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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度的发生和衰灭
吴玉章
    汉末代表农民的黄巾暴动,虽然被地主、官僚和商人的联合镇压下去,而没有解决土地问题,但斗争仍然绵延不断。这样继续不断长期混乱的结果,使社会生产破坏得更加厉害。农民因战争的关系,一方面大批死亡,一方面流离转徙。有许多耕地所有者在战争中死亡了;也有许多耕地所有者长期或短期地离开他的耕地逃亡他乡。因此,就有许多没有主的耕地,也有许多没有耕地的农民,于是争夺侵占土地的纷争,就成了当时社会中一项严重的问题。在这个争夺侵占的过程中,豪强的官吏、地主、商人等自然会更凶横无忌地掠取,而贫弱无力的农民,仍然得不到土地。所以后魏孝文帝时,李安世上书说:“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卖田地,漂居異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驗,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訟迁延,連纪不判。良疇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共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各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凙,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①土地所有权的纷争,使土地荒废,而许多农民又无地种,这自然就成了社会上急待解决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政府的收入当时自然以土地税为大宗。经过这样长久的混乱,耕地占有的转变,已很难查考,而所有权的纷争不决,也要影响到岁收。因此,政府也不能不想办法来解决这一迫切的问题。这就成了均田制试行的条件。
  西晋时定计人授田法: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占田三十亩;其外丁男課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次丁女则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棉三斤。年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这个田制,在当时无法实行。故一般农民耕地是没有分配着,而赋税则要按这一制度去缴纳。占有广大耕地的地主、商人、富农,反可借此免掉他们大批的耕地税。这自然又要引起广大农民的反抗,不久而西晋亡。晋东渡后,成帝时,始度量百姓田,取十分之一,规定亩税米三升。这是因为江南和中原不同。中原有绵延不断的战争及胡人的蹂躏,扫荡了许多城市乡村,地广人稀,生产凋蔽。而江南则是产米之区,土地肥沃,生产正在向前发展,又加以人多南移,地狭人稠,计人授田之法,更不能行,所以按亩收税。经济中心南移,江南更成了中国财赋之区,许多专制君主,虽偏安一隅,也自觉满足。后来因这种按地收税的办法不方便,还是恢复按户收税的办法。如《文献通考》“田赋”二所载:“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按晋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这是已将耕地税改成丁口税了。
  西晋的占田制度,可以说完全没有实行。到了后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才颁布了均田制度。据《魏书》“食货志”及《文献通考》“田赋考”所载,我们可以分别性质,按类改写如下(圆括弧和六角括弧内字是我加的):
  (一)受田种类及数量:
  (甲)正田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不栽树的叫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1)奴婢依良丁。
  (2)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乙)倍田数:﹝諸初次﹞所授之田,率倍之。二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
  (1)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2)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
  (3)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4)諸桑田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身﹞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田﹞。
  (丙)桑田数: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楡三根。
  (1)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課莳楡枣。
  (2)奴各依良。
  (3)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4)于桑楡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楡者不禁。
  (丁)麻田数: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
  (1)奴婢依良。
  (2)皆从还受之法。
  (戊)宅田数: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
  (1)奴婢五口给一亩。
  (2)男女十五﹝岁﹞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种菜五分亩之一。
  (二)受田还田手续和类别:
  (己)普通国民。諸民年及課,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1)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2)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
  (3)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楡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4)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庚)特种国民一。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
