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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治建设*
郭洪涛

  (一九四一年)
  (一)政权的性质
  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性质,是联合赞成抗日和民主的阶级,党派联合专政的性质。它对于日寇、汉奸是无情的专政;而对于一切抗日民主的人们则给予最大的民主权力。
  请看华北的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的政权吧!
  边区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这个行政委员会,是由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出来的。正如代表大会的宣言所说的:“这一代表大会有着边区全体武装部队的代表;有着40余县的政府代表;有着少数民族的代表;有着宗教界的代表与国共两大政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同时还产生了一个晋察冀边区的抗日临时政权——晋察冀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它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形式,包括着各党、各派、各阶层、各少数民族。他的实际内容是贯彻抗日与民主。”
  边区行政委员会自从成立以来,积极推动各级政权的民选运动,推动各级民意机关的建立,改革行政机构,与行政机构中的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现象作严厉的斗争;积极地组织民众,帮助和推动民众运动的发展,并实行改善民生的办法,调节各阶层的关系。正因为这样,它成为边区人民,边区各阶层坚持团结抗战的核心和领导者。
  其他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大致也是这样。
  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明确地指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的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即是统一战线政权。共产党员在敌人后方消灭敌伪政权,建立抗日政权之时,应该采取我党中央会议决定的‘三三制’,不论政府人员中,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其他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占三分之二。无论何人,只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参加政府工作。”“在实行‘三三制’的时候,共产党不但应保证自己占三分之一,还应保证这三分之一的共产党员在政治上、工作上、同群众关系上,在统一战线中起到模范先锋作用。以便用党的正确政策及自己的工作,去影响和团结其他抗日人士为抗战建国服务。而且要尽量帮助赞成团结抗战的其他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使他们在民意机关与政府机关中占三分之二。”依照这个指示,晋察冀边区已经对从村乡级到边区一级的民意机关和政权机关进行了改造。
  在这伟大的选举运动中,中共晋察冀边区党委和晋察冀边区国民党办事处,以及其他抗日的各党、各派、无党无派的人士,都参加了竞选,中共晋察冀分局与晋察冀边区国民党办事处都提出了竞选的施政纲领与候选人。这样广泛热烈的竞选运动,在中国还是空前的。
  在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所提议的《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中,是这样写的:“亲密国共合作,坚持团结抗战,坚决保卫与发展边区,肃清一切破坏团结抗战,破坏边区的特务、妥协投降派。”“彻底完成民主政治,建设和健全各级民意机关及政府机关,在民意机关和政府人员中,争取并保证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其他抗日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占三分之二,边区一切人民,只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参加政府工作。”
  这个纲领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性质。
  (二)各级人民代表会议
  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是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是新民主主义政权组织的一个特点。
  在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是:省(或边区)参议会(省或边区人民代表会议)——县议会(县人民代表会)——区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
  各级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直接普选出来的。在选举进行之前,进行广泛深入的政治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选举的意义,掀起选举运动的热潮。依靠群众来调查、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以及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份子。要使广大群众及群众团体充分发表意见,并正确地采纳他们的意见。在选举进行中,要鼓励群众积极批评过去政权工作和人员的缺点,提出对今后工作的意见。要介绍各地区的选举经验,组织竞赛,并深入地检查落实。在选举之后,要总结选举的经验,发动和组织群众向当选的代表提出议案。组织群众大会,使当选的人向群众演讲,征求群众提案,自己也提出意见。动员群众、鼓励群众,始终依靠群众,这就是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政府组织机构
  新民主主义政府由人民代表会议产生,是直属于人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关。华北各抗日根据地内的政府,已是这样的政府。这种政府的机构有什么特点呢?
