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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央政治局通过)
  抗战以来,我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也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在各根据地实行以后,曾经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团结了各阶层的人民,支持了敌后的抗战。凡在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的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当地群众参加抗日斗争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就比较高,而且能够保持工作的经常状态,安定社会的生活秩序,那里的根据地就比较巩固。但是这一政策,在许多根据地内还没有普遍的认真的彻底的实行。在有些根据地内,还只在一部分地方实行了减租减息,而在另一部分地方,或则还只把减租减息当作一种宣传口号,既未发布法令,更未动手实行,或则虽已由政府发布了法令,形式上减了租息,实际并未认真去做,发生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在这些地方,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发扬,也就不能真正将群众组织起来,造成热烈抗日的基础。在这些地方,抗日根据地就无法巩固,经不起敌人的扫荡,变成软弱无力的地区。但是在另外若干地方,则又犯了某些左的错误,虽然这种错误只发生在一部分地方,并且经过中央指示后已经大体上纠正了,但是还有引起各地同志加以注意之必要。当此抗战进入更加艰苦的时期,要求各根据地更加发动广大群众的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更加团结一切抗日阶层来坚持敌后的长期斗争。中央在详细研究各地经验之后,特将我党土地政策作一总结的决定。另有关于执行土地政策的具体办法,作为附件,随此决定一并发下,以供各地采用。务望各地同志加以研究,认真执行。
  (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藉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
  (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并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藉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
  (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所谓经营地主),其待遇与富农同。
  (四)上述三条基本原则,是我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四年以来的经验证明,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才能正确的处理土地问题,才能联合全民支持民族抗战,而使日寇完全陷于孤立。—切过左过右的偏向,都是不能达到这个目的的。
  (五)在农村统一战线中,地主与农民间的矛盾,例如地主反对或妨碍农民关于民主民生的要求等,必须按照上述原则作适当的处理。双方的合理要求必须满足,但双方都应服从于整个民族抗战的利益。在处理农村纠纷中,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不是站在农民或地主的某一方面,而是根据上述基本原则,采取调节双方利益的方针。
  (六)三三制政权,就是调节各抗日阶级内部关系的合理的政治形式。这一制度,必须在参议会系统中与政府系统中坚决的认真的普遍的实行。认为这一制度不过是一种敷衍党外人士的办法的那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七)政府法令应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畸轻畸重。一方面,要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缴纳。一方面要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地主依法有对自己土地出卖、出典、抵押,及作其他处置之权。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当地主作这些处置之时,必须顾及农民的生活。一切有关土地及债务的契约的缔结,须依双方自愿,契约期满,任何一方有解约之自由。
  (八)抗日经费,除赤贫者外,一切阶级的人民均须按照累进的原则向政府交纳,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抗拒不交。
  (九)减租减息实行之后,给予了提高农业生产的必要的前提,而农业生产是抗日根据地的主要的生产,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用最大力量推动发展之。政府应举行大量的农业贷款,以解决农民借贷的困难。
  (十)农救会的任务,在减租减息之前,主要的是协助政府实行减租减息的法令。在减租减息之后,主要的是协助政府调解农村纠纷与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以自己的决定代替政府的法令,不是以农救会代替政府。在调解农村纠纷的任务上,应取仲裁的方式,而不是专断的方式。在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上,应动员所有农救会员起模范的领导的作用。
  (十一)既然减租减息,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是我党土地政策的第一个方面,既然各根据地内尚有许多地方并未普遍的认真的彻底的实行减租减息,而其原因,不是地主抗不实行,就是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采取漠不关心与官僚主义的态度。因此,各根据地内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工作加以严格的检查,派员下乡分途巡视各地实行的程度,加以周密的调查研究,全盘地总结各地经验,发扬正确实行的例子,批评官僚主义的例子。须知发布口号发布法令与实行口号实行法令之间,是常常存在着很大的距离的,如不严惩官僚主义,反对右倾观点,就无法使口号法令见之实行。
  (十二)既然交租交息与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是我党土地政策的第二个方面,既然各根据地内曾经发生过忽视这一方面的左倾错误,而其原因,不是农民不了解我党的土地政策,就是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也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我党的政策。为着防止今后重复这种错误,就必须在党内在农民群众中明确的解释党的政策,使他们明白现在我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是与内战时期的土地政策有根本区别的,使他们不限制于眼前的狭隘的利益,而应把眼前利益与将来利益联系起来,把局部利益与全民族利益联系起来。必须劝告农民,在实行减租减息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同时实行交租交息与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正如在减租减息与保障人权、政权、地权、财权的问题上,必须劝告地主不应该限制于眼前的狭隘的利益,而要顾及将来与全民族的利益,是一样的。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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