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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
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

  (一九三八年八月)
  雷经天
  边区高等法院,去年七月间才设立。它是遵照国民政府司法制度,执行司法工作的任务;同时,它也是承受过去苏维埃政权时代司法制度的革命传统。因为边区的法律,是建筑在人民的基础上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巩固抗日的人民的政权,这是边区法律的最高原则。在目前抗战的时期,“抗战高于一切,一切服从抗战”,因此,边区的司法工作都是遵照这个原则,以求抗战得到最后的胜利。
  现在边区法院,取三级三审制。县政府的承审员(因各种关系尚未设地方法院)是第一级的初审,边区高等法院是第二级的复审,中央最高法院是第三级的终审。在目前,边区法院是受边区政府主席团的指示和领导。
  法院的组织分为法庭、检查处、书记室及看守所四个部分,而法庭更有民事、刑事和军事的区别。军事法庭附设于八路军后方政治部,但仍隶属于法院。检察处的工作现在还不能够完全独立行使职权。看守所和监狱并不分开,未判决或已判决的人犯均由看守所负责分别管押。
  边区施行的法律,以适应于边区的环境及抗战的需要为标准,采用中央所颁布各种法律为原则,并参照地方的实际情形。因此,在边区处理任何的案件,一方面根据法律的条文,同时却特别根据事实,说明理由,而斟酌法律上所规定的刑罚加以判决。还有些特殊的过去革命的历史传统,如土地、婚姻等问题的解决,则以革命的传统及边区政府所颁布的一切文告为依归。
  为着便利于人民的诉讼,在边区诉讼的手续非常简单。诉讼当事人不加以任何的限制,诉讼词状不规定任何的格式,只要诉讼的原因说的清楚,看得明白就够了。假如诉讼当事人,自己不会写诉状,又找不着别人代写时,也可以不用诉状,直接到法院口头申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录下来,法院同样的受理。故一般穷苦的人民受到无辜的压迫欺凌时,都有机会向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受理一切案件,绝对不向诉讼当事人征收任何的诉讼费,无论呈递状词,出差检验,处理财产,同样的不加诉讼当事人以经济上的负担。因为在边区内大家都认为政府完全是替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所需用的一切经费,既由人民供给,当不应借故额外征收。
  法院没有故意摆设庄严的法堂,使犯人发生恐惧。在边区,司法机关审问一切案件,完全采取说服解释的谈话方式,主要的是将案情审问清楚,寻求解决的途径,而不实行威吓。特别是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进行调解,使双方的意见接近,一直到自愿的解决,没有任何的强逼。我们以为惟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心悦诚服。假如有一方面不愿接受调解,法庭即依据法律裁判,经判决后,倘过期不进行上诉,又不遵照判决时,法庭可以根据判决强制执行。至于说,对于刑事被告的审问,在边区完全取消肉刑,反对苦打成招;因为从施刑所得到的供词,有时不是真实的,甚至有时是相反的。假如经过说服解释而被告始终顽强不肯承认犯罪的行为时,法庭只要获得确切的证据,同样的可以判决。这样的判决是不会错误的。
  边区的审判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就是举行人民的公审。凡公审的案件,必须与群众有密切的关系,对群众有教育的意义。在公审前,由法院指定主审,他对于审判的进行负完全的责任。此外再通知与此案有关的机关、部队或群众团体推出代表参加陪审,人数并依情形而定。为使陪审及群众对于案情得到充分了解起见,主审、陪审及检察员先召集一次预备会,必要时各机关部队及群众团体的代表也可以参加。主审将案情详为报告,但不提出判决的意见。这样,陪审有充分准备进行审判的机会,各代表更可先给群众传达,以便发言。公审的场所,不在法院的法庭举行,而是在能够容纳广大群众参加的地方,准许群众自由参加。在审问的过程中,群众经过报名后得自由说话,但判决不由群众表决,必要经过主审和陪审听取群众发表的意见共同讨论,而主审和陪审有同等的权力,根据法律及实际情形,对于判决作最后的决定。因为陪审是群众的代表,这样的判决仍然是代表人民的意见的。就此也可以看出在边区的法律是属于人民的,故人民有权力执行自己的法律;更充分表现出边区司法制度中也发扬了民主的精神。
  边区内尚无律师,如诉讼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法院允许本人所参加的群众团体派代理人出庭代为陈述,但本人必要亲自在场承认代理人所陈述的意见不违反本人之意见。如诉讼当事人没有参加群众团体,则直系的亲属亦可做诉讼代理人。
