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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入京前的三次分歧
戴茂林,赵晓光

  1954年2月6日,高岗在七届四中全会上承认自己犯了四个方面的错误,其中第一个方面的错误首要表现就是:
  在1950年至1951年间,从我的直接感觉和经过一些同志的传达中,我认为我和刘少奇同志在一些工作问题上是有些不同意见的。
  高岗在哪些问题上与刘少奇有不同意见呢?
  这还得从高岗进京前,与刘少奇在富农问题、工会问题、互助合作等问题上发生的几次争论谈起。
  1|富农问题引起争论
  如何对待富农,历来是中国革命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中国的富农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场主和沙皇俄国的富农,是中国传统农业和近代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毛泽东称其为“农村的资产阶级”。他们一般自己参加劳动,但“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对于雇农的剥削也很残酷,带有半封建性”。中国富农阶层人数并不多,据中南各省土改复查后对新解放区100个乡的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2.85%,富农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3.77%。但是,虽然富农人数不多,但在土地革命中对富农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却会对农民中的其他阶层(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贫农、雇农)以及地主和资产阶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前,党对富农的政策曾经发生过多次变化。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左”倾错误路线统治下的中央,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实行了“左”倾的富农政策。遵义会议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于1935年12月6日,作出了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决定,指出:
  在苏区,当土地革命深入时,我们应该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或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用工人等)与发展工商等的自由。①
  抗日战争爆发后,在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五四指示》,规定了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但如果农民群众强烈要求,还是可以有所变动的。因此,在事实上,各解放区土改时都动了富农的土地和财产。
  在中国革命即将胜利的前夕,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重新思考新形势下的富农政策问题。1949年1月26日,毛泽东致电由东北入关的第四野战军负责人,并告北平市委、天津市委:
  “我军入北平,只宣传约法八章及毛主席一月十四日声明,不要再发出任何口号”。“乡村中的土地改革办法,决不能施行于大城市附近”。②
  1949年11月,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新解放区农村政策时,毛泽东正式提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
  1950年初,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访问苏联时,就新解放区土改中对待富农政策问题向斯大林通报了中共中央的初步设想。2月17日,毛、周又联名致电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就送审的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草案作复时,转达了斯大林的意见。电报中说:
  关于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电收到。一般甚好,而且亟须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报告土改政策时,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我们虽对中国半封建富农作了解释,并说明对资本主义富农并不没收,他仍举十月革命后的苏联为例,要我们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他的中心思想是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去年11月政治局会议时关于江南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亦曾提到过,因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故我们主张目前政务院只发表新区土改征粮指示的前三部分,而将第四部分留待我们归后讨论。如须修改,则可推迟至4月再行发表另一关于土改本身的文件。如同意,可向党外民主人士解释第四部分为今年秋后方始实行的政策,不妨从长计议,待毛主席归后再行决定及发表。③
  从这封电报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土改中的富农政策是高度重视的。1950年3月30日,党中央又就土改中的富农政策问题分别向各中央局征求意见。从各中央局的复电来看,虽然对保存富农经济的基本政策一致拥护,但对于不动富农的土地中是否包括富农的出租地,则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出现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也只有在不同观点的相互证明中,人们的认识才会不断深入。
  经过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最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对土改中的富农政策做了这样的规定: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小量土地,予以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以上是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的简要回顾,它可以为我们了解1950年春关于富农问题的那场争论提供一个背景,但1950年春围绕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在内容上又与是否动富农的出租地问题有一定的区别。
  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农村存在着新老解放区两种不同的情况。在大约1亿人口的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已经完成,而更广大的新解放区和待解放的地区,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因此,党在新老解放区的土地政策肯定会有较大的不同。
  东北是老解放区的典型代表,大部分农村在1948年就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农民的经济生活状况也大部分得到了改善。农业总的产量虽还未达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的最高水平,但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与地租的废除,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大多数农民的经济状况开始上升,一部分人还购进了少量土地和拥有少量的雇工。
  如何认识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怎样处理党员雇工、土地买卖等一些已经出现的新问题?
