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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巡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切实了解各分区及县的实际状况,检查各级财政机关,执行政府财政政策的实施,整理与增加各级财政机关的收入为目的。
  第二条 为达此目的,巡视团应执行下述之任务:
  一、改进各级财政机关的财务行政,建立与整理各级财政工作制度,纠正擅动公款、税款、乱借、滥支的弊病,了解与调剂各级财政工作人员,力求县一级财政工作的正规化。
  二、整理各级税收工作,健全各级税收机关,审核报解的实际状况,检查税则与当地输出入有无不合的地方,以求税收之增加。
  三、检查各级粮食收支、运输、保管、调剂的实在情形,健全粮食机构与调剂工作,纠正浪费粮食与不善于收藏粮食的弊病。
  四、检查各级公产的保管工作,建立与健全各级公产保管组织,改进与督促各级公产的登记、保管、经营工作,以增加公产之收入。
  五、检查已成立之金库工作及组织,建立与健全各级金库组织及会计制度,审核现有金库之帐目,清查存款。
  六、传达与解释政府的财政政策及法令,研究与调整各级财政机关与边区一级财政机关的关系。
  七、了解与调整各级财政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之关系,以及了解人民对财政机关的意见与批评。
  八、发现与登记各级财政工作人员,以便分配更适当的工作,以便准备抽调工作人员受训。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三条 巡视团由财厅委派对税收、金融、粮食、公产、金库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人员若干人组织之。
  第四条 巡视团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巡视员若干人,秘书一人,由财厅委任之。
  第五条 巡视团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由团务会议具体分配。工作的进行,由正副主任领导检查之。
  第六条 巡视团有召集各级财政机关会议听取报告,有调阅与审查财政案卷及收支帐目之全权,有清查存款、存粮、公产之权。
  第七条 有揭发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纠正违反政府财政政策法令之权。
  第八条 有呈请政府调撤工作人员,增并财政机关,修改不甚恰当的各地方财政设施,但未经政府明令调撤增并修改之前,应静候解决,不得擅自更动,但于必要时,对贪污有据之人员,经同级党、政会议同意后,有先撤后报之权。
  第九条 有督促、检查、改进财政工作之权,但对新的改进,须随时呈请政府核准施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方法
  第十条 建立集中领导独立工作制,并建立分期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建立会议会报制,随时检查与督促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结一科、一局、一所或一站之工作后,应呈报政府备查,应根据所得经验教训,为别处工作的参考。
  第十三条 应先着重重要分区与县的财政工作的整理,财政机关之建立,财政工作人员的调剂与配备。
  第十四条 应携带政府所颁布关于财政法令、指示,以供参考之用。
  第十五条 应有耐心说服、实事求是、洁身自爱、吃苦耐劳的作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巡视团工作实施细则,得按本条例详细规定之。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厅报由边府修改之。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边区政府公布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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