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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财政厅财务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本厅财务费支配合理不致浪费财力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费,系指凡用于专为财政开源而开支者:
  一、税收机关一切用费如印刷、税票、帐簿及经常费等;
  二、没收违禁物品奖励金财政收入有功群众及干部的奖金;
  三、各级金库用费;
  四、修理粮食仓库用费;
  五、假票、遗失款、提款、解款之马匹、马干费及各征收机关武装保卫费;
  六、征收救国公粮救国公债用费;
  七、关于财政工作中特殊物品工具费等均属之。
  第三条 各财政费总额,经由边区政府主席核准后,边财经处按月存在银行,随后分别支付,财务费支款时,应执行下列手续:
  一、税局系统的各级经常费,由税务总局每月编造预算,经过总局局长负责审核签名盖章,交正副厅长批核后,财务费出纳员始得照发。
  二、秘书室会计科印刷税票帐簿单据者,每月编造预算,经过批准后,财务费出纳员照付之。
  三、金库用费,如解款、运输、路费、印刷费,每月月终由总金库编决算报销,经过批准后,交财务费出纳员照付之。
  四、如有各种奖励金,按照边府奖励条例,经过会计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批准后,交财务费出纳员照付之。
  五、如果各级征收机关,偶有收下假票子或遗失款者,经过当地党、政负责人证明和银行会计科(银行会计科只指假票子)签字,批准后,交财务费出纳员照付之。
  六、各级仓库修理费,如果用款时,由粮食局编造预算,批准后,交财务费出纳员照付之。
  七、有关财政开源事项需用之招待费,经过批准后,交财务费出纳员照付之。
  第四条 如各单位领取财务费者,必须按期作旬报表报告,财务费出纳员汇集旬报正副厅长。
  第五条 凡领取财务费者,每月终一定编造决算,上月开支,下月初旬一定决算,如果再缓延过期,毫不负责。
  第六条 凡是用财务费者,在预算确定后,未经批准时,不得随意增加。
  第七条 凡不属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者,财务费不能作其他一切任何用途。
  第八条 凡征收机关金库及所使用财务费,如有修理建筑等费,应预先造预算,经批准方可动用,如有先用款后报销者,概不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之。
  第十条 本办法如果有不适当之处,提出意见,随时修改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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