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九年(1376年)以前,朱明王朝在政制上基本沿袭元代故制。
洪武九年,朱元璋一举创设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广东、四川、湖广、山东、河南、陕西、北平、山西12个“承宣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增设云南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元年减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增设贵州承宣布政使司),以代替元代之行省制,开始推行其强化皇权的军政体制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藉查办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案”之契机,彻底废除自秦汉以来历代相沿的丞相制,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六部尚书直接秉承皇帝旨意办理本部事务,并规定:“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①紧接着,又罢御史台;分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经过这一系列深思熟虑的“改革”,朱元璋于皇权之巅更上一层,成为泱泱中华有史以来权力最大、名实相副之独裁者。中国的君主专制统治强化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为确保空前专制的家天下传之万世,朱元璋一面封建诸子,各设护卫(每个护卫,人数少则三千,多则一万九千),以期最大限度地扩张皇室势力,一面尽诛功臣宿将(李善长、陆仲亨、费聚、叶昇、蓝玉、冯胜、朱文正、傅友德、朱亮祖等辈,尽遭诛杀),广事株连(胡惟庸之狱,株连面一而再、再而三地扩大,前后被杀者达三万余人;蓝玉之狱,亦株连一万五千余人含冤而死)。对于士大夫阶层,为了逼迫其只能为己用而不足为己患,则不惜采用严刑酷罚 (如族诛、凌迟、抽肠、剥皮、枭令、挑筋、刖足、剁指、断手、挑膝盖、斩趾、黥刺、阉割、剕、劓,等等)甚至滥刑滥杀震慴之——首任工部尚书薛祥被当廷杖毙,御史王朴、大理寺卿李仕鲁遭暴残,宋濂、魏观、高启、朱冏、苏伯衡、张孟兼、杨基、张羽、徐贲、王行、孙贲、黄哲、郭奎等文苑才俊,均死于非命。是故,虽然朱元璋严令:“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②但当时文人仍多不愿登仕:“古之为士者,以登仕为荣,以罢职为辱。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捶楚为寻常之辱。”③有明一代,即使贵为朝廷重臣,动遭廷杖逮治之事,亦不绝于书。至于内外百司之属官士子,遭鞭笞捶楚者,真可谓“寻常之辱”!其“惨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④
相形之下,空前专制的朱明王朝,对待宗教,无论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抑或是重新叩开中国大门之基督教(天主教),反倒显得颇为“宽容大度”。
1.尊崇、整顿与控制
朱元璋在投奔郭子兴前,曾有过八个年头的出家经历。虽然从未住过大丛林,于佛法教义的理解相当肤浅,于参禅办道的行持亦几为空白,但对佛教所能发挥的“绳顽御恶”、“善世*(上亠下凶)顽”与及“佐王纲而理道”⑤等巨大社会功能,却深知熟谙。故践祚伊始,便多次诏征东南高僧,延入禁中,请教佛法,礼接颇厚,“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襕袈裟衣”⑥。自洪武元年至洪武五年(1638—1372年),连年在蒋山寺(寺在今南京钟山南麓,宋、元两朝称太平兴国寺)启建“广荐法会”,以超度阵亡将士及殁于非命之庶民,并为新王朝祈求福祉。每次法会均邀四方名德来集,与会僧伽常达千人,诸如楚石梵琦、梦堂昙噩、东溟慧日、见心来复、季潭宗泐、天渊清浚、启宗大佑等宿衲,都曾赴会说法。还特命季潭宗泐禅师点检大藏经,制作《善世曲》、《昭信曲》、《延慈曲》、《法喜曲》、《禅悦曲》、《遍应曲》、《妙济曲》、《善成曲》等和雅清澈之梵呗,以庄严法会氛围。其中洪武五年广荐法会前,朱元璋专门静居斋室,禁荤腥酒肉一个月。法会当日,亲自临幸主持,并依佛仪率群臣于大雄宝殿严恭对越,俯伏跪拜,呈献熏芗、奠币、净馔等,直至夜半。
在位期间,朱元璋陆续撰写过《心经序》、《三教论》、《修教论》、《佛教利济说》、《祭宝志公文》等赞颂佛教之“论”、“说”、“杂著”及“诗”、“赞”、“敕”、“谕”共八十篇(均收于《御制护法集》),还撰有《集注金刚经》一卷。其保护佛教、振扬佛法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
