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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暂行决算章程(草案)


  第一章 通则
  一、凡各机关年度决算,依本章程办理。
  二、年度决算分为边区一级与各县两部分,又各分为普通决算与营业决算两种,都依照各同年度预算区别之。
  三、普通决算及营业决算,各分为岁入岁出两种,并各按其性质又分为经常临时两门,都依照各同年度预算区别之。
  第二章 编制方法
  一、边区一级各机关所编制本机关(包括附属机关)之岁入岁出决算,均作第一级决算,边区一级各财经处会合边区一级各机关之决算所编成之边区一级分类决算,称为第二级决算,财政厅会合各财经处之第二级决算编成之总决算,称为第三级决算。各县市所属之各机关岁入岁出决算,称为第一级决算,各县市政府会合各该县市之第一级决算所编成之决算,称为第二级决算,边区财经处会合各县市政府第二级决算所编成决算,称为第三级决算。
  二、边区总决算经审计处审定各财经处之总决算,经审计科审定后,财政厅应各开具下列事项,呈报边区政府。
  岁入部
  岁入预算额,岁入追加预算额,已收讫岁入额,未收讫岁入额,上年度剩余额。
  岁出部
  岁出预算额,岁出追加预算额,岁出预算实支数,岁出剩余额。
  三、各级机关岁入、岁出决算书之编制,均应按照规定格式及说明办理(格式及说明另附)。
  四、各级机关岁入、岁出决算书内所列科目,按照各同年度预算科目填列,如有新增收入未列入预算及新增支出因情形紧急不得办理追加预算程序,事后补请追认有案者,均得列入决算。
  五、各级机关编造决算书时,应附收支对照表,贷借对照二表及财产目录(格式及说明另附)。
  六、各级机关在年度内,如有裁撤或改组情事者,照下列情事办理:
  1.机关之裁撤者,应由主管机关代为编制。
  2.机关之改组者,由改组后之机关合并编制。
  3.机关之名义变更者,应由变更后之机关按名义变更之前后分别编制。
  4.数机关合并为一机关者,在未合并以前各该分设机关之决算应由并存机关代编。
  5.数机关之预算先合并而后分立者,在合并期内由原机关合并编制,分立后由分立机关各自编制。
  第三章 边区一级决算编审之程序及时期
  一、各机关编造各该机关上年度岁入岁出决算书,称为第一级决算书,各缮写三份,限一月底前送达各财经处(决算书之分配,送财经处一份,财厅一份,财经处批回一份)。
  二、各财经处会合边区一级各机关,各分类岁入岁出决算书,称为第二级决算书,各缮写三份,连同第一级决算各一份,经审计处审核加具意见后,限于二月底前送达边区财政厅(决算书一份,留财政厅二份,由财厅转审计处批回一份)。
  三、边区财政厅会合各财经处决算编成总决算,连同第二级及第一级决算各二份,限三月十日前送审计处加具审核意见,限于二十日前发还财政厅转呈边区政府讨论审定,呈参议会备案。
  第四章 各县市的决算编审之程序及时间
  一、各县市所属各机关,编造各该机关上年度岁入、岁出决算书,称为第一级决算书,各缮写三份,限于一月十五日前送达各县(或市)政府(决算书送边区一份,各县自留一份,批回一份)。
  二、各县(或市)政府审核第一级决算,应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并会合各机关第一级决算编成第二级决算,缮写三份,连同第一级决算书各一份,限于二月五日前送达边区财经处(决算书送边区财经处一份,送财厅一份,财经处批回一份)。
  三、边区财经处会合第二级决算书,编成边区各县市总决算书,缮写三份,连同第二级决算各二份,经审计处审核加具意见后,限于二月底前送达财政厅。
  四、财政厅将边区财经处汇编成各县市总决算编入总决算书后,缮写二份,限三月十日前送审计处审核,于二十日前再送边区政府讨论,转边区参议会审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章程所规定各级决算,送达各财经处之期限太久或有特别情形者,应酌量提前办理。
  二、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参照历次编制决算惯例办理。
  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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