  当时以高岗为首的东北局和中央负责土地改革工作的刘少奇之间有不同的认识。
  1949年12月5日至7日,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召集了东北地区比较大的县份的县长、县委书记以及各省的办公室主任,座谈农村工作问题。高岗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每天都亲自参加。座谈中,与会者对农村情况的新变化、生产变工互助组和县区村人民代表会议等问题分别反映了具体情况,交换了意见。
  高岗在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后,于10日做了会议总结发言。他在发言中,首先分析了东北农村出现的新情况,然后提出了来年农村工作的基本要求,最后着重论述了为了实现1950年的工作目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在阐述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时,高岗说:
  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一方面,应该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另一方面,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在向集体方向发展的过程中,不但需要在生产劳动方面发展变工互助,而且需要在供给工具、种子、原料和运销农产品方面,普遍地、有系统地建立供销合作社,以促进农民生产的发展,使农民由少受以至不受商人的剥削。这就是说,我们在领导农业经济的发展时,一方面必须反对各种各样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与好吃懒做、安于贫穷、以贫穷为光荣的糊涂思想作斗争;另一方面,又必须反对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主张完全的自由竞争,让其自流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路线。新民主主义的农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应该是逐步地——起初是在供销及生产互助方面,然后是在农产品集体生产方面——引向合作社方向发展的道路。
  这就是说,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其目的是为了使绝大多数农民成为丰衣足食的农民。
  但这是不是说我们不允许“单干”、不允许雇工呢?
  不是的,我们是允许单干、允许雇工的。这在去年的决议中写得很清楚,问题很明白,农民富裕了,是买马拴车,扩大生产好呢?还是把它浪费掉,不积极发展生产,大家都安于贫穷好呢?有的同志说:这样他就会自己拴独犁,自己单干,而不参加变工组织,岂不是违背了“组织起来”的方向吗?
  这里的问题:不是允不允许单干的问题,而是如何改进变工组,如何使参加变工组比单干比雇工打的粮食更多的问题,如果变工组织真正搞好了,自然会有绝大多数农民参加的。对他有利,为什么不来?如果对他不利,他是不会来的,硬让他来就是强迫,就违反了自愿两利的原则。即使变工组搞好,真正对农民有利,也还可能有人不愿参加的,这是长期的事实的教育与农民切身体验的问题,因此对于单干,我们绝不能禁止,不能强迫农民“组织起来”。
  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中,允许资本主义存在,就应在一定条件下(如遵守劳动政策,订立劳动契约,尊重雇工政治权利,尊重雇工的雇佣自由,适当改善其生活等)允许雇工。
  但这绝不是说,让大家单干好了,我们不用领导,不用组织,去让它自流吧!绝不是这样。而是要我们组织得更好,真正使参加变工组能更多打粮食改善生活,真正使变工组胜过单干。明年我们可以发动一个互助组和单干的比赛运动,看谁生产的好,打的粮食多,节省人工多,副业生产多。这里不但丝毫没有减轻对组织起来的领导责任,而是更加重了领导的责任。明年将不是检查组织起来多少(百分之几),而是要检查组织起来多打了多少粮食,超过了单干的多少。④
  紧接着,高岗又阐述了几个与此相关的具体政策问题。
  第一,党员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如何办?高岗说:
  从原则上讲,共产党是不允许剥削人的。但党员在土改后因劳动生产而上升为新富农者,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注:1949年7月,中组部曾就东北局提出的党员成为富农怎么办的问题,复电东北局,规定:“暂保留其党籍”)。
  党员要雇工时,应说服他不雇工,多买车马参加互助组,搞好互助组,提高生产,增加自己的收入,并带领其他农民,提高生产,增加收入。
  党员不参加变工组是不对的,党在农村中组织起来提高生产的方针,是必须依靠农村党员去带头实现的,如变工组不好,党员更有责任参加进去,把它搞好。
  但以上问题,主要采取教育方法解决,非在必要时,不采用组织手段。
  第二,借贷问题。高岗说:
  应当允许,以活跃农村经济,但一般利率不要过高,以目前情况,一般可参照:借粮春借秋还借一斗还斗半,借钱月利率多少分,还在研究,总之太高了不对,太低了也借不出来。
  第三,土地买卖。高岗说:
  原则上应该允许,但地富及游惰分子不参加劳动而出卖土地者应受限制。土地买卖应该税契,税率应高一些。
  第四,土地出租。高岗说:
  按新华社信箱所提的原则处理。新华社信箱指出:“第一,对于一般分得土地的人应当不允许其出租,但是例如分得土地的人是孤寡病疾,或者是革命军人、革命职员的缺乏劳动力的家属等,那么就应当允许其出租。第二,对于这种出租者的土地应当由当地政府规定适当的租额,使出租者或者承租者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除此之外,根据东北当前的情况,应补充以下内容:凡流散在农村的工人回厂,或农民与农村知识分子进城当工人当职员、或因分到的地不够种,从事其他劳动或职业谋生者,应准予出租土地,但地富及游惰分子不事生产而出租土地的,应予禁止。
  12月31日,东北局组织部作出《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并报送中央组织部请求答复意见。这个指示提出:
  加强党员对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教育,以便提高党员个人与领导群众生产的积极性。教育党员懂得我们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富裕的农民。而达到的办法,则提倡“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组织起来,逐渐地由个体经济逐步地向着集体方向发展”。这样才更能促进绝大多数农民富裕起来,不受或少受商人的剥削。因此应当教育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变工组与合作社,是农村党员的基本任务。批评某些党员只想个人发财,不管多数群众贫困,甚至想剥削别人的思想。
  从高岗在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和东北局组织部的《农村支部工作指示》中不难看出,以高岗为首的东北局关于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认识与党中央的一贯政策是相一致的,这就是通过组织起来的办法,使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使农民发家致富。
  但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政策上,特别是在是否允许党员雇工、是否限制党员变成富农等一些现实问题上,高岗与刘少奇之间是有分歧的。
  1950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为了批复东北局组织部《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向刘少奇请示。刘少奇批示:
  此件退安(安子文)再讨论一下。
  当天晚上,刘少奇与安子文谈了他对东北农村土改后出现新富农等问题的意见。刘少奇认为:
  东北土改后农村经济开始向上发展了,有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中农。在东北,现在这种农户大概不会超过农民的百分之十。其中真正富农所占的比例,必然更少。
  现在东北,应该使这种中农得到大量的发展。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
  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正因为是两个阶段,所以不能混为一谈,转变得早了,是不对的。
  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
  我们现在的变工互助、供销合作社,具有培育农民的集体观念的作用。将来加上机器工具的条件,才能够领导实行集体农庄。
  现在还必须有剥削,还要欢迎剥削,工人在要求资本家剥削,不剥削就不能生活。今年关里大批难民到东北去,关外的富农能剥削他,他就会谢天谢地。
  富农雇人多,买了马,不要限制他,现在要让他发展,没有坏处,这不是自流。将来我们对富农有办法,让他发展到一定程度,将来再予以限制,三五年之后再予以限制,用国家颁布劳动法、把雇农组织起来、提高雇农的待遇、征土地税、多累进一些、多加公粮等办法,予以限制。
  雇工、单干,应该放任自流,让农民都有三匹马一副犁就很好。对于不让雇工、不让单干的,不能放任,对于去干涉有三匹马的,不能放任。
  党员成为富农其党籍怎么办?这个问题提得过早了。有剥削也还是可以做社会主义者的,圣西门是一个资本家,但他也是一个社会主义者,虽然当时是空想的。
  即使东北将来有一万个富农党员也不可怕,因为过几年,东北可能会有一百万党员,这一万若都不好,被开除也不要紧。
  因此,现在的农民党员,是可以单干的。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也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思想。但能单干与应该单干是两回事,我们允许党员单干,并不是我们鼓励他们去单干。⑤
  根据刘少奇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复函东北局,提出了批评意见:
  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不得加以强制,其党籍也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如果在今天过分强调党员不准剥削别人,以及党员必须参加变工组织,并起带头作用等,则势必使部分党员对生产消极。而这种现象在松江省和黑龙江省的某些地方已经发生。而各地的经验均已证明,党员不雇工,群众即不敢雇工;党员对生产消极,群众中的生产热情就绝不可能发动起来。因此,对农民党员进行教育时,固须指出组织起来的好处,但同时更须明确提出“单干”与“雇工”也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同时要告诉我们的各级干部,在今天农村的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⑥
  高岗对于刘少奇的意见和中组部的批评,持何态度?