不仅如此,他还将“护法”思想付诸实际行动。如,组织刊刻大藏经;诏天下沙门广泛宣讲《般若波罗蜜多心经》、《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楞伽阿跋多罗宝经》三部大乘经典,并命季潭宗泐、太璞如玘、竺隐弘道等硕学高僧为之诠注阐释;诏季潭宗泐率三十余位僧伽远赴西域,搜求佛经,以补圣典之遗佚;诏蠲“免丁钱”,为全国僧尼免费发放度牒;制定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成规,颁行天下,令诸山寺院永远遵守;赐予寺院田地,免征税粮;规定凡买卖寺院田地者,罚籍没家产,等等。
八年出家经历,特别是自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年)迄至正八年(1348年)遍历诸方之云水生活(亦包括后来军旅途次所见所闻),使得朱元璋对元季寺院道风不振、僧纲不存、圣意不彰等教界弊端有相当深刻之体认。
明初,承元末兵戈扰攘,全国各地,包括佛教最兴盛的江淮等地,无数名蓝望刹均化成煨烬之区,荒芜颓败之遗址,大多沦为狐兔栖身之所。寺僧四散,以致与俗人杂居。
更有甚者,自唐肃宗为筹军资而首开鬻度牒之先例后,宋、元两朝多次滥售度牒。此举直接导致了僧伽队伍迅速膨胀,而总体素质则急剧下降。有相当一部分遁迹空门之人,其初发心并不是为了出轮回、证佛果、度众生,而仅仅是为了*(左饣右胡)口,为了免苦役——如果恰逢饥馑遍地、瘟疫流行或兵革相继之荒年乱世,此类情况尤其突出。
身入空门之人,若没有真正生起出离心,未发慈悲菩提心,又不逢具眼明师正确引导与痛切钳锤,其心仍必系于贪爱——外被境缘牵绊,内受情见缠缚。此类人等落发后,往往既不务经业,也不事禅修;于秩序崩溃、社会失控之际,便伺机云游乡里,恣意饮食,取贱卖贵,诈欺敛财;其中个别人甚至沦为娶妻食肉之“火宅僧”!
有鉴于此,朱元璋在尊崇佛教的同时,下决心大力整顿佛教团体,以期重振佛教声威,俾能真正卓有成效地发挥其教化民众、匡正世风、阴翊王度之社会作用。
整顿的内容,概括起来不外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对全国(汉地)寺院实施整理废合。将僧伽数在20人以下之小庙、小庵,悉数归并于大寺院。“凡僧之处于市者,其数照《归并条例》,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悉令归并。其寺宇听僧折(似为“拆”字之误)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将寺没官,及改充别用者,即以赃论。”⑦
进而又规定:各府、州、县只许保留大寺院一所,僧伽集中居住。僧人数量,府不得过40人,州30人,县20人⑧。
此次归并诏令,执行得相当彻底。仅以福建为例:福安县原有 32所寺院,其中26所被分别并入狮(西)峰、资福、栖隐、栖云、龟湖、灵岩六寺⑨。建安县原有69所寺院,归并令下,3所并入永安寺,7所并入真如寺,13所并入洪福寺,16所并入冷水寺,26所并入慈恩寺⑩。绝大多数寺院经归并后,即自行废圮(11)。不过,明代中期以后,由于朝廷重开售牒制,因归并而废圮之寺院又不同程度地得以复活,个别地区甚至呈现出胜过明初之盛况。
第二,分全国(汉地)寺院为“禅”、“讲”、“教”三类。“禅”指禅宗,“不立文字,必见性方是本宗”。“讲”谓阐明诸经旨义之天台、贤首、慈恩诸宗。“教”则指演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世人之瑜伽显密法事。进又规定:“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12)亦即,禅寺住禅僧,讲寺住讲僧,教寺住教僧(瑜伽僧),不得混滥。
相应地,天下僧人也分禅、讲、教(瑜伽)三派。“其禅者,务遵本宗公案,观心目形以证善果。讲者,务遵释迦四十九秋妙音之演,以导愚昧。若瑜伽者,亦于见佛刹处,率众熟演显密之教,应供是方足孝子顺孙报祖父母劬劳之恩。”(13)各派僧人务必分别专业。
为了防止混淆,朱元璋甚至对三派僧人之僧服颜色,亦作了明确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条浅红袈裟。”(14)
第三,废课僧伽“免丁钱”,度牒免费发给。但对剃度限制之严,则为古来所未有。
首先,对现有僧伽,由翰林学士宋濂出题考校,精通《般若波罗蜜多心经》、《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楞伽阿跋多罗宝经》者,准许其继续为僧;不通者,则令还俗(15)。
其次,年满二十志愿出家者(不含军、匠、灶、站以及违碍人等),必须由其父母将户内丁口事产及为何情愿出家为僧等情供报入官,奏闻朝廷;获允准后,方许披剃。越三年,再赴京城考试(60岁以上者,可以免试)。考试内容,视其所属宗派而定——禅者察验禅理,讲者敷演诸经要义,瑜伽者试以瑜伽法事。考试合格,正式发给度牒;不合格者,断还为民,且补齐前三年之差役。洪武二十年(1387年)八月,又对志愿出家者年龄作出限制:“诏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以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16)