  边区法院认为犯罪者确实故意违犯国家的法律,给全体人民、民族、国家受到损害,认为这种人生存在社会上对于社会再没有丝毫利益,则只有判处死刑。这种犯人,如像为首的汉奸、敌探、土匪等等。倘若犯罪者的能力,还多少可以供献于社会,社会对于他还抱有一点希望,法院则尽一切的力量挽救他,帮助他改正错误,给他指出一条自新的光明的道路,以便他将来仍有为社会努力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形下,则不仅不判死刑,并且亦不判无期徒刑及长期的徒刑。在边区,最高的徒刑期限为五年,刑期中,犯罪者不是困坐监狱,而是加紧的学习,使能深刻的认识自己过去犯罪的错误,自觉的加以彻底的改正,期满出狱要锻炼成为一个真正良好的公民。至于犯罪较轻的,仅处以半年以下的苦役。凡是汉奸或是危害人民政权,恃势压迫剥削群众,侵犯人民利益的坏分子,则褫夺其公权。
  边区对于犯人,完全采取教育感化的方法,争取犯人回转到我们的方面来,消灭犯人与法律的对抗。因此,我们坚决的禁止对犯人打骂虐待的行为,反对对犯人惩罚报复的手段。凡已经判决的犯人,即不再加以任何的刑具镣铐,在生活上完全同法院工作人员一样的待遇,没有丝毫差异。经过看守所的允许、检查,可以接见亲朋及对外通信。由此可见,在边区的罪犯除了个人的自由受到相当的限制外,没有什么与常人不同的地方。
  犯人日常的生活是有组织的劳动与学习。每月有一定的计划,每月有一定的时间分配,按着计划和时间去做。参加劳动的以五人为一组,十人为一班,三班为一队,由看守所指定组长、班长、队长负责管理。识字小组,以一个窑洞的住室为单位,指定文化程度较高的为组长,负责教育,上课、开会由队长召集。至于有些能够自己看书,对于政治、军事理论和实际有兴趣的,可以合并起来组织政治、军事研究组,自己选出组长,报告看守所登记,以备考查。每天规定上午八时以前早操、运动、唱歌及识字。上午八时至下午四时为劳动的时间,做掘窑、修路、背柴、挑水、辟地、建筑等工作。下午四时以后,上政治、军事课,或报告时事;暇时可以随便下棋、谈笑。晚间,开生活检讨会,考查各个犯人在这一天中劳动和学习的成绩及一切思想行动的表现。每周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犯人讲话三次,有些课程也由工作人员担任。犯人每周举行一次娱乐晚会,每月出两次墙报,一切墙报的写作、装饰都由犯人自己做。有时法院召集群众晚会,犯人也可以出来参加。犯人有一切的请求,随时均可向法院提出意见,法院当在可能范围内给以满意的答复。
  法院很注意到犯人的卫生和健康,每周由边区医院派医生到看守所来诊病两次,有病的犯人隔离居住。每天早上犯人必须洗脸、漱口,并将室内打扫收拾清洁整齐。每周洗澡一次(此地天气,即在夏天,亦不很热),洗衣服一次,每月理发一次。此外,各组更举行拍蝇、灭虱比赛。犯人的住室在白天是完全打开的,使空气流通,并可随意出住室外晒太阳,尽可能的减少犯人的疾病,所以“病死狱中”的事,在边区法院内还没有过。
  犯人在刑期中,如果在劳动和学习方面都有成绩,对自己的罪过确实有切实的了解,并且确实改正过了,经过相当的时间,法院认为不□□满刑即可减刑释放。至于特赦,必须经过边区政府主席团的决定,法院无此权力。
  释放的犯人,愿意做工作的,法院则安插分配以适当的工作,倘不愿意做工作的,则遣送回家。但有一些犯人经释放遣送回家后,因生活不能解决,转来法院,要求分配工作,法院也替他们设法解决之。
  友区政府机关或友军的人员在边区内犯法,同样受边区法院的制裁,但为着巩固统一战线的关系,可以通知友区政府机关或友军派员到边区来会审,经判决后,再交到原属机关或部队去执行之。
  最后,说到边区的司法干部。边区因地区偏僻,文化落后,故司法干部是比较缺乏的,现有司法干部多未进过专门学校,主要的是依靠他对于人民、民族、国家的忠诚,获得人民的信任,由边区的人民选举出来,再根据他的能力分配以适当的工作。故各县的承审员,即由各县人民选出县政府的委员中一人充当之,并由边区高等法院加以委任,还调来边区法院学习一个时期,然后派回各县担任工作。边区法院的院长同样是由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边区政府委员中一人充当之,并由边区政府主席团加以委任。但原有法律学识的人员也可以在边区充当法官,边区政府正欢迎这样的人材来参加工作。
  总之,在边区的司法制度有许多地方是新创造的,在我们看来是合理的。这样的司法制度与工作方法,在全中国范围内,只有边区敢于这样实验。当然还不免有许多的缺点,我们诚意的欢迎国内各界人士们,特别是法律学者,给我们以严格的指正和批评。
  ●本文按一九三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出版的《解放》第五十期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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