  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
  据高岗说,他收到少奇同志谈话记录后,在北京面交毛主席,毛主席批给陈伯达看,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后来,这个谈话记录就成为高岗反对刘少奇同志的重要借口。⑦
  如何评价刘少奇与安子文的谈话?
  周恩来1954年2月16日在七届四中全会上有过这样的评论:
  少奇同志的谈话,可能有个别话走了火,但本质上还是对的。
  不管是刘少奇的谈话出现了一些不妥当的话语也好,还是高岗以及东北局的认识有“左”倾成分也罢,都还是工作中的认识问题,出现分歧是很正常的现象,认识上出现一些偏差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果不能站在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立场上处理工作中的不同认识问题,将工作中的正常分歧与个人的恩恩怨怨联系在一起,就会将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使本来正常的一个环节变成解不开的死疙瘩。
  实际上,在这场关于富农问题的争论爆发之前,刘少奇与高岗领导的东北局之间,围绕着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问题,就已经产生了分歧。
  1949年5月19日,刘少奇在北平市干部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刘少奇在讲话中,“着重指出党内实际存在着‘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左’的倾向,立即消灭资产阶级不是无产阶级的路线,是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农业社会主义的倾向,是错误的,反动的。私人资本主义现在不只是可以存在的,而且要发展、扩大。”
  第二天,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社会部第二部长的邹大鹏,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即“东北一党员的信”),全文如下:
  少奇同志:
  昨天听了你报告中的第一个问题,如何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和劳资关系问题以后,完全解决了我三四年来在城市工作中的一个极大的思想上的矛盾。而此种矛盾思想也是我所接触的城市工作干部中普遍存在着,一直未曾得到肯定的明确的解决的。现在我觉得解决了此种矛盾思想,是我们根据中央已经发表的有关城市政策,特别是毛主席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我们觉得很明确。但我们在城市实际工作中,所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又往往不得不或多或少地违犯这个方针。否则便可能被批评为右倾是大家都怕的,不得不故意“左”一点,但“左”一点又觉得不对,矛盾和苦闷即由此产生。在去年夏天的城工会议上,大家普遍提出了这个问题,企图得到解决并曾说明这是当前城市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大家在思想上有矛盾很苦闷,但我们所得到的答复是洛甫同志在结论中所说的:“你们为什么要去注意私人工业呢?听其自生自灭,垮了就垮,你们不能负责,这种右倾思想要不得。”结果大家垂头丧气而返,绝大多数与会的干部不同意,但没人提出,因为怕右倾,但问题并没有解决。第一,大家觉得“垮了就垮”总不如把这部分生产力好好利用起来为好,因为利用它生产,对国计民生有好处。第二,更现实的问题是垮了之后,工人失业我们怎么办,结果变成劳资两不利,工人也要抱怨我们。以哈尔滨道外一个牙刷工厂为例:去年城工会之后,两个工运干部去和工人讲话,结果被工人用木棍赶出来。工人说:你们再来我们工厂就要垮了,我们要挨饿了。当然这里也可能是资本家利用工人搞我们,但工人确实怕工厂关门、自己失业这个问题。稼祥同志所起草的城市工作大纲中曾企图解决,他比较了解实际情况并倾听了许多实际工作同志的意见,我们许多干部基本上同意他那个意见,但去年城工会议时他因病未出席。会后我曾向稼祥同志说过,会议未曾考虑大家所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实际情况,他默然未答。今年1月我又问富春同志,他说我现不答复将来再谈。今年5月我临离开东北时又问富春同志是否可以答复,他说快了你等着吧。直到听了你报告的第一个问题之后,我得到答复,问题解决了,我只谈到这一点。至于我们在城市要依靠工人阶级,国营企业是主要的,对这些干部当中都认为是对的并无疑问。
  接到邹大鹏的信后,刘少奇于5月31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了这份给东北局的电报:
  东北局:
  最近邹大鹏有一封信给少奇同志,说我们党在东北对私人资本主义及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虽然经过长期争论,至今未能正确解决。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关涉党的总路线及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完全正确地迅速地解决。现特将邹大鹏来信电告你们,望东北局召集会议,要洛甫现场参加并发表意见,然后将东北局讨论的结果电告中央。最近少奇同志到天津巡视,发现我们在天津的负责同志完全不理资本家,有些干部则认为和资本家接触就是立场不稳。贸易公司在原料及市场方面统制,不给资本家的生产以应有的照顾,税收机关对私人生产亦未给以应有的照顾。在劳资关系上工人有过高的要求和过左的行动,未用适当的办法去纠正,强令资本家开工,但资本家在开工后的各种实际困难未帮助资本家去克服。在报纸上只说资本家坏,不说资本家还有些好处;在党内思想上只强调私人资本主义的投机性、捣乱性(具有这种性质的是无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例如投机商业等,但不是一切私人资本都有投机性、捣乱性),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在目前及今后一个长时期内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须性,不强调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来发展生产,只强调和资本家斗争而不强调联合愿意和我们合作的资本家,结果就使资本家恐慌消极,陷于半瘫痪状态,完全没有生产积极性,许多资本家就准备停工歇业或逃跑。这是一种实际上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倾向,实际工作中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在根本上相逆反的。据说在东北城市工作中也有这种倾向,望东北局立即加以检讨并纠正。因为我们顾虑到在党内存在的上述偏向,故我们尚未批准印发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方针提纲这个文件。我们认为在这个文件上必须加上批驳上述偏向的一段文字之后才好印发。