与此项规定相应者,是对私建寺庙、私度僧尼的严厉打击,竭力控制寺院数量,限制僧团膨胀。《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三《律例四》严申:“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宫为奴”。“凡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与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此外,朝廷还特别下令,严禁寺院收养民间儿童为僧。理由是:少年入寺披剃,长大成人后,血气方刚、欲心发动者多,能甘寂寞、诚心修行者少;这是导致僧伽泛滥不才、败坏祖风、遭人轻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故规定,令出之后,敢有收留儿童为僧者,“首僧凌迟处死”,儿童父母则罚以“迁发化外”(17)。
以酷刑峻法为后盾的免费发放度牒之制,维持了将近一个世纪。延至景泰二年(1451年),代宗朱祁钰以济四川、贵州等地饥荒为由,下令重开售牒制。洪武朝度牒免费发给之规制随即废止。此后相沿,直至明亡。
第四,颁行《周知板册》、《申明佛教榜册》、《榜示僧教条例》等,大力加强僧籍管理,肃正僧团纲纪。
《周知板册》实为一种僧籍簿册。为了整治并杜防逃丁避罪、游食四方之伪滥僧尼,朱元璋特命僧录司将京师及各地寺院持有度牒的僧尼名籍依次登录,内容包括僧名、籍贯、年甲、姓名字行、性别、童行时间、出家寺庙、披剃簪戴之年月、所授度牒之字号、父兄及受业师之名字,等等。编集成册后,颁示全国寺院,俾互相周知,以备查验,故名“周知板册”或“周知册”。《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洪武五年》条载:“命僧、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到处,即与对册,其父母籍,告度月日。如册不同,即为伪僧”。同书《洪武二十五年》条又载:“试经给僧度牒,敕僧录司,行移天下僧司,造僧籍册,刊布寺院,互相周知,名为《周知板册》”。
与颁示《周知板册》相配套者,是敕礼部着僧司衙门对全国(汉地)寺院进行编号造册——其编造格式,由朱元璋一手钦定:每一寺院名下,均须详细注明本寺所在之地理位置,始建朝代,启建僧伽法名或施主檀越姓名,现有僧人名录,等等。朱元璋还专门下旨,《寺院名册》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供报填写;若发现容隐奸诈等情,首僧从僧,一概处死。进又严令:所有僧人,不管现在何处,都必须回原出家寺院供报入籍,而不许于现挂搭之处入籍;而且,造册工程完成前,一律不许游方挂搭。
《周知板册》和《寺院名册》颁示全国后,游方行脚僧人到任何一地,首先即问其于何处何寺入籍,与及僧名年龄,然后揭册验实,方许挂搭。若册内无名,或年龄、相貌有一项不符,即“许擒拿解官”(18)。
《周知板册》与《寺院名册》的编造出台,是空前强化的专制统治在掌控、统制佛教事务层面上的一种折射。其内容之详密,规定之琐细,人身控制程度之严酷,不仅为历代所未见,而且比之洪武十四年(1381年)为控制全国民户而制定并推行的“黄册”和“里甲制度”,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七月发布的《申明佛教榜册》和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颁行的《榜示僧教条例》,内容上颇有雷同。故可以想见,前者出台后,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约而言之,《申明佛教榜册》与《榜示僧教条例》之主要精神可条分如下:
(1)禅、讲、教(瑜伽)诸宗僧人,各承宗派,集众为寺。特别是禅、讲二宗僧人,除参访问道外,止守常住,笃遵本教,不许有二,更不许散居及入市村。
(2)僧人不许以化缘为由,奔走市村,强求利养。违者,首僧处斩,从僧点刺充军。
(3)自榜示发布之日起,僧人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蓄眷属,潜住民间者,一经查实,枭首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
(4)严禁住持及一切散僧交结官府,阿附权贵,悦俗为朋。违者,治以重罪。
(5)僧人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并索钞五十锭。如无钱钞,打死勿论。
(6)僧人有妻室而愿还俗者,听;愿弃离修行者,亦听。若既不还俗又不弃离,许里甲邻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隐不拿者,发边远充军。
(7)砧基道人(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敕令凡有田粮之寺院均设置“砧基道人”一名,以专门处理寺院之赋税徭役事项)入官府办事,不得着僧服。违者,处以极刑。
(8)僧人犯罪,受擒拿前,必须先脱去僧服。
(9)僧人必须精进办道。有志愿不混时俗、深入危山、结庐静性、发愤苦修者,一、二人则听,三、四人则不许。栖岩、屋树、庐野之隐修者,所在只准搭容身之茅蓬,不准创聚众之屋庐。
(10)瑜伽之教,显密之法,非垢秽之躯所能为。是故,严禁民间世俗人等仿瑜伽僧行显密法事。
(11)瑜伽僧赴应世俗,所酬之资,