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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草案)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纲要
  一、凡各级机关年度预算,都须依照本章程编制。
  二、年度预算在未经过边区财政厅编成总预算前,称作概算。
  三、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年度预算,分为边区一级(包括边区一级各机关,军委所属各机关及中央所属各机关)与各县(包括分区及直属市)两部分,按照财政厅所规定的“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分别编制,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另定之。
  五、边区一级与各县预算,分为普通收支预算与营业预算两种;生产与营业性质之收支,属营业预算,不含营业性质之收支,属普通预算。这两种预算应按照“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来编制,没有营业事实者缺之。
  六、普通收支预算,营业预算,又分为岁入的与岁出的两种。这两种预算,又按照性质各分为经常的与临时的两种,并要分别编制。
  七、每一会计年度内的一切收入叫作岁入,一切支出叫作岁出,均应编制预算。
  边区一级经费机关的收入,如生产收入等,应列入岁入预算中,边区一级收入机关的经费支出,如税局的经费……等,应列入岁出预算中,收入多少就是岁入多少,支出多少就是岁出多少,决不能将收入抵支出,同样的属于各县各机关的收支情形也是一样。
  第二节 编制
  一、边区一级各机关所编的本机关(包括附属机关)的岁入与岁出的概算,称作第一级概算,各财经处将它所属各机关的第一级概算,会合所编成的各分类概算,称为第二级概算,边区财政厅会合各财经处第二级所编成的总概算,称为第三级概算。
  各县或各分区(或直属市)各机关所编成的(包括附属机关)概算,称为第一级概算,各县各分区及直属市会合它所属各机关第一级概算,称作第二级概算,边区财政经济处会合各县各分区及直属的第二级概算,称为第三级概算。
  二、凡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期编制第一级概算的机关,应将各项概算数目报告他的主管机关,以便编入第二级概算。
  三、凡不能按期编制第一级概算,同时又不能按期向他主管机关报告各项概算数目的机关的年度概算,可由其主管财经处(或各县市分区政府)根据最近年度预算数目与实际需要,提出总概算数编入第二级概算。
  四、凡各级机关每月都有的各项收入及支出,应列入经常门,不是每月都有的,应列入临时门。
  五、凡在一年度内只有数月或数项的,不是按月常有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的,在一年度内按月常有但数目很大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应在说明栏内详细说明。
  六、凡是工程制造及工作事业在本年度内不能作完的,应按其所需要的经费总数编制继续经费概算,并要附具说明,同时将各该年度内应需之数目,分别列入各该年度岁出概算内。
  七、凡特别建设或购买需要大数目经费时,应在概算书内说明理由,并分别附具设施计划及图样清单。
  八、凡有收入机关的岁入概算,与岁出概算同时编送。有临时收入及支出者,应将临时及经常两门概算同时编送。
  九、第一级岁入岁出概算书内所列科目,应按照预算科目细则办理。
  预算科目细则由财政厅另定。
  十、粮食预算另行编制,其编制程序与经费同。
  第三节 计算
  一、岁入岁出之概算,均以法币为单位,粮食预算以斗为单位。
  二、岁入岁出概算,均按照本厅颁布办法办理。
  第二章 边区一级预算(包括中央、军委)
  第四节 编审之程序及时期
  一、各级机关编制各该机关次年度岁入岁出概算书,称为第一级概算,缮写三份,限十一月十五日前送达各该财经处(三份概算书,各该财经处自留一份,送财政厅一份,待概算核准后批还各机关一份)。
  二、各财经处审核第一级概算,应分别加具审核意见,会合各机关概算书编制各分类(经常临时)的岁入岁出概算书,称为第二级概算,缮写二份(财政厅留一份,审核概算后批回一份),限十一月底前连同第一级概算书各一份送达边区财政厅。
  三、边区财政厅审核第二级概算书分类签注意见,并会合各财经处第二级概算书编成总概算书,缮写二份,连同第二级概算各一份子十二月十五日前呈请财经委员会审查讨论,转达边区参议会讨论核准。
  岁出概算总额,如超过岁入概算总额,应于编制总概算时附具补救意见书。
  四、边区财经委员会,将边区参议会最后核准数及总概算书于十二月二十五日批还财政厅。
