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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府关于粮食问题的命令


  (民国三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中共西北中央局七月二十四日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兼顾军民,保证政府粮食统筹供给任务之完成,至为綦要,本政府完全同意这一决定。希望各级政府机关及学校部队,务须切实遵照执行,除关于本年征收公粮公草问题,另有专案决定,并颁发条令指示外,兹将有关节省粮食与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的问题,比较具体地规定以下事项,并希切实执行。
  一、为贯彻精兵简政,凡各机关各部队超过整编委员会规定以外的人员马匹,如未经本政府批准,概不批发粮食。
  二、为使本年粮食供给,不再发生中断,并保证政府不借粮不以官价买粮的诺言,各机关各部队的粮食决算,绝对不许超过规定预算。
  三、各机关各学校的干部人员调动,必须双方会商粮食局转移粮食,以免双方预算重领,浪费粮食。
  四、各机关各部队临时召集之会议或训练班及住院病员与休养干部,均由原机关携带粮食或向粮食局兑换粮票,一概不许另列预算,重领粮食。
  五、各分区各县举办之不脱离生产人员的训练班,凡未经呈报本府批准者,一概不许编列粮食预算,支用公粮。
  六、延安公用牲口过多,所需马料占全边区公有牲口所需之百分之四十七,统筹供给,事实困难,且以公粮采取分拨关系,粮食局更无力调剂供给,只好折合细粮由各单位自行调剂,各机关各部队有因调剂马料超过的粮食,应以牲口放青期间节余之马料调剂弥补。部分机关因调剂麦食超过的粮食,亦由自行调剂解决,政府概不补发。
  七、为补救公草之不足,各机关各部队的牲口,应尽量采取放青,并大量收割储存青草,以备冬季公草不能供给时之需用。
  八、秋季农忙,有运输力量的各机关各部队的食粮,应尽量自运。凡由各县转运的粮食,沿途损耗每斗在二合以内的应由收粮机关负责,超过二合以上者,超过部分由发粮机关负责补偿。
  九、本年政府粮食困难,粮食局去年所欠各机关之粮食,即应遵照西北局决定,一律停止发还。至各机关各部队在去年超支的粮食尚未报销者,一概不准补报支粮。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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