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物库概述 西北革命根据地主要创始人 边区中共组织领导人 边区参议会领导人 边区政府领导人 边区军事领导人  
 全文检索:
边区著名英模人物 边区著名科教文卫人物 边区著名爱国人士及侨胞 边区著名国际友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边区军事领导人 > 习仲勋 > 全文图书 > 习仲勋纪念文集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回忆仲勋同志
邹 瑜

  习仲勋同志的名字,我在1943年以十分敬佩的心情铭记在心里。当年,我受党组织的指示,撰写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以后保卫工作的史实,西北局社会部部长周兴对我说:“1935年9月(红军到达陕北之前),在王明错误路线之下,刘志丹、习仲勋等一大批党政军领导人遭到关押,这是一个大冤案,中央到达陕北后立即得到了纠正。如果中央晚到陕北几天,他们便有生命的危险。”
  周兴对我详细地讲了案情的细节,其中提到“习仲勋被关押在监狱里受到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摧残,出狱后身体虚弱不堪,在蒙受冤屈面前,坚持真理,坚决抵制,一个字也不乱说,现任绥德地委书记,你可以去拜访他”。当时因为临时有紧急任务,不能拜访仲勋同志,但我访问了曾在西北保卫局工作过的同志,了解到仲勋同志面对严酷现实,实事求是,坚强不屈,经受错误打击而革命壮志依旧的风骨,至今仍深深地感染着我,令我敬佩不已。
  1945年冬,陕甘宁边区举行县乡两级选举,区政府派了一个由民政厅副厅长唐洪澄率领的工作团赴绥德地区帮助工作,我与民政厅的谢美善(现名为李源)被派到米脂县。在一次专为向政府提意见的群众大会上,群众向政府提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忽然有一个叫冯二英的恶霸地主跳出来辱骂共产党,他骂道:“共产党的干部是土匪,他们到我家抢走了我的粮食。”事实是冯二英抗交救国公粮,我乡政府派干部到他家里对他进行说理教育,催他上缴公粮。冯二英一贯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农民交不起地租,他便用烧得通红的柴刀烙向农民的大腿,实属罪行累累。大会上群情激奋,高呼:“打倒恶霸冯二英!”“把冯二英抓起来!”主持会议的区委书记王彦成、支部书记冯光祺(边区著名除奸英雄)征求我与谢美善的意见,我们也认为冯二英很坏,但在群众大会上抓人不太合适,可否在会后向上级请示逮捕。王、冯两同志在大会讲了上述意见,此时被冯二英烙伤大腿的农民撩起裤腿,露出被烙的伤痕,群众见此情景愈加愤怒,又一次高呼:“把冯二英抓起来!”口号声震撼山谷。王、冯两同志再次提出要把冯二英逮捕。我和谢美善考虑到冯二英公开辱骂共产党是反动行为,于是同意把他抓起来,关押在区政府的伙房里。不料当晚,冯二英扯破棉被拧成棉绳,用一根柴棍缠脖自杀而死。消息传开后,多数群众都认为他咎由自取,同时各种议论也沸沸扬扬。
  翌日,冯二英在榆林中学(国统区)念书的孙女带领一帮人到我区政府闹事,辱骂我们“破坏民主”,要求惩办“凶手”。米脂县委约我们去汇报,我与谢美善在汇报中坚持我们没有错,如果有错,责任在我们二人,区委书记与支部书记没有责任。县委认定我们逮捕冯二英是错误的,决定关押区委书记王彦成和支部书记冯光祺。我们表示可以关押我们,但不能关押冯、王两同志。县委不采纳我们的意见,我们只好请县委迅速报告绥德地委和西北局。第二天我们向绥德地委汇报,绥德地委同意区委的决定。我们当即赶回延安,我向周兴汇报了此事。周兴表示支持我们,说:“恶霸地主在群众大会上辱骂共产党,如果我在场也会同意把他抓起来,此事你们没有错,我向西北局报告。”1946年春季,西北局负责人习仲勋同志主持会议讨论此事。我与谢美善列席了会议,仲勋同志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和大家的意见后,作了总结发言,他说:“抗战胜利后中央决定在各个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开展反奸清算斗争,你们逮捕冯二英,完全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冯二英自杀由他自己负责,不能追究区委书记王彦成、支部书记冯光祺,邹瑜、谢美善同志也没有错。你们深入基层、执行党的政策是正确的,共产党员任何时候都要深刻领会党的政策,站稳阶级立场。”考虑到此事不仅在绥德地区而且在国统区的榆林都造成影响,为慎重起见,西北周报到中央社会部。中央社会部查明情况后,赞同西北局的意见。不久王彦成、冯光祺两同志被无罪释放,恢复名誉,恢复工作。对冯二英案件有关人员的处理,表现了仲勋同志观察力的敏锐,作风的果敢,展示了杰出政治家的风采。
  1978年我被任命为国家地震局局长。不久便接到中央组织部的通知:广东省委召开省委扩大会议,进行整风,要求我(因不久前我是广东省委常委)参加。我回到广州参加会议,会上有人揭发湛江地委副书记白俊峰有错误,指责我重用和提拔了白俊峰,仲勋同志要我发言。我说:“白俊峰的问题如果查明我有什么错误,请求党组织给予应得的处分,白俊峰任地委副书记是省委决定提拔的,我作为地委书记怎么能提拔地委副书记?”会议期间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查了档案,档案的记载表明,提拔白俊峰是省委决定的。于是,这位同志在会上发言并展示了文件,真相大白。会议结束后大约两三天,仲勋同志约我到他的办公室,他说:“白俊峰的问题你没有错误,不要有包袱,回去好好工作。”我说:“我心中有数,请仲勋同志放心。”仲勋同志还问及我家庭的情况,问到广东省近期是否可能发生地震,问及汕头、湛江两地区的干部情况,问及我北京的工作生活情况。我一一作了回答,仲勋同志送我到门口,给我扣好上衣的扣子,拍着我的肩膀说:广东是你的家乡,是你长期工作过的地方,你应该经常回来走走。仲勋同志这些语言举止,是可亲可敬的长者风范,展示了胸有大爱的崇高品格。当时一股暖流涌向我的心头,至今犹觉亲切。