  (1)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
  (2)寡妇守志者,虽免課,亦授妇田。
  (辛)特种国民二。諸远流、配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楡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1)授受之次给其所亲。
  (2)未给之間(未至正月之时間)亦借其所亲。
  (三)受田还田之时間及地点:
  (壬)时間: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
  (1)若始受田而身亡及买卖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2)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癸)地点: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
  (1)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
  (2)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此外对于官吏则以公田为其俸禄。《魏书》“食货志”又说:“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百亩为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駕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至于对皇族贵族个人给田之数,旧史无明文,而北齐依后魏之制,对贵族等的奴婢受田,有以下的规定: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②
  我们在历史上所看见的材料,从后魏至隋唐几百年中间,各朝代受田的数目虽然有多少的不同,而耕地制度,完全是一贯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划为中国土地制度历史中的均田制度时期。
  古人对于这个制度,大半都是好的批评,如《通考》“田赋”二说:“或谓井田之廢已久,骤行均田,夺有余以予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讟,不知后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与王莽所行異灾,此所以稍久而无弊歟。”顾炎武在《日知录》第十卷上,极力称颂这法令说:“足为后世法”,“创百世之规”。现在竟有认这个制度为“解放奴婢”、“土地国有”者。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的精神。
  如果我们只从“均”这个字的意义去看,很容易使人认为这制度的精神,是在土地分配的均平,或者说限制个人多占土地,而把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但是这种看法完全不对。
  首先我们看这个法令,耕地的分配,除人外,在后魏时牛一头可分地三十亩,北齐时牛一头可分地六十亩,一牛比一人只少十亩二十亩,一家可有四牛。达种规定是谁得利益呢?我们可以断定说是富农至少是中农得利益,而绝不是贫农得利益。富农和中农有牛一头,可分得差不多等于一个正丁的耕地,这种制度是不是利于富农呢?是不是为富农向贫农耕地强占剥削加了一层保障呢?北齐时宋世良曾上书请以富家牛用,先给贫民,这正是表明当时贫农的耕地反在这一制度下大批地被富有的地主、富农、商人所占有了。所以这一制度是代表地主富农的利益的。
  第二,这制度中奴婢分田的规定,绝不能看作是“解放奴婢”,反而是保障贵族、官僚、商人、地主、富农等多占土地的法令。当时社会除大批被压迫的农民外,还有很多的奴隶更悲惨地受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在这时的贵族、官僚、地主、商人、富农,是把奴婢看成为一种生产的工具和资本,和牛马一样的性质,故在耕地分配中,亦规定了奴隶的占有。从后魏一直到隋,在政府所颁布的耕地办法中,皆规定一奴婢所得的和一良丁一样,而贵族、官僚、地主、商人、富农所有的奴隶,有非常大的数目。北齐的命令中,虽然对奴隶数有限制,但规定多的可有三百人,少的还有六十。也就是说一个贵族、官僚、地主、商人、富农,至少可以占有六十个以上至三百个农民的耕地。这不是代表贵族、地主、商人、富农的利益是什么?
  第三,当时的赋税制度,更表明是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如后魏的制度,奴任耕,婢任織,数至八口,便与一夫一妇出同一之调(布帛之征)。耕牛则每二十头,征与一夫一妇等额之粟帛。这就是说奴隶八人,可占有农民八人所占的土地,而赋税只纳农民一夫一妇的数量。牛二十头所占的耕地相当于十五个农民的分地,而所缴纳的赋税也只及农民一夫一妇的数量。贵族、地主、商人、富农可有大批的奴隶和多数的耕牛,因奴隶和耕牛就可以占有广大的耕地,然而他们反可以出最轻的赋税。这真是多么好听的代表贵族、官僚、地主、商人、富农的法制呀!
  这种分配耕地的办法,绝不能看作是平均地权,而是地主统治阶级的一种欺骗。
  至于土地买卖问题,虽然露田规定不得买卖,而有许多文件和事实证明,土地买卖仍在暗中进行。唐初规定一夫给田一百亩,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贫无以葬者,永业可买卖。自狭乡移宽乡者,口分田也可买卖。若遇远役或外住,无人耕守的,得将他的田贴赁(租)或质(当)于他人。官人永业田及赐田,出卖及贴赁或质于人皆不禁。可见当时的耕地法令,虽然没有完全放任农民耕地的自由买卖,但是,对买卖田地已开始公开承认。也就是说,在某种条件下,耕地可以自由买卖、贴赁与抵押了。
  均田制度本身既不能解决土地问题,而在唐时,这种欺骗农民、有影无形的均田制度,也逐渐地根本消灭。而土地集中于豪强之手的呼声,也一天比一天激烈。楊炎之改租庸调为两税法,正是因为当时广大的农民失掉耕地,而不能负担这种苛刻的赋税,影响政府的收入,于是不得不废除租庸调之制,而改为按照财产耕地征收的两税制。楊炎的两税法,只是改良政府的收税制,而不能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为土地而斗争的火焰遂在黄巢大暴动中爆发出来。
  (摘自讲义《中国历史教程》)
  ① 《魏书》“李安世傳”。
  ② 《隋书》“食货志”及《文献通考》“田赋”二。
  

历史文集/吴玉章著.—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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