  接到中央的指示电后,张闻天于6月9日致电东北局并报党中央,作出了“两点声明”:
  中央5月31日发来关于对待私人资本主义中的“左”倾机会主义的电及邹大鹏给少奇同志的信均收到。中央批示及邹之信,我想作以下两点声明:
  第一,去年我在城工会议做结论,是因稼祥同志有病临时受东北局的委托去的,结论提纲曾经过东北局讨论通过,并且不久即由我把文写成了关于东北经济构成的提纲草案。当时我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的观点也已全部写进去了。此文件经东北局讨论通过后,曾发给中央,并曾在去年9月高干会议二次发到到会同志中去讨论过。这会议邹大鹏同志亦曾参加过,但当时并未听到过反对的意见。之后我做了一个时期的组织部工作,最后又在财经委员会做了一个多月对国营企业的研究工作,对私人资本主义并未做过研究,亦未发表什么新意见,至于邹大鹏关于去年城工会议及其关于我的所谓结论的反映,我个人觉得还缺少真实性。
  第二,自我到辽东后,我又重新接触到私人资本主义问题,发现东北自纠偏防右后,在正确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上,还存在有若干带有盲目性的“左”的思想与“左”的做法。这次全省县级以上干部会议上,对此又有若干反映。我拟在做结论时,根据二中全会决议关于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加以适当的强调,以纠正一些“左”的思想与做法。同时我还想在会议后对此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待把问题弄得更清楚后,再向东北局与中央报告请示。
  如东北局开会需要我参加,那我就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我的意见。
  曾经长期担任党的总书记的张闻天,是党的七大选出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他于1945年与高岗一道来东北后,长期在相当于现在的市、县的基层工作。他先任中共合江省委书记,后任东北局常委兼组织部部长,1949年5月到安东任中共辽东省委书记。然而,虽然到东北后职务不高,但有很高马列主义修养又长期深入实际的张闻天,对东北的经济结构与经济状况却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1948年9月15日,张闻天为东北局撰写了《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这份提纲经东北局讨论通过后于9月30日上报到中共中央,受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重视,其主要思想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所吸收。
  应当如何评价张闻天的“两点声明”?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的《张闻天传》讲到了这场争论,该书的第631页和第632页对此评价说:
  “张闻天所说情况是真实的。1948年8月31日张闻天为东北城工会议作总结发言的当时,在东北城市工作中纠‘左’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和东北局的指示,已经进行了相当一个时期,‘左’的偏向已经和正在得到纠正,而在这次城工会议上一些同志的发言中也暴露出某些右的偏向。所以,张闻天在总结发言中谈城市工作开展两条战线斗争时批评了右的偏向。”“在张闻天的总结发言中,并不存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的‘左’的偏差。”
  这就是在刘少奇与高岗围绕富农问题争论之前,在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问题上所发生的争论。从这场争论的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争论的另一个主角是张闻天。
  2|互助合作再起争议
  在1950年春天这场关于富农问题的争论中,虽然高岗对刘少奇以及中央组织部的批评不满,但他当时并没有公开提出意见。1951年4月至9月间,党内围绕山西省委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报告又发生了一场争论,为高岗重提当年的分歧创造了时机。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写了一份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
  “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经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因此,“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而“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⑧
  然而,作为山西省委上级的华北局并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5月4日,华北局批复山西省委的报告并报中央,明确提出:
  你们提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⑨
  接到华北局批转山西省委的报告后,刘少奇又听取了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等有关同志的情况汇报,于7月3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做了如下批语:
  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的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⑩
  7月5日,刘少奇在春藕斋讲话时又对山西省委报告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
  但是,毛泽东并不同意刘少奇的意见。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呈送经刘少奇修改过的《关于华北局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40年后,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记述了当时的情况:
  “随后,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刘澜涛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少奇同志还通过范若愚同志向马列学院一班学员收回7月5日下午在春藕斋发给他们的材料。这场争论就这样结束了”。(11)
  然而,这场争论实际上并没有结束。