  五、边区财政厅,依据边区参议会核定总概算书编成总预算案,限于十二月底前连同边区参议会决议案并检同第二级概算书各一份,呈请边区政府备案。
  第五节 预算费
  一、第二级岁出概算内,应酌设预备费,称为第一预备费,遇有意外事故或扩充设施该类或预算某科目所列经费发生不足时,得由各该财经处核准动支前项预备费,并通知边区财政厅备案。
  二、总概算内应酌设第二预备费,由边区财政厅支付特别费用。
  第六节 预算之执行
  一、岁入预算核准后,各机关应负责执行,非有重大事故或特殊事变不得减少。
  二、岁入预算核准后,各级征收机关,应照税收条例中所规定税目、税率征收,非经财政厅命令修改,不得有所增减。
  三、岁出预算核准后,各级机关应各照案执行核实支用不得超过。
  四、岁出预算核准后,如因特殊事故,得经财政经济委员会之决定,以边区财政厅命令得缩减某项之一部或全部。
  五、岁出预算核准后,不得提出追加预算,但必不可免的经费遇有不足时,得提出追加预算,其办理程序依照第四节之规定。
  六、岁出预算核准后,如因特殊应急之设施或处理不及办理追加预算时,经财政经济处处长之提请,经边区财政厅之同意,得为预算外之支出。
  前项预算外之支出,仍应由财经处补编追加预算书,送边区财政厅签注意见,呈请边区财经委员会追认之。
  七、收入预算核准后,因特殊事故,至收入短少不能适应原定岁出预算时,由边区财政厅提出补救办法,送边区财经委员会核定施行。
  八、新设机关或事业,其岁出预算在年度开始后核定者,均自核定之次月起照案执行。
  第七节 预算未成立时之救济
  一、旧有机关或事业,本年度概算依期编送,在年度内开始前未经核定者,暂照最近年度核定案执行之,但无该项核定者,其应需经费由财经处拟定概数,送由边区财政厅签注意见,呈请财经委员会核定施行。
  二、预算未成立时,边区财政厅认为必须成立之新机关或急应举办之事业,其应需经费由财经处拟定概数,签注意见,呈请财经委员会核准支付。
  三、预算未成立时,如有特殊应急之经费,得由三财经处处长提出,经边区财政厅支付,但仍应由财经处补编概算,送财政厅签注意见,送财委会核定备案。
  第三章 各县市预算
  第八节 编审之程序及时期
  一、各县市各机关所编各该机关次年度岁入岁出概算书,称为第一级概算,缮写三份(送县市政府一份,送边区财经处一份,核准后批回一份),限十月十五日前送达各县第二科或市财政科,如有一部分未能按期编送者,即由该县一科或市财政科代为编造。
  二、各县一科或市财政科审核第一级概算时,应分别加具审核意见,会合各机关概算编造各该县市岁入岁出概算书,缮写三份(送边区财经处一份,由边区财经处转财厅一份,财经处批回一份),限十一月十五日前送达边区财经处。
  三、边区财经处审核第二级概算,应分别加具审核意见,会合各县第二级概算书,编成总概算书,缮写三份,于十一月三十日前连同第二级概算书各一份,送达边区财政厅。
  四、边区财政厅审核各县总概算书后,应加具审核意见,并编入财政厅总概算书内,待边区参议会核准后,批还边区财经处。
  第九节 预备费
  一、各县市第二级岁出概算内,应酌设预备费。
  二、遇有意外事故或新增设施预算内所列某科目,遇有不足时,得要主管机关呈请边区财经处核准后用,该项预备费动用时,由边区财经处呈报财厅备案。
  第十节 预算之执行
  一、岁入预算核准后,各机关应负责执行,非有重大事故或特殊变迁不得减少。
  二、岁入预算核准后,各级征收机关,应依照地方收入条例中所规定的标准征收,非经财厅命令修改不得有所增减。
  三、岁出预算颁布后,各级机关应照案执行不得超过。
  四、岁入预算核准后,如因特殊事故收入短少或加税募捐等弥补办法,未经执行时,得由财政厅就原有收入范围内定缩减支出办法,以边区财政厅命令执行之,并呈报边区政府备案。
  五、岁出预算核准后,如因特殊事故,边区财政厅得以实际情况缩减某项之一部或全部,并呈请边区政府备案。
  六、岁入预算决定后,因特殊事故致收入减少而支出不能减缩时,由边区财经处拟具弥补办法,并附概算书送边区财政厅签注意见,呈请边区政府转呈财经委员会核定执行。
  七、岁出预算核准后,不得提出追加预算,但必不可避免的经费遇有不足时,得提出追加预算,其办法程序依照第八节规定。
  八、岁出预算核准后,因特殊应急之设施或处置不及办理追加预算时,以边区财经处命令得为预算外之支出。
  前项预算外之支出,仍应补编概算书,由边区财经处送财政厅签注意见,呈请财政经济委员会追认之。
  九、新旧机关或事业,其岁出预算在年度开始后核定之,次月份起照案执行。
  第十一节 预算未成立时之救济
  各县预算未成立时,得由边区财经处参照最近年度预算及本年度财力决定暂行救济办法,呈请边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一、本章程规定之概算、预算,送达各机关之期限太久或有特殊情形者,应酌量提前办理。
  二、本章程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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