  这个政府是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如晋西北的行政主任公署的主任,就是著名的老国民党党员续范亭先生。
  这个政府是以民主方式产生的。先由人民选出代表会议的代表,再由代表会议选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领导成员就是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县长是由县议会选举的;区长是由区民代表会选举的;村长是由村民大会选举的。
  这个政府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它不仅由人民代表会议选出,要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级政府要服从上级政府,政府人员服从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团体要服从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人员由相应的各级代表大会任免。
  这个政府的工作是:(1)根据中央政府的进步法令,及本地区的具体情形,在人民代表会的监督之下,处理日常行政事项;(2)执行同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3)公布本地区的单行法规,及对本地区行政颁发命令;(4)指挥调动本地区的地方武装及人民武装;(5)制定本地区的行政计划与方案,提交同级人民代表会审核决定;(6)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及决算,提交同级人民代表会审核批准;(7)指导下级政府工作。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政府内部设置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司法处、军事部、公安局、粮食部等工作部门,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区以上的各级政府和群众团体建立固定的政民联席会议。群众团体实行政府法令,有意见直接向政府提出;政府则慎重听取群众团体的意见,扶助群众团体的发展和巩固。这样,既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又可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敌后抗日根据地政府,具有新式的工作制度、工作作风。它认真切实地、紧张有秩序地进行工作。虚心向民众学习,听取民众的意见,经常地检查工作。区以上各级政府还建立了巡视制度,深入地了解下面情况,具体帮助下级解决问题。既无情地反对官僚主义、衙门习气;又时刻注意爱惜民力、物力,廉洁奉公,反对浪费、贪污腐化,向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这不仅在政府内部进行,而且依赖人民代表、依赖群众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来进行。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抗战两周年纪念会时发表的《边区政权工作检讨总结》中,对边区各级政府的新制度、新作风,作了如下写述:“关于统一战线政权工作的领导方式,我们仍然在尝试的过程中,建立了一些不同于以往和现在任何一个地方的政权领导。(1)民主集中制在领导里的正确运用,克服了官僚主义与自由主义,建立健全了会议制度、工作检查巡视制度、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报告制度,等等。(2)改革公文程式。废除了以往公文的死格调。上级给下级的命令,把要办的事情与为什么要办的理由讲清楚,这样便于下级执行命令。下级给上级的报告请示,一般也不拘形式,下级能畅所欲言,使上下级关系十分融洽。(3)建立了指示信、论文、教育材料的领导,建立了领导的刊物《边区导报》。这些使我们加强了政治领导,避免了干部只在繁琐事务里打圈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使政治工作和生活联系起来,避免了干部的盲目性,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使我们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增进了干部的政治远见与处理事务的水平。”
  这些优良制度与工作作风是中国政治史上空前的现象。但我们决不能满足这些成绩。目前各抗日根据地的政府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克服。
  (四)加强锄奸工作
  敌后抗日根据地是在不断和敌寇、汉奸、破坏者作残酷的斗争中产生和壮大起来的。因此,锄奸工作同军事工作一样,是政权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加强锄奸工作,首先,要有正确的锄奸政策。正确的锄奸政策的基本原则就是:“真汉奸不让漏了一个,好人不让冤枉一个。”对于汉奸、破坏者要具体的分别处理。对于死心塌地的汉奸必须无情地给予严厉的处分。对汉奸阵营中那些动摇尚思回到祖国来的分子,则应尽量争取。其次,必须健全锄奸组织及注重工作方式与方法。所有锄奸组织都要掌握在经过考验的革命干部手中。要在群众中提高政府锄奸部门的威信。要普遍深入地对群众进行锄奸教育。要依靠群众的积极性,吸收广大群众来参加锄奸工作,使锄奸工作成为群众的运动。要审慎地、经常地、埋头苦干地进行锄奸工作,反对把锄奸工作变成突击的、口头的现象。要反对粗心大意,平时麻木不仁,急时张皇失措的现象。要经常地检查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了保障人权,必须规定:除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外,非县政府不得逮捕犯人,非主任公署(或专署)不得枪毙犯人。逮捕和枪毙犯人,都需要证据确实,公开进行。对其未参与汉奸活动的家属不得株连,其财产必须依法保障。
  (五)实行进步的社会政策
  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必须实行进步的政策。这个政策以国民党的抗战建国纲领与共产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基础,并以坚持抗战、巩固团结为原则。
  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真正实行了民族主义。它坚持了艰苦无比的敌后抗战,争取民族独立。它贯彻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而且对少数民族予以优待,并尊重他们的生活风俗和宗教习惯。
  敌后抗日根据地真正实现了民权自由。对于人民的政治自由,抗日民主政府制定了除汉奸、敌探和破坏者外,全体人民,不分阶级、党派、信仰、民族、性别、财产、职务都有广大的政治自由。并且用各种法令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