  10月14日,高岗写了一份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高岗在报告中列举了东北农村在开展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做法和成就,概括了互助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表示要“继续坚持贯彻毛主席屡次指示的方针,即根据群众的自愿与需要,加以积极扶助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引向较高级的形式”。
  高岗的报告受到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10月17日,毛泽东在为中央转发高岗的报告起草的批语中说:
  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和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12)
  至此,这场发端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由山西省委关于互助组织的报告再次挑起,最后以毛泽东对高岗等人的明确支持而宣告结束。
  但是,纵观这场看起来比较复杂、涉及的人物也十分重要的争论,实质上还只是一场工作中不同意见的分歧。逐步引导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早已确定的奋斗目标,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毛泽东与刘少奇之间、刘少奇与高岗之间以及华北局与山西省委之间,并无原则上的分歧。区别只是在于是现在还是将来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刘少奇认为现在不应当动摇互助组织的私有基础,要等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而毛泽东、高岗等则认为,现在就可以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不管后来的人们如何评价这场争论,在毛泽东表明态度后,刘少奇很快就放弃了自己的意见。1954年2月10日,他在七届四中全会上说: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对我国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实行农业集体化,对于这个基本方向,我是没有怀疑过的。因此,我主张向农民宣传社会主义,要经常地向农民说明,仅仅实行土地改革还不能最后地解放农民,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才能使农民最后地获得解放,免于贫困并富裕起来。在目前要广泛地发展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要限制富农经济,对于这些,我的观点都是明确的。但是,我有过一种想法,就是我以为还要等一个时候才能在我国农村中大量地、普遍地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而没有想到立即就可以大量地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由此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场。同时,在目前的劳动互助组与将来的集体农场之间没有抓住以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组织形式,作为由互助组过渡到集体农场的十分重要的中间过渡形式,因而,就以为互助组不能过渡到集体农场,而把二者看成在组织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两回事。”
  “在1951年秋,中央讨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后,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得到了纠正,我也就抛弃了这种想法。”
  但同样是在这次会议上,高岗在2月6日的检讨中,却并没有提起这场争论。高岗在承认“我对少奇同志的看法上是有严重的错误的”时,仅仅承认这种错误的表现“就是把少奇同志个别的、一般的和不重要的一些工作上的缺点看成是系统的”。
  3|工会问题又发分歧
  几乎在围绕山西省委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报告发生争论的同时,党内围绕工会工作方针问题也发生了一场争论。
  不过,虽然这场争论的主角仍然是高岗和刘少奇,但起因却是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的一篇报告。
  1896年生于福建省龙岩县的邓子恢是1926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党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他曾担任中共闽西特委书记,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工作。1934年中央红军被迫长征时,他奉命留在苏区,与项英、陈毅一起领导敌后游击战争。抗日战争爆发后,他担任了新四军政治部副主任、主任。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华中分局书记、华中军区政委、中原局第三书记。新中国成立后,邓子恢于1950年2月担任了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
  1950年7月11日至19日,中南局总工会召开筹委扩大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邓子恢针对中南地区工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个长篇报告,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工会工作的立场问题;二是关于代表工人利益问题;三是关于工作方法与工作作风问题。在论述工会工作的立场时邓子恢提出:
  工会工作“应该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工会工作者说话、办事、看问题、提问题、处理问题,都应该从这个立场出发”,“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同志的立场和态度,也不应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混同起来”。二者“虽然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在具体问题上必须个人站稳自己的立场。企业管理者代表厂方利益,而工会工作者应该完全代表工人的利益”。
  邓子恢还提出:
  不仅在企业中工会与厂方可以如此分工,就是工会与政府关系上,也应该各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
  邓子恢的报告不仅在党内而且在全国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7月29日,中南局把邓子恢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党中央做了汇报。
