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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者的楷模
中共宁乡县委员会编

  王子宜
  一九三六年冬,我第一次见到谢老。当时,红军东征回来了,按照党中央的决定,要向西挺进,开辟和扩大甘肃、宁夏红色区域,以便和二、四方面军汇合。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将原陕甘省改为陕甘宁省,抽调大批干部去新区开展工作。我被任命为这个省的内务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裁判部长(即人民法院院长)。对于党交给的这个重任,我感到就能力而言,要完成好是有困难的。我于是想到了我的直接领导人——中央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同志,希望能得到他的帮助和指导。因为我在陕甘省工农政府工作的半年里,常常接到谢老写的亲笔信,向我交代任务,讲解政策,教给方法。我暗自估量,这次谢老也一定会热情地引导我。在他的窑洞里,我无拘束地向谢老诉说了工作中将会碰到的许多困难,还讲了自己怕干不好的心情。果然,谢老既没有责怪,也没有生气,而是循循善诱,耐心说服,要我去掉畏难情绪,坚强起来,勇挑重担。他说,一定要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还要依靠当地党组织,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搞好目前的民主选举;建立和健全各级工农民主政权,广泛开展优待红军家属和抚恤烈士家属的工作,进行战勤动员,扩大红军。
  在这次谈话中,谢老还着重讲了裁判部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那时,谈不上制定什么成文的法律,也没有什么定型的法庭。但是,谢老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按照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和我国的传统习惯,以及他自己的经验和见解,教导我特别要强调法治,强调执法和守法,并努力做到视党的政策为所依,以民众赞否为所急。
  可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贯彻得不够好。那时候,在这个地区有一股政治土匪四处活动。他们袭击我们的政府机关、红军伤员、掉队战士和地方工作人员。这些同志一旦落入土匪手中,便被百般折磨,剖腹解体,惨不忍睹。在围剿土匪时,我们有的同志出于义愤,也以同样的手段处置过那些被俘的。谢老知道这件事后,对我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在已经建立了工农政权的地区,怎么能不按政策,不按法律而随便杀人呢?不能虐待俘虏,不能对犯人施用肉刑,这是我党一贯的政策和法制原则。他要求我们要宣传政策,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地孤立敌人,缩小打击面,以便分化瓦解和彻底消灭敌人。谢老语重心长地告诫说,任何一个革命干部,都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因为这种做法是损害党的利益,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的。我们随即纠正了这种错误作法,采取召开公审大会的形式,宣布土匪头子和杀人凶手的罪状,处以死刑,同时当场释放一些坦白交代、低头认罪的胁从分子。这样做体现了党和工农政府的政策,孤立了敌人,教育了群众,用铁的事实戳穿了坏人造谣说共产党“挖人心,灭九族”的反动宣传,最后彻底消灭了这股敌人。
  一九四一年以后,谢老担任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我是高等法院院长。这期间,谢老对于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对于陕甘宁边区的政权建设是有重大贡献的。他亲自主持并参加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建立和健全民主与法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一九四一年陕甘宁边区的选举运动,就是在谢老的亲自参与下进行的。他还在延安市南区特地召开了一次选民大会,发表了重要的讲话。一九四五年三月,他在总结陕甘宁边区的民主选举运动时写道:民主政治,选举第一……不论何种权利,必须先有政治民主才有保障,才能推进。而政治民主,最有实际意义的便是选举。因为一切事都是要人去做。他还说:有些人讲“民主政治”,而实际上又把民主和其他政务分开;他们不知道我们的经济建设,抗战动员等工作,是建立在选举的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这时的高等法院是直接属参议会领导的,谢老对于司法与审判工作极为关心和重视。任何一个报审的案件,谢老都是非常认真负责地予以研究,力求不造成差错,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九四三年八月,在一次审判委员会上,审查了十件死刑案件,而其中就有一半是应当平反或者再查的。谢老针对这个情况,讲了几点重要的意见。他说,审判重点要放在加强第一审和第二审。因为第一、二审接近诉讼当事人,易于明了案情内容。还要善于检讨与总结司法工作上的经验,而不以自己能判几个案子为能。高等法院对于分庭,分庭对于司法处,都应这样。他还说:“各级互不相通,不交换知识和技术,不相互批评,便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成绩。”在同年九月的检查司法工作座谈会上,谢老亲自整理出几个民事案卷的材料,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不注意调查诉讼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二是不从实际出发,而从条文出发,三是缺乏真实替人民办事的心思,等等。谢老的这些教诲和实践,对于当时的司法工作者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重温它,倍感亲切,同时也有其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九七九年九月
  

怀念谢觉哉同志/中共宁乡县委员会编.—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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