  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在《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上,明确地规定:“边区一切人民,只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参加政府工作。”“一切抗日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及居住之自由。非依政府法令及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予人以逮捕、禁闭、游街及任何侮辱人格名誉之行为,以保障人权。”“凡被迫一时失误触犯汉奸治罪条例之分子,准其自新;对死心塌地之汉奸,予以严惩。”这些规定的原则,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是普遍执行的。
  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实行了适当改善民生的政策。适当改善民生绝不是侵犯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恰恰相反,在敌后抗日根据地中,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比起大后方苛捐杂税,特务横行的地方,是更有保障的。
  在实行适当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最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土地问题。土地问题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敌后抗日根据地中还不能实行“土地革命”,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而只能在坚持团结抗战、发动广大农民的原则下,适当地限制地主的剥削,适当地改善农民的生活,发展农业生产。在土地问题上亟待解决的是二五减租、永佃制、土地买卖及没收汉奸的土地等。一是实行二五减租。在抗战期间,为了发动人数最多的农民积极参加抗战,要调节各阶级的关系,以便坚持团结抗战,因此,适当的减租是绝对必要的。二是制止永佃权。某些地区实行永佃制,不仅包括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而且扩大到只有很少土地的贫苦人民身上,这是不合适的。永佃权应当制止而代以租佃合同。租佃合同的签订须出于双方的自愿。期满之后,可续约、可解约。三是允许土地买卖。目前我们的土地政策只是坚持团结抗战需要,实行某些必要的改变。因此,土地买卖是应当允许的。四是没收汉奸的土地。《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对罪大恶极的大汉奸土地,区县以上各级政府应依当地群众的要求,依法没收之。对反共派、投降派、伪军官兵之财产,不得宣布没收。全家逃往敌区的汉奸嫌疑犯之土地财产,均由政府暂管,待其重回边区抗日时发还之。所有上述被没收及暂管之土地,应由政府作价出租与农民,或分给被日寇摧残之农民,以充作优待抗属之土地。”
  其次,关于债务关系问题。在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实行了一分减息的政策。晋察冀边区规定:“地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10%)”“出门利(即现扣利)、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对借钱以劳役偿还者,应按当时工资折算。典当年利不得超过一分。抵押品之作价,不得低于市价80%。典地借钱者,一律换成借约,利息不得超过一分。清还旧息,应按现在减息以后的息钱计算。
  再次,关于劳动政策问题。《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减少工作时间,实行工业部门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人实际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人待遇。提高工人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安置失业工人,雇主不得违约解雇。女工生产前后,例假期间工资照发。禁止使用童工、女工、青工从事妨碍身体健康之劳动。并保障同工同酬。”
  最后,关于优待抗属和抚恤抗日烈士及伤员残废问题。晋察冀边区关于优待抗属的办法规定:“凡抗战军人家属,其年龄在16岁以下,46岁以上者,应免其服公役之服务。”“抗战军人之子女及依其生活之弟妹等入学学费,与其本人将来退伍之入学学费一律免缴。”“抗战军人之家属,有疾病时公医院免费治疗。”“政府没收汉奸之土地,抗战军人之家属贫苦者,有优先分配之权力。”“抗战军人家属有参加生产事业的优先权,各级政府应负介绍责任。”对于抗战军人家属的优待还有动员群众帮助其耕种;在种子或农具不足时,政府应给予帮助等等。
  除了上述进步政策外,敌后抗日根据地对妇女儿童实行了保护政策:一是明确规定并保护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及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平等。妇女依法有财产继承权。二是颁布婚姻法。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私生子的合法权利。树立优良家庭教育,养成儿童的优良习惯。严禁买卖强迫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溺杀女婴、早婚等恶习。并规定妇女有提出离婚的权力,政府应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这一切就是敌后抗日根据地政府已经和继续实行的社会进步政策。这些政策的实行,是巩固抗日根据地的重要条件。
  * 郭洪涛同志于1939年至1940年经过一年多对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考察,写成了《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1941年发表在延安《解放》杂志。收入本书时,对全文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并将全文分成了三篇。即:《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治建设》《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论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文化建设》。
  

郭洪涛文集/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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