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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一九四二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三日)—6

中央档案馆


  第六章 征收入仓
  第廿五条 公粮征收时期依各地农产收获情形则定如下:
  一、夏产为主地区于夏收后一次征收;
  二、夏产为占全年农产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区于夏收后预征一部分其余秋收后征收。
  三、秋收为主地区(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于秋收后一次征收。
  第廿六条 乡参议会为决定分配全乡各村公粮负担数字之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村村民会议(家长会议)为决定分配全村每户公粮负担数字之最高权力机关。
  第廿七条 在征收数字确定后三天内纳粮户如有充分根据认为负不公者,得□请乡参议会重行调查与评定,但经最后评定须得遵照执行。
  第廿八条 本年度救国公粮入仓期间由财政厅规定之。
  第廿九条 交纳公粮人以户为单位,应依期将应缴纳之救国公粮晒干碾细送至指定之仓库过斗交讫,掣取财政厅制发之收据凭执,本条例所称之斗以粮食局统一制发之斗而言。
  第卅条 公粮全部入仓后,各县应将收粮详报粮食局转呈财政厅备案。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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