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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放足办法的训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九)婚姻登记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放足办法的训令
  (1939年12月3日)
  令各县县长、一科长:
  查本厅训令各县厉行妇女放足,历时已逾四月。依各县报告及本厅巡视员所得之材料,四月来已收到相当之成绩,若依县市为单位比较,则以环县、华池、志丹、新正四县最好,延市、固临二市县次之,曲子、安定二县又次之,安塞、甘泉、延川、赤水、新宁五县更次之,延安、延长二县为最差,至定边、盐池、靖边、神府、淳耀五县则全未报告,无法比较。进行此工作一般之缺点均没有将放足工作造成一种群众运动,并未能按期检查与报告,查放足期限为明年一月底止,时仅月余,各县正宣值此冬闲时间按照本厅过去指示,切实进行突击,务期按时完成此项任务,各该县除须切实遵照“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执行外,兹再规定办法数则,希各县动员各个干部以战斗精神完成光荣胜利之总结。
  一、一九四〇年一月三十日以前各县均须作放足工作总结,将六个月所收成绩及经验详报本厅,并附一总结比较表来(可按本厅前发之表将明年一月底与八月前作一比较),此指示期限二月五日前报来。
  二、放足标准,十八岁以下者以完全放开,十八岁以上四十岁以下者以不缠缧足布为最低要求。
  三、对于造谣破坏者,得随时制裁,对逾限未放者,得按照条例第三、四条制裁,对此工作努力或怠工之工作人员得报请奖惩。
  此令
  厅长 高自立
  刘耀三代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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