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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停止法币行使的布告(一九四一年一月三十日)

中央档案馆


  现因时局紧张,政府为巩固地方金融,保障法币不外流资敌,特决定办法如下:
  一、从本布告之日起,边区境内停止法币行使。
  二、凡藏有法币的,须向边区银行总、分行或光华商店总、分店兑换边区票币行使。
  三、禁止私带法币出境。但因正当营业或旅行,须带法币出边区境外的:数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须申请专员公署核发准许证,直属各县则直接申请财政厅核发准许证;其数在五百元以上的,须申请财政厅核发准许证。
  四、凡银行、邮局及其他金融机关,承汇款项至边区境外的,须由汇款人先照第三条规定取得准许证后,才得承汇。
  五、凡照第三条规定取得准许证的,得凭证用边区票币向边区银行总、分行或光华商店总、分店兑换法币。
  六、凡未取得准许证而私带法币出境数在一百元以上的:如系无知误犯,得勒令存放银行或兑以边币;如系有意破坏法令,重则没收,轻则处罚。
  七、查获私运法币出境,经政府核准没收或处罚的,其没收款或罚款以五成充公,五成赏给查获的人。
  自此布告后,望军民人等一律遵照毋违。
  此布
  * 本文按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一九四二年七月十八日编印的《抗日根据地改革条例汇集(陕甘宁之部·下)》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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