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上)》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后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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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或名“毗奈耶”,或名“毗奈耶分别”。研究从原型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后,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制立学处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于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型,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于同一古型,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别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于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的二系。如同于分别说部,反而不同于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共同时期。如不同于自部自系,反而同于《僧祇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后,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型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为例:迦兰陀子、猕猴①;檀尼迦②、鹿杖③、安居比丘④,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参照当时摩竭陀的国法⑤。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于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⑥。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⑦。“犯相分别”,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门(或增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⑧。各部的“犯相分别”极不统一,可见原型的“犯相分别”部分还没有后代那样的严密。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型,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别”,依口口传诵的“戒经”。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补充;分别解说也就增多了。如“不与取”戒,《僧祇律》作“王”;《铜鍱律》作“诸王”;《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⑨。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祇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各律都相同⑩;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11)。输金赎罪,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夺人命”戒,《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部分为人与人类(胎儿)(12)。论到杀,《僧祇律》:“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13)。《铜鍱律》与《四分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15)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16)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增广了。在“文句分别”上,《僧祇律》与《铜鍱律》是接近原型的,《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于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于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鍱律》举赞死因缘(19);《僧祇律》别出二(三)缘(20);《五分律》别出四缘(21)。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于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说一切有部的持经譬喻师,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祇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22)。僧伽婆尸沙“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于“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24)。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僧祇律》,与其余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型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鍱律》说起。《铜鍱律》的“大分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欲”、“媒”——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铜鍱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第一波罗夷:一〇·一——一〇·二七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〇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于分别说部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不与取”戒,《铜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十类;《五分律》也是三十类,《四分律》二十六类(28)。“夺人命”戒,《铜鍱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十类;《五分律》也是三十类;《四分律》为二十类(29)。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地出于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根有律》举颂说:“于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31)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别说部各本是相近的。“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十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十六类(32)。内容也与分别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分别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型。“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粖等一五类(33);《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34)。说一切有部律对于“夺人命”戒的分类,是略于自杀等分别,而详于杀具、杀法的分类。分别说部律重于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杀具仅列坑陷、倚发、毒、安杀具——四类而已。这一分类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后的。

    《僧祇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别,是叙述的纷乱。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的成分。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净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强等(35),与《铜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36),这是可直溯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铜鍱律》加二根为四类(37),《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38),《四分律》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39)。四类与五类的分别,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后起的。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别说部的“不眠、眠、醉、狂、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餐、少分餐、多分餐”,要简略得多。“不与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种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十六种物(41),又出物分齐等十三种分齐物(42)。十六种物的分类,与分别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于末后的。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后集成的。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后杂出。这一情形,也见于“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43),次出行杀等十三类(44)。重于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十三类中,如毗陀罗凶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于后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祇律》的分类,有后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杙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鍱律》来,极为简略,并限于四波罗夷(46)。《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2.“不与取”三事:施越尼、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毗输多(47)。《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目连、毕陵陀婆蹉取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攊死、兰若杀贼、老比丘疾走。4.“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48)。分别说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中,没有“就事分别”的判决实例。但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汉译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50)。3.《十诵律》“毗尼诵”(的一部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51)。此外,于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于“优波离问诵”的。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别译。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52),与《五分律》相同。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5.《僧祇律》“杂诵”,有“毗尼断当事”,共三十五则。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粗恶语”二则(53)。《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别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众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部类,名为“毗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经分别”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别”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铜鍱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毗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又别编为“毗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后,从古型而分化为不同类型的过程。《僧祇律》近于古型,分为二部分。一、“制戒因缘”中,列叙十九事缘。二、“杂诵”“毗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制戒因缘”叙列的十九缘,是:1.迦兰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禅难提,见于《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毗尼诵”等(55)。十九事缘,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别”而叙述有关的事缘。如约人、非人、畜生;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内出;觉、眠、死。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这些事缘,编集在文句分别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别”而组合的,属于“犯相分别”(不只是制戒的因缘)。“毗尼断当事”的八缘,是:1.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依毗尼断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妇,29.隔壁。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后三则是佛后“长老比丘”判决的事。“毗尼断当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判决实例。

    分别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于“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及僧伽轨则,都曾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型是分为二类的。但到分别说部,或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是《铜鍱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的“毗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无论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将古型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别”有关的。古代律师坚持“随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别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约义分别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祇律》已有这种倾向)。以“不净行”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十三事。而《五分律》就有二十七事,《铜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十二事(56)。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后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十七事:1.迦兰陀子,2.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例),4.孙陀罗难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衔,24.根长,25.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这些事缘,部分是从“约义分别”来的。如1.迦兰陀子(《僧祇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祇律》的猿猴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祇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3.狂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这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57),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别而来。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别”中是没有的,却见于《僧祇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58);“石木女人、画女人、越毗尼罪”(59)。《僧祇律》是“约义分别”,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13.立行,14.坐行,《五分律》与《铜鍱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祇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19.罗汉(与《僧祇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祇律》相同),26.禅比丘,与《僧祇律》的禅难提相合。总之,《五分律》是综合《僧祇律》(应该是上座部律古型,与《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约义分别”,已传说为事缘。不同于《僧祇律》的,只有共浴、开户睡、露地眠、梦与本二、狗衔——五事而已。

