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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司法部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一九三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周景宁致董必武信
  董主席①:
  前奉中央秘书处通知,各机关应作工作报告,以便汇集向边区议会报告工作,限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交齐。兹将中央司法部成立迄今工作概要作成报告。已交经天②同志阅过,兹特送上,请即麦收核阅为盼,致以
  布礼!
  周景宁
  七,二十三,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司法部工作报告
  甲、本部于一九三七年二月十三日经中央主席团决定成立,即于是日发布第一号训令,内容为:1.建立并健全裁判部的组织;2.严格执行两〔级〕审判〔制〕度;3.公审及巡回法庭;4.不准虐待犯人;5.怎样处置罚苦工的分子;6.努力学习裁判工作。至同月二十一日中央主席团专门讨论了司法工作。关于十三日发布的第一号训令有如下的改变和补充:1.审级制度确定为三级两审制度,废止区一级的裁判部,建立检察制度;2.死刑覆核机关确定为中央司法部;3.非常上诉确定为中央司法部国家检察长的职权;4.陪审员与裁判员有同等裁判权力;5.决定制发国家检察员指挥证。
  乙、为了受理延安市内民刑诉讼案件,决定成立延安市特别法庭,于二月二十八日任命廖承志任庭长,周景宁兼国家检察员。至三月七日将特别法庭改组为延安市地方法庭,由中央政府任命周景宁为庭长,华一凡为国家检察员。
  丙、召集各省、县裁判部长联席会议。三月十日开始至十四日止,第一日由蔡乾部长报告目前政治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第二日由周兴局长报告肃反工作,第三日至第五日由周景宁科长报告办理刑事案件须知,上午报告下午讨论。十五日散会,仍回原县工作。
  丁、对各省各县裁判工作的指示,计发指示信七十二号,内容大概可分为:死刑案件的准驳,诉讼程序的指示,实体法运用的指导,办理不合案件的纠正。
  戊、地方法庭受理案件统计。地方法庭自成立日起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日止,共计受理民事案件三十七件,刑事案件五十二件,随到随问,随问随结,并无积案。
  己、成立看守所。延安市地方法庭为了羁押人犯,在中央司法部领导之下,设立看守所,额定犯人三十名,罪刑判决确定人犯,即送陕北劳动感化院去执行。
  庚、培养司法干部。决定设立司法讲习班,讲授:1.目前政治形势与我们的任务;2.民事审判实务;3.刑事审判实务;4.检察实务;5.司法制度;7.③看守所规则。受训学员以现任县裁判部部长或保卫局工作人员为限。
  辛、与西北保卫局发联合通知,划分各级裁判部与保卫局工作关系、权限及职责。
  壬、编辑法学讲义。分民事、刑事、检察等实务工作,一方面为司法讲义班讲义用,一方面为教育各级司法干部用。
  癸、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苏维埃中央政府为了实行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取消国内两个政权的对立,首先将中央司法部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遵行南京政府颁行之一切不妨碍统一战线的各种法令章程,工作人员仍本十年来苏维埃艰苦奋斗的精神,紧张耐劳的工作作风,一扫官僚主义,成为一旧的形式新的内容的司法机关。
  一九三七,七,二三于中央司法部
  *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手写体刊印。标题及文内小标题是本书编者加的
  ① 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代主席董必武。
  ② 即雷经天。
  ③ 原文无“6”。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上)/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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