  1980年,仲勋同志当选为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后又兼法制委员会主任,我有幸在他领导下工作,担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他又当选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我被选为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我在他直接领导下工作达七年之久。期间,仲勋同志亲自领导多部法律、条例的起草,亲自主持多部法律、条例的审议,指导了法律监督,为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就是在全国人大特别是仲勋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全体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仲勋同志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他亲自主持过两次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并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他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具有重大意义,对充分发挥我国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实现男女平等,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保障妇女的权益就是我国重视保护人权的重要证明,对在人权问题上攻击我国的国际敌对势力是一个有力的回击,这些意义要向国内外加强宣传,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是多方面的,最关键的是政治权益的保障,要保障她们有足够的参政权力,妇女参政比例要提高,有了参政权益的保障,才能有力地保障其他方面的权益。因此要抓好这个关键。再次,妇女权益保障是长期的任务,也是迫切的任务,既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又要持之以恒,有长期的计划与措施。他的这些思想在法律文本与说明中得到了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证明,仲勋同志的上述意见是完全正确的,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又例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3月26日,仲勋同志主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1989年1月14日)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讨论。1989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该法。这部法律通过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的惩罚,例如对罚款、吊销许可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为百姓与官员对簿公堂提供了司法平台,开辟了民可告官的法律渠道,这就在广泛的范围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颁布后,仲勋同志仍然关心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他还不止一次地问到基层群众对基层干部给予的违法处罚不服的敢不敢上诉,民诉法的实施遇到什么困难,群众告状无门的情况有无改变。
  法工委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我,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交通部对此款有不同意见,彭真同志说民告官问题可以在单行法中开始作规定,请仲勋同志牵头偕同四位副委员长与交通部的负责同志开一次会议讨论这一条款。在仲勋等同志的努力下,大家终于统一了认识。如果说行政诉讼法具有民可告官的里程碑的意义,而海上交通安全法便是民可告官的先河。
  要把监督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仲勋同志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戴晓钟案的平反就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戴晓钟是杭州市浙江精细化工业余研究所所长,因被认定有投机倒把罪,于1986年4月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超期拘押。杨纪珂等24名全国人大常委联名提出《请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杭州市两院行使监督权的议案》,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交付内司委审议和调查。习仲勋副委员长于当年11月8日亲自主持召开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所提议案很重要,一定要认真对待,组成小组抓紧调查,争取在年底第三次常委会开会前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请李瑞山同志负责。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要感情用事,不要以权压人,以势压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案情。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但不要怕……”
