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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发《拥护军队之决定》及《拥军运动月的指示》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二)拥军拥政,抚恤优抗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发《拥护军队之决定》及《拥军运动月的指示》的命令
  (1943年1月15日)
  〔本报讯〕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增进军民团结,共同致力于边区的建设,特于昨日公布拥军决定,令饬各级政府及人民切实遵守,命令及决定原文于后:
  令各厅处院长、各专员县市长
  兹经本府第三次政府委员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连同第39次政务会议通过之关于拥军运动月指示,合行一并随令颁发,仰即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一: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三次政府委员会通过,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一、拥护军队是边区人民与政府应尽的责任
  八路军是人民自己的武装,是本质上最好的军队,有高度的政治认识与战斗能力,有优良的作风与传统。
  八路军不仅坚持了华北抗战,在全国抗战中起了支柱作用,而陕甘宁边区的保卫,人民民主民生利益的保护,亦全赖有八路军的镇守。
  近年来边区物质条件日趋困难的情况中,八路军的生产自给,曾大大的减轻了政府和人民的负担(今年军队自给平均每人至三千五百元之多)。既能打仗,又能生产,更是难能可贵的军队。
  总之,八路军是值得政府和人民拥护的军队,拥护军队,是各级政府与全体人民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二、过去拥军工作有严重的缺点
  过去政府与人民对于拥军虽做了些工作,也有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的甚至是严重的缺点:
  (一)由于数年来边区处在比较和平的环境,在一部分人民和政府人员中间,存在着与滋长着忽视拥军的观念,忘记了一切服从革命战争的原则。甚至把爱护人民利益与爱护军队对立起来,这是极端错误的。
  (二)在近年边区物质条件日益困难的情况中,一部分人员往往只了解与照顾本身的困难。而不甚了解与照顾军队的困难,不关心或不积极帮助军队解决困难,如对于粮草的供给与运输、担架的输送、生产的帮助等,采取被动的应付的态度。当军政或军民关系发生缺点或误会时,某些政府人员没有首先检查本身,批评与责备自己,并向人民作积极的解释,反而采取观望态度,或推脱责任,有时甚至夸大军队的缺点,埋怨军队,而把自己率领人民帮助军队的责任忘记了。
  (三)对于优待抗属做的很不够,特别严重的是“重工轻抗”,优工比优抗好,此外还有“人在情在”“近比远好”“在比亡好”的现象,而对于抗属离婚问题,也有处理不适当的。这些严重缺点,大大的妨碍了军队的巩固工作。
  (四)对于潜逃战士,没有积极的帮助归队,而采取旁观态度,甚至有把潜逃战士留在地方工作,或为之包庇的。
  三、必须积极改善和加强拥军工作
  (一)更使干部认识拥军的意义和重要性,要通过干部向群众作广泛深入的解释,八路军是人民自己的军队,是保卫边区保护人民利益的军队,如果没有八路军,就没有边区,人民利益也无法保障,各级政府和人民,必须把爱护与帮助军队,当作自己应尽的责任,经常注意尽到自己责任。那种把爱护人民利益,与爱护军队对立的观点,以及对军队的困难漠不关心,有问题不当面提出协商解决,只是埋怨的自由主义态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应该彻底的改正。
  (二)关于粮草的供给与运输,政府应领导人民积极的主动的提出适当办法,竭力给军队以帮助。
  (三)对于军队生产中的困难,政府须帮助其解决。
  (四)军队遇有换防调动,各级政府应发动群众欢送欢迎,慰劳慰问,又须于每年阴历年节前后,对驻军举行隆重的慰劳慰问一次。
  (五)要根据新订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具体检查各地优抗工作,把各地抗属调查清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代耕包耕救济等办法,保证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应在优抗工作上做到贫先于富,远近一样,存亡一样,尤其要把优工比优抗好的现象倒转过来。反对对优抗工作上的任何忽视现象,同时要注意教育组织和帮助抗属积极参加生产,奖励生产中的模范抗属。
  (六)各级政府应把帮助归队工作当作自己的任务,应彻底执行《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
