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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王万宾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100周年,深切缅怀他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追思和学习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推进人大工作的奋斗精神和优良作风。我的发言主要侧重于回顾习仲勋同志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的重要贡献。
  习仲勋同志是第一届、二届、五届、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常委会党组成员、法制委员会主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常委会党组成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习仲勋同志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习仲勋同志参与了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制定和修改的领导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1953年至1954年,习仲勋同志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制定。1953年2月,习仲勋同志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参与制定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并担任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参与组织和领导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规模空前的民主选举。在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在这次会议上,习仲勋同志担任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大会作了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并获得通过。大会还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名,决定习仲勋为国务院秘书长。
  1980年9月,习仲勋同志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宪法修改工作,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为这部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的修改完善贡献了宝贵智慧。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习仲勋同志作为大会执行主席,宣布了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投票表决结果,郑重宣告现行宪法正式通过。1982年宪法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习仲勋同志领导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工作中,他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改革的精神和积极稳妥的态度,既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又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习仲勋同志关于上述四个法律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这四个法律案,落实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了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习仲勋同志在说明中提出,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各项法律相互矛盾、互不衔接,草案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制度由此确立。
  习仲勋同志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新时期立法进程中做了很多开创性、基础性的工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习仲勋同志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致力于加强立法特别是经济领域立法。针对经济立法的急迫形势任务,他提出,要努力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并要分别主次、轻重、缓急,把一些重要的、当前急需的而又有条件的先提出来。立法不能求全,也要力求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行得通。他强调,要妥善处理起草单位因强调本部门权益而引起的与上下左右的矛盾,并尽可能把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共同起草。1981年6月至1983年6月,习仲勋同志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期间,主持召开17次法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5次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的法律和决议、决定草案25部,包括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1983年1月,习仲勋同志主持法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门研究组织草拟公司法的问题,提出了以国家经委为主、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组织工作班子的重要建议,为公司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习仲勋同志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时,他领导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主持起草和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为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1983年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时,一些部门负责同志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管机关的条文提出异议。习仲勋同志和其他几位副委员长一道,援引宪法关于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有理有据地说服了他们,最终把这一条文写进法律,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习仲勋同志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积极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贡献了重要力量。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增设内务司法委员会,习仲勋同志当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首任主任委员。他积极探索、努力开拓,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作用,着力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了多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公务员制度试点、职称改革、惩治腐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等情况的汇报,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1988年5月,在七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习仲勋同志指出,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内务司法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使这种监督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习仲勋同志积极推动人大监督方式方法不断改进。1989年1月,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习仲勋同志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不失职、不越权,逐步形成法律化;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审议议案、检查执法情况等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情况,是实施监督的基础工作,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习仲勋同志关于人大监督的思想,对完善人大工作制度、落实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习仲勋同志还积极参与了全国人大的代表、外事等各项工作,大力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促进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今天,我们纪念习仲勋同志,就是要学习他始终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坚强党性,百折不挠、奋斗不息的革命精神,鞠躬尽瘁、一心为民的赤子情怀和光明磊落、务实清廉的崇高品格。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作风,扎实做好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努力开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习仲勋纪念文集/中共中央党史研究所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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