  7月30日,《长江日报》全文发表了邓子恢的报告。
  8月4日,刘少奇为中央草拟了转发这个报告的批语。批语中说:
  这个报告很好,愿照邓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查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
  同一天,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报《工人日报》转载了邓文并加了编者按。编者按说,邓子恢同志提出的三个问题非常重要,不仅是中南工会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是全国工会干部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全国总工会还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工会干部学习邓文。
  9月4日,《人民日报》以《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为题全文转载了邓文,并且也加了编者按。按语中说:
  这是邓子恢同志在7月11日至19日举行的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作的关于工会工作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他着重指示了工会工作的立场、工作方法与工作作风等几个问题,对于工会干部的整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新中国成立不久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如何做好工会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和毛泽东对如何搞好工会工作都十分关心。12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
  七届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会工作为中心。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有的工厂企业中,党、工会与群众关系不正常。如群众正在谈话,党员一去便不谈了,群众害怕党员,怕党员汇报,甚至有个别地方把党员看成“特务”,这是一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也是如此,脱离群众的现象很多。因此,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
  12月30日,毛泽东又在中央转发西北局关于工会工作报告上批示说: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在1951年春季党的四中全会开会以前,请你们负责认真地检查一次工会工作,准备向四中全会作报告。各地工会工作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而各级党委一般地来说注意得很不够,或者完全没有注意,这是不对的,必须改变这种情况。现将西北局12月26日关于工会工作的报告发给你们,望你们加以研究,定出自己的方针,并报告中央为盼。”(13)
  很显然,毛泽东对各地工会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非常不满的,并要求各级党委要研究工会工作。但从毛泽东的上述批示中也不难看出,毛泽东更关心的是企业中的党群关系是否正常。
  毛泽东发出了要研究工会工作的指示,高岗是能够跟得上的。作为率先开展经济建设地区的主要领导,高岗对工会工作也是一直比较关注的。早在1950年7月21日,也就是邓子恢在中南作报告后的几天,高岗在出席东北总工会执委会扩大会议时,也在报告中专门论述了工会与行政和党的关系问题。但这两篇仅隔几天的报告却在认识上有较大的差距。邓子恢强调在工会工作的同志必须站稳自己的立场,不应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混同起来。而高岗在报告中则提出:
  党政工在国营企业中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搞好生产。所以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亲密团结,互相支援配合。(14)
  1951年4月,高岗针对邓子恢的报告,主持写出了《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一文。该文不同意邓子恢报告中提出的“工会同工厂管理机关‘基本立场’一致、‘具体立场’不一致”的观点,认为这种说法模糊了我国政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模糊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思想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这样就不能不造成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的思想紊乱。文章认为,公营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工会的立场与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政府的立场是一致的。
  4月2日,高岗在东北局召开的城市工作会议上作总结时又强调要统一认识,明确“党、行政、工会、青年团立场一致、利益一致、总的任务一致的统一认识”。
  4月22日,高岗把《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一文送给毛泽东审阅,并请示能否在报上发表。当时担任毛泽东秘书的胡乔木在看了高岗送来的文章和给毛泽东的信后,写信给毛泽东和刘少奇,认为邓文关于工会与行政“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高文“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
  5月10日,刘少奇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
  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说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
  5月16日,刘少奇又就此事写信给高岗,说:
  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以暂时不发表为好。
  刘少奇不同意公开发表高岗的文章,是因为他不但赞同邓子恢的观点,而且对此有更深刻的认识。
  1951年五六月间,刘少奇认真研究了双方文章的论点,撰写了8000多字的长篇读书笔记,准备在召开四中全会时与高文、邓文一并讨论。