  会后,他又单独嘱咐我:“你在北京主持工作,如果在调查中遇到阻力要及时向我汇报,要向人大常委作书面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协商,克服困难,查明真相,依法处理。”
  李瑞山率领人大常委、内司委委员谷景生,内司委顾问法律专家余叔通、司法室主任吴念祖、处长海涛于1988年11月26日起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终于查明案情,提出处理意见。杭州司法机关对戴晓钟拘押时间达25个月零17天,不仅超期拘押,而且认定戴晓钟投机倒把。经省市司法部门重新审理后,市人民法院于8月19日宣判“戴晓钟在直接负责参与技术转让中不构成投机倒把罪”。至此戴晓钟得以宣告无罪释放。调查组向省市领导同志和省市法、检、公安机关作了汇报。他们对调查组的意见完全同意。内司委及时向人大常委和仲勋同志作了调查结果的报告。仲勋同志指示,一定要从此案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对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认识。一定要学习经济、科技新知识,才能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当调查组汇报到戴晓钟提出的赔偿金额无法可依和民办科技市场的活动缺少法律规定时,仲勋同志说,要向人大常委建议加快赔偿法的立法步伐。对戴晓钟案的平反,仲勋同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轰动全国的辽宁三律师冤案的平反又一次记录了仲勋同志为健全我国法制所作出的努力。
  1984年5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强奸民女案,台安县的法律顾问处指派王力成、王志双律师为被告辩护。两律师根据证据不足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市检察院认为两律师和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均犯有包庇罪,将他们三人逮捕。三位律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下提出申诉,人民代表提出了请求复查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极为关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将该议案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万里委员长、习仲勋副委员长、彭冲副委员长都指示要督促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仲勋同志的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督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予以复查。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内司委反映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有了结果,认定王百义、王力成、王志双均不构成包庇罪,关押四年之久的错案得以纠正。1989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之际,《人民日报》在3月26日以头版头条的新闻刊出此事,标题为“全国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辽宁纠正一起逮捕律师案”。该报在头版还发了题为“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的评论员文章。4月15日该报又刊出了我的答记者问。至此三律师案的法律监督获得了圆满的结果。这都是在万里、习仲勋、彭冲等同志积极指导和督促下取得的。
  如上所述,作为一位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仲勋同志对我国革命与建设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仅就民主与法制这个领域而言,他在两任副委员长期间,无论立法与监督,都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他直接领导的下属,我从仲勋同志身上看到了一位伟大共产主义战士闪耀的光辉:他为革命与建设事业鞠躬尽瘁;他身居高位而亲近人民,亲近下属;他蒙受冤屈而壮志不移;他掌握大权而廉洁清正,他在复杂的事物面前目光敏锐、明辨是非;在工作上极端负责、深入细致。所有这些都是我党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我毕生学习的榜样。
  (作者系司法部原部长)
  

习仲勋纪念文集/中共中央党史研究所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您是第位访客!
版权所有:陕西省文化厅主办"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陕西省分中心
Copyright 1998-2014 www.shawh.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省图书馆维护 | ICP备案:陕ICP备10200749号-2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