  (七)军政军民关系上发生纠纷时,政府负责人应以“厚责于己而薄责于人”的态度,协同军队负责人就地解决,解决不了的呈报上级解决之。
  (八)各级政府应将本决定和留守兵团司令部“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及最近颁布的《新订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关于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配合起来,作详细具体的讨论,并请军队派人参加,切实检查当地的拥军工作,总结经验,纠正缺点,以进一步增进军政军民的团结。
  (九)拟定今年二月为全边区拥军运动月,其具体办法,同留守兵团政治部商办之。
  (十)各级政府应将拥军工作,看成经常重要的工作,给以定期的切实的检查,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对此工作漠不关心毫无成绩者,应给批评指责和惩罚。
  附二: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拥军运动月的指示
  (1943年1月15日)
  根据本府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定于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到二月二十五日为全边区拥军运动月,在这个月中,各级政府得进行如下的具体工作:
  (一)扩大拥军的宣传鼓动工作,以造成拥军运动的热潮。
  1.召开各级政府干部的会议,讨论与研究(乡政府的讨论须由上级派人指导)边区政府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及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厉条例,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首先使各级干部了解拥军之重要及其具体内容,在思想上认识到拥护军队工作是边区人民与政府应尽的责任。
  2.召开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的群众拥军运动大会,宣传解释拥军之重要,详细对人民与抗属解说关于拥军决定及五个条例,使人民都能知道并照着去做,提高人民爱护军队之热忱。另一方面,使抗属懂得自己享受些什么优待。
  3.制定各种标语、口号、漫画,以及利用各种形式(如闹秧歌演戏说书集会等),向人民宣传拥军决定及各种拥军条例之内容。
  4.各地报纸在拥军月内,应广登拥军运动消息及其执行中的情形。
  (二)慰劳及慰问当地驻军、警卫部队、伤病兵、残废军人及抗属,并进行各种军政军民的联欢会。
  1.各级政府应派代表送慰劳钱慰问信与物品等,慰问当地驻军、警卫部队、伤病兵、残废军人(如有伤兵医院及残废院的地方),并分别慰问抗属、慰问退伍、残废军人。
  2.号召群众募集各种食物及日用品,派代表慰问驻军、伤病兵、残废军人及抗属。慰问之食物应于年前准备好,慰劳抗属和退伍残废军人,应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分别进行,至于慰劳驻军、警卫部队、残伤兵时应以县为单位进行。如本县无驻军时,仍须集钱购买猪羊等慰劳附近邻县之驻军。
  3.召开军政军民联欢会或联合演戏,闹秧歌、或请驻军长官聚餐或互相庆拜新年,以及召开抗属联欢会等。
  4.发动代耕队在拥军月内为抗属担水、砍柴,保证抗属今年上半年或前三个月的足够烧柴。
  5.由各乡政府发给抗属证明信件,在拥军运动月内即开始抗属享受向公营商店及合作社购物折扣之优待办法。
  (三)检查过去拥军工作,发扬成绩纠正缺点,具体布置今后拥军各项工作。
  1.根据拥军决定等文件,在思想意识上检查过去对拥军工作之认识,纠正轻视军队或把拥军爱民工作对立等观点,深自反省,好的发扬,不好的纠正。
  2.根据拥军决定等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检查过去优待抗属,处理抗属婚姻、抚恤、伤残、归队、运输、供给诸工作,有什么成绩和缺点,好的发扬,不好的纠正。
  3.各县根据以上思想上与工作上之检查结果做出结论,定出今后各项拥军工作的计划,并在拥军运动月内,打定今后拥军经常工作的基础。
  (四)下列各项调查统计工作,应尽可能在拥军月内完成之。
  1.各县应将去年全年为军队动员的人工与畜工调查统计清楚。
  2.各县抗日军人数目,抗属户口数目,给抗属代耕土地数目。抗属全劳动力及半劳动力数目,无<法>维持生活的抗属户口数目。
  3.依据归队办法,各县应归队之战士有多少?原属按其所属部队分别登记之。
  4.本乡及全县之退伍残废军人有多少?他们一般生活情形如何?
  以上各种统计调查材料,应以乡为单位统计,由各县汇集呈报边府。
  (五)各专署、各县政府应如实对拥军运动月工作布置领导,按时检查,月终总结,并向边区政府做拥军总结报告。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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