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部队、机关编制预算分配表章程(草案)



  (1)边区各级政府、部队、机关于年度预算核准后,按照本章程之规定编制收支分配表,送财政厅核准。
  边区各级(包括中央、军委所属)编制三份,一份留本机关,一份送各主管财经处,一份由主管财经处附送财政厅。
  各县级之各机关造送三份,一份留本机关,一份送县政府,一份送边区财经处。
  各县政府所汇编之该县总分配表,编造三份,一份留县政府,一份送边区财经处,一份送财政厅。
  (2)各主管机关汇编各所属之总分配表二份,一份留本机关,一份连同各所属之机关分配表各一份送财政厅。
  (3)各机关编制收支预算分配表,按照规定格式办理。
  (4)预算分配,应分收入及支付两种,各别编制,其所分经常、临时等门类,应于本年度核定预算书相同。
  (5)预算分配表科目栏所填款项目节等科目,应与本年度核定预算书内所列者相同。
  (6)预算分配表全年度预算数栏内所填各科目数目,应与本年度核定预算书内所列者相同,但月份支付预算书内款之总数,应除去预算费,计算其预备费一项之数目字用红色填写,以示未经包括该款总数之内。
  (7)预算分配表各月分配数栏内,除预备费外,所列各月份预算数,应以本年度核定预算按月平均数为标准,其因性质或事实上不能平均分配者,得量为增减于说明栏内加具说明,但各月合计仍应于全年度预算数栏内所列者相同。
  预备费临时呈准动支各月分配数栏内暂不列入,俟需要时专案呈准后,由各关系机关临时分别填补。
  (8)经常收支预算分配表,应同时编送,其无收入者,得将支付预算表单独编送。
  (9)临时收支预算分配表之编制与否,以本年度内有无核定临时预算为断,其编送办法与经常预算分配表同。
  (10)收支预算分配表,除新设施或裁并机关在本年度内不足十二个月或开始及终了之月不足全月者,得按实在月日编制外,均应编造全年,如遇负责人更调接替者,应按前任原编预算书继续执行,不得变更。
  (11)各机关收支预算分配表,经本部核准后,每年仍应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书,其编制章程另定之。
  (1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预算分配表格式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