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佛教逻辑是一种注重辩胜的逻辑,而辩胜的途径绝然不会像“有效性”的必然推出那样具有唯一性,因此在佛教逻辑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还曾经出现十支论式和七支论式。
关于十支论式,研究者们有不同的理解,实际上,“十支论式”应该是两个概念,或者说是同一语词具有两个不同的指谓,也即有不同的表述形式。第一种表述形式是指耆那教的十支论式,第二种表述形式是指富差耶那的十支论式。
富差耶那的十支论式实际上是在注释《正理经》的过程中,对五支论式进行增补而形成的。具体说来,它的形式应该是这样的:
(1)宗(论题):此山有火,
(2)因(理由):以有烟故,
(3)喻(例证):凡有烟者有火,如灶,
(4)合(运用):此山有烟
(5)结(结论):所以,此山有火。
(6)质询宗:此山是全部还是只有某一特有部分有火?
(7)因的疑惑:你说有烟,但也可能没有烟,被你认为是烟的东西也可能是雾。
(8)喻对结的理由的“容量”(信赖):烟总是火的伴随物是真的吗?在灶间,烟当然是火的伴随物,但是炽热的铁球有火却没有烟。
(9)引出结论的目的:目的在于确定这座山的真实情况,以便作出抉择:或者靠近它,或者回避它,或者“不决断”。
(10)疑惑的消除:毫无疑问,此山有烟,并且烟还伴随着火。
这就是富差耶那的十支论式,由于富差耶那在注释中对原有五支的繁琐化,或者说“画蛇添足”的五支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支”的论式,所以,这种十支论式在佛教逻辑的发展过程中并未产生什么重大的影响。
而耆那教的十支论式则显然是另外一种面貌,它是由公元前1世纪的波陀罗拜呼首先提出来的,有的研究者认为这种形态的十支论式是佛教逻辑论式的最初形态。
耆那教的十支论式是这样的:①
(1)宗(论题):戒除杀生是最大的善。
(2)宗分别(对论题进行解释、限制):依照耆那教祖师的旨意,戒除杀生是最大的善。
(3)因(理由或论据):因为凡戒除杀生者将被神所钟爱,并且被人视为荣耀贤德的行为。
(4)因分别(对论据的解释、限制):只有戒除杀生,才能得到最大的善。
(5)异品(反论题):谁鄙视耆那教祖师,并且杀生,便被神所钟爱,并且被视为荣耀贤德的行为。还有,谁杀生献祭,便做到了最大的善。人们(例如)向他们的岳公致敬,尽管他们的岳公鄙视耆那教并且惯常杀生。此外,谁进行动物献祭,谁就被神所钟爱。
(6)异品遮遣(反反论题):谁被耆那教祖师禁止杀生,不值得荣耀,并且当然他们也不被神所钟爱。如果想要被神所钟爱,或者希望人们把他的行为看作荣耀贤德,正像意欲“火冷”。
(7)喻(例证):阿拉特和夏都不烹调食物,以避免杀生,而以面粉作为他们的膳食。
(8)疑(可疑的例证):阿拉特和夏都为自己烤制面食,如果因此昆虫被消灭在火上,那么阿拉特和夏都必须分担罪过,而这个例子没有说服力。
(9)疑遮遣(问题的会合):阿拉特和夏都用面粉烤制食物并未时刻盯住(火),因此就能说阿拉物和夏都烧制食物(昆虫)吗?这罪过即使有,也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10)结(结论):抑制住杀生是最高的善。谁戒除杀生将被神所钟爱,并且荣耀,又是被人们赏识的行为。
在耆那教的十支论式中,一方面命题的形式多样,尽管佛教逻辑对命题的形式和种类研究不多,但在这里我们看到很多命题的表达形式,诸如假言命题,反命题,反反命题;另一方面,在这个十支论式中,已经基本上包含了以后佛教逻辑发展过程中的三支论式:宗、因、喻。只不过这里的“喻”与以后发展的三支论式的“喻”有所不同罢了。
可以这样说,佛教逻辑在其滥觞时期,辩论的意味十分显著。“辩论的时候驳斥对方可以直接反驳对方的论题,也可以通过反驳对方的论据或论证来使对方论题的成立失去有力的支持。这些我们都可以在耆那教十支论式中找到相应的部分;异宗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来驳斥宗的;而遮宗则是对异品的驳斥;喻是用来证明遮异宗的成立的,质疑则是对喻的正确性的怀疑,又一次站在了对方的立场上,同时也是用驳斥论据来使宗的成立失去支持;之后又是遮疑,用来驳斥疑。最终得出结束。”②
在耆那教的十支论式中,我们仿佛看到了论辩(或者论驳)双方唇枪舌剑的论战过程,这绝非是一个简单的推理式,也绝不是一个论证式,而是论驳结合、立破相辅相成的“争彼”的过程。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佛教逻辑的论式越简化,也就是佛教逻辑的“演绎化”,也就是佛教逻辑的“去辩化”,也就是距离佛教逻辑真正的功用越来越远。而这会不会就是佛教越来越昌盛,而佛教逻辑却越来越式微甚至淡出佛教的内在原因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被称作“七支论式”的东西究其实不是一种论式,而是耆那教对命题形式的一种概括。在黄心川《印度哲学史》中是这样描述“七支论法”的:③
(1)“或许,S是P”,这是一个肯定判断。例如:“或许瓶是黑的。”
(2)“或许,S不是P”,这是一个否定判断。例如:“或许瓶不是黑的。”
(3)“或许,S是P和不是P”,这是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一种结合。例如:“或许瓶是黑的和不是黑的。”
(4)“或许,S是不能表述的”。例如:一个用泥土做的瓶在做成以前是白的,做成以后是黑的,但是由于我们不知道瓶在其他条件下的颜色,因此我们被迫说:“或许,S是不能表述的。”
(5)“或许,S是P并且是不能表述的”,这是第一种判断形式和第四种判断形式的组合。例如:“或许瓶是黑的并且也是不能表述的。”
(6)“或许,S不是P并且是不能表述的”,这是第二种判断形式和第四种判断形式的结合。
(7)“或许,S是P和不是P,并且是不能表述的”,这是第三种判断形式和第四种判断形式的结合。
很显然,这个所谓的“七支论法”或“七支论式”既不是一个辩驳的过程,也不是一个具有“互相发明”的语句序列的组列,倒更像是对不同类型命题的概括和总结,所以,一般的研究者都不把它看作是与十支论式、五支论式、三支论式、两支论式的相同的东西,因此也极少论及这种论式。
① 杨石顺:《印度逻辑论式的演变及其与西方推论式略比》,见刘培育编《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90~91页。
② 张忠义、淮芳:《试析因明论式的发展》,《哲学动态》2006年增刊,第75页。
③ 黄心川:《印度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5~156页。转引自张忠义、淮芳:《试析因明论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