  作为全国总工会名誉主席和党中央负责工会工作的刘少奇,在这篇读书笔记中没有局限于高文和邓文在工会有无具体立场问题上的争论,而是从研究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入手,认为:
  在国营工厂内部虽然没有阶级矛盾了,但仍然存在着“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与资本家工厂中的阶级对抗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但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现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工作的必要。“因此,在目前的国营工厂中以及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长时期内,工会还是必要的。工会工作者与国营工厂管理人员,在保护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整个利益的问题上,他们的出发点,他们所站立的地位与立场,是或者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在这些关涉工人阶级基本利益的问题上,他们有共同的、一致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在处理有关双方的各种个别的日常的问题时,他们又各自有自己的出发点,各自站在自己的同对方相矛盾的地位与立场上来协议和调处这些问题,以致各自代表自己的一方面来签订合同等。”(15)
  刘少奇的这篇文章还只是个人的读书笔记,当时并未发表,后来由于毛泽东的表态,这篇文章也没有拿到四中全会上去讨论,所以当时并未就这篇文章引起争议。但与刘少奇有着相同见解的李立三的报告,却成了被批判的靶子。
  10月2日,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李立三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李立三在报告中说:
  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公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公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虽然李立三的意见与刘少奇的意见基本一致,也就是说二人都赞成邓子恢的观点,但毛泽东对此并不同意。看到李立三的报告后,毛泽东尖锐地批评李立三和全总党组在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严厉地否定了李立三的意见。
  毛泽东表态后,中共中央即在1951年11月成立了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组成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负责指导全总党组工作。
  12月13日,成立不久的党组干事会领导召开了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开始对李立三进行批判。
  12月20日,主持会议的李富春在《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报告中,认为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上“有三个最主要的错误”:
  一是“把工会变成完全狭隘的经济主义的组织”;二是“否定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三是“领导方法是主观的,形式的,事务主义的,甚至于家长制度的”。
  12月22日,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决议中提出:
  李立三同志在工会工作上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他的狭隘的经济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乃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这种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
  这场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最终以李立三被解除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职务而宣告结束。这不但在客观上意味着高岗在这场争论中的“胜利”,同时也使高岗看到了毛泽东与刘少奇在工作中对某些问题的分歧。
  纵观高岗在入京前围绕着富农问题、工会问题以及互助合作等问题与刘少奇发生的分歧,不难看出,刘、高之间的分歧不管谁对谁错,在当时还都属于工作中的不同认识问题。但是,由于毛泽东在争论的过程中基本上是赞成高岗的意见,所以,高岗在东北局内部也说了一些贬低刘少奇威信、抬高自己的言论。
  ①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586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下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445、446页。
  ③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第264—265页。
  ④ 《东北日报》,1950年1月4日。
  ⑤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52—155页。
  ⑥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326—327页。
  ⑦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98页。
  ⑧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95—196页。
  ⑨⑩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93、192页。
  (1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91页。
  (1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477页。
  (1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第753页。
  (14) 《东北日报》,1950年8月3日。
  (15)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93页。
  

高岗传/戴茂林,赵晓光.—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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