    《铜鍱律》与《四分律》,这一部分的集成应该是迟一些,只要略举几点,就足以说明了。“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有死而未餐、多分未餐、多分餐、骨出等。《僧祇律》与《五分律》,都是分别而没有事缘。《铜鍱律》就有“五墓处、骨”——六事(60)。又“约义分别”,有被迫与展转行淫;《僧祇律》与《五分律》,也没有事缘的叙述。《铜鍱律》分别为七事(61)。《四分律》更详细分别,成为比丘与比丘,到沙弥强沙弥——八事。又从比丘与眠女,到恶比丘、恶沙弥、恶兰若与比丘尼等——二十事(62)。这都是依原型的“约义分别”而传说为事实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则)、开户睡、罗汉——四缘,《四分律》也仅有罗汉、开户睡、取薪女、担草女——四缘,而《铜鍱律》竟演化为罗汉、舍卫安陀林四事、毗舍离大林三事、重阁讲堂一事,共为九缘(63)。大同小异的事缘,是这样的增多了。然《铜鍱律》的增多,主要从“约义分别”而来,而新增的并不多,仅莲华色、女口衔生支、败根者、故二强坐等数则(传说的事实,不一定是后起的,但编集要迟一点)。《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缘,自难陀尼到母子,共十三事(64)。其中为《五分律》与《铜鍱律》所有的,仅狗衔、股脐等二则。这些新集录的事缘,也见于《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65)。

    说一切有部二系——《十诵律》、《根有律》,这一部分的组织,是古型的,与《僧祇律》一样,分为二类:“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及“毗尼诵”。《根有律》的“毗尼诵”(应名为“毗尼得迦”),没有译成汉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解说“不净行”的犯不犯相,历举种种犯缘,都与“毗尼诵”,《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合(66)。《十诵律》“毗尼诵”,与《十诵律》部分别译的《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内容增多了,与《四分律》相近。比对起来,有更多的新事缘,如《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边,到守园尼,共十二事(67);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而且是集录于末后的。这是说一切有部特有的,集录完成最迟的部分。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从原型而成现存的各部律,无论是内容或组织形式,古传或新成立的,都是错综复杂的,应分别观察,不可一概而论。从原型而分为大众部与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从上座部而分化为分别说、说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型。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为编集,而成大致同于现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后,也还有多少演变,但大致相同)。这里,也只是略举一例,以说明大概而已。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譬喻”,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于“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68),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子的事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于“比况”(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著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于这些——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十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而《根有律》特重于“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破僧,“广说五百本生”(69),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的“本生”,分别说部系也是有的。与偷罗难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关的,《铜鍱律》有“黄金鸟”,显然为“本生”的体裁(70)。《四分律》也有“黄金鸟”“本生”;《根有律》说有“宝珠鹅”(黄金鸟的传说不同)、“贪贼”、“丑婆罗门”、“不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却都是没有的。与提婆达多有关的,《铜鍱律》有“小象学大象”事(71)。虽没有具备“本生”的文学形式,而确是释尊与提婆达多的前生。“小象学大象”事,《四分律》与《五分律》,都明确的是“本生”体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关提婆达多的,仅有一则——“野干主”。关于提婆达多的,《铜鍱律》一则,《四分律》三则,《五分律》四则,《十诵律》一则,而《根有律》多达三十六则。在这一比较下,明确地可以看出:上座部系统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倾向。重视佛教的问题人物,以提婆达多、偷罗难陀比丘尼的恶行为主,而广泛地传说、集录出来。这与《僧祇律》的本生,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说,没有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这到底谁古谁今呢!

    依律部所传的“本生”,而论究成立的先后,是不能以有无、多少为准量的。1.先应确认“本生”所表达的意义,这是关联于前生后世,善恶因果的具体化。善恶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论题。然在佛法的开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则,而要有具体的因果事实可以指证。于是,传述的古人善行,指证为“即是我也”。对现在的释尊说,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后的因果事实;这是经师所传的“本生”。律部中,举为例证的世间事——过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对现在的佛弟子,在传说中也成为前生后世的因果系;这是律师所传的“本生”。

