定之各机关编造粮食、马干支付预决算规则(参阅粮食规程)分别编造。
  (2)粮草预算之编审程序,其在延安的,先送粮食局初审,再转财政厅复审。在外县的,由各分区的粮食处长或各县第五科长负责初审,然后送由粮食局核转财政厅复核。
  其他:
  食盐被服亦须分别编造预算,随同经费预算与粮食预算送财政厅审核。
  新成立的机关及各机关新增加的人员、马匹,非经政府批准并经过一定的预算程序后,无论经费与实物一概不发。
  8.努力节约,渡过难关:
  (1)除三十年度已动工之建筑必须继续完成者外,三十一年度一概停止建筑,一切临时支出如非必不得已,概不批发。
  (2)除招待外宾外,一切伙食、节日、纪念、结婚等等,不论公家与私人,不得铺张宴会。
  (3)一切日常用品,应尽可能使用边区土产代用品。
  (4)爱护公物,节省公物,建立各机关严格的移交制度,坚决的与浪费现象作斗争。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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