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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一九四二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三日)—7
中央档案馆
第七章 奖惩
第卅一条 缴纳公粮具有左列成绩之一者,县政府得分别给以奖励:
一、踊跃应征如期缴清而所缴之粮又属纯净者;
二、协助政府催促本村欠户全部缴清者。
第卅二条 奖励得依下列标准:
一、合乎前条第一款情形者,由该管县政府给以奖状。
二、合乎前条第二款情形者,除由该管县政府给以奖状外,并得登报予以赞扬。
第卅三条 应征公粮人民如有逾期隐瞒或抗缴者,依下列各款处罚:
一、无故延期半月以上至一月不缴者,经乡议会审查属实,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加征;
二、教唆他人不缴者,处以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卅四条 公务人员征粮工作积极著有成绩者,由财政厅分别给予奖励,如有徇私舞弊致粮户有多出少出或收受贿赂或侵吞公粮,查有实据者,照刑法渎职侵占各罪办理。
第卅五条 本章各条有关司法部份送当地司法机关办理之。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