    2.经师与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同类的善恶因果;这是佛法中,善恶因果具体化的早期形态。我们知道,浑括而简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说善恶因果,没有做进一步的分类。但立善恶二性的大众部,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论,于善、恶外,别立无记性。分别说部,及从先上座部分出的,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者”,都立三性说。说一切有部论师及犊子部,成立四性说: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类而熟”的异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说一切有部论师中,发扬广大起来。如认清佛法思想的开展历程,那么律部本生所表现的具体的因果事实,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说明;与大众部的思想,最为契合。同类的善恶因果说,在上座部中,渐为异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地,留存于上座系统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学风是不尽相同的。从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达磨(abhidharma)论师,是究理派。对于“本生”、“譬喻”等,取审慎的抉择态度。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72)属于《十诵律》系统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九中)说:

    “凡是本生、因缘,不可依也。此中说者,非是修多罗,非是毗尼,不可以定义。”

    “本生”、“因缘”、“譬喻”等,与经律相结合,而不是经律的实体;这是不可以作为定量的。所以重阿毗达磨的学派,对于本生、譬喻,不予重视。为罽宾论师所重的,“除却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73)的《十诵律》,真正的意义在此。铜鍱部重律,也有发达的阿毗达磨论。《铜鍱律》仅有“黄金鸟”本生,及“小象学大象”,可与《十诵律》作同样的理解。反之,大众部是重于修证,重于通俗,重经法而没有阿毗达磨论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简略的、杂乱的古型(律藏的全部组织,《僧祇律》是古型的,下文当加以证实),却富有同类因果的“本生”。在说一切有部中,本为持经者(上座部本重经)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丰富的“本生”与“譬喻”。所以论究律中的“本生”,有无与多少不一,有关学风的不同,是不能忽视的一环。

    可以简略地总结了。《铜鍱律》仅“黄金鸟”为“本生”,还有近于“本生”的“小象学大象”。《铜鍱律》编集完成时,当时的佛教界,就只有这二种“本生”吗?还是学风不同,简略而不多采录呢?仅有二项,而与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恰好相合,这是不能不引为希奇的!上座律与大众律,对于风行古代的“本生”,态度是显然不同的。同类因果的“本生”传说,是古老的,与大众部的思想及学风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编集中,保存得最多。铜鍱部是重论的,与某人其事相结合的“本生”传说,在《铜鍱律》的编集中,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与部派成立的时期,相去不能太远(集成定本,以后只能有多少修正与补充,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说一切有部——经师与论师分化时期,比化地部、法藏部、铜鍱部要迟一些。那时的说一切有部律,提婆达多的“本生”,已经不少。论师系加以删略,重为编定,成为《十诵律》。持经的譬喻者,继承旧有的学风,扩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编,成为《根有律》。

    经、律所传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经师所传的“譬喻”,只是先贤的善行,光辉的事迹。而律师所传的“譬喻”,通于善恶。从(制戒)“因缘”而化为“譬喻”——佛与弟子的事迹;又从“譬喻”而化为(业报)因缘。“本生”与“譬喻”,有一共同的倾向:从现事而倾向于过去的“同类因果”,是“本生”;从现在而倾向于过去的“异类因果”,是“譬喻”。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使人可证可信。依“譬喻”的发展情形,而论现存的各部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尤其是《根有律》,详于业报“譬喻”,最为后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罗钵龙王宿缘等)(74)。《铜鍱律》为古。如以“波罗提木叉分别”——部派未分,已大体形成来说,那就还没有什么(业报)“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①《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上——中、五七一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中、三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②《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六六——七〇)。

    ③《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〇上)。《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三——一一五)。

    ④《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〇(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四四——一四七)。

    ⑤《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二)。

    ⑥《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六——一一七)。

    ⑦《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中)。《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三七——四三)。

    ⑧《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

    ⑨《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七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⑩《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七四)。

    (11)《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12)《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〇)。《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13)《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14)《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1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1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中)。

    (17)《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18)《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19《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八——一一九)。

    (20)《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21)《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22)《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二三五下)。

    (23)《摩诃僧祇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2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25)《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二)。

    (26)上列章节,并见《南传大藏经》卷一,其页数为:1.五三——六三。2.九〇——一一一。3.一三〇——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二二〇。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27)《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五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28)《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七——八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29)《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三——一三〇)。《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30)《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3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

    (32)《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六四六下)。

    (33)《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34)《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〇中)。

    (35)《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3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37)《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

    (38)《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39)《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40)《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41)《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42)《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43)《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44)《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45)《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4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于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别”的事缘,如“恼他”戒,见卷二九(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47)《十诵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〇下——一一上。4.大正二二·一二下——一三下。

    (4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〇中。

    (49)《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〇中)。

    (51)《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5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53)《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54)《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5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56)各部事缘的项目,开合不一,计算不易,这只是举大数以表示不断增多而已。

    (57)分别说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乱心、病坏心、初作,结说不犯。

    (58)《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59)《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60)《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七——五八)。

    (61)《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六二——六三)。

    (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63)《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九——六一)。

    (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65)前后杂出,可检《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66)《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67)《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68)《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69)《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70)《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一九)。

    (71)《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〇八)。

    (72)《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73)《大智度论》卷一〇〇(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74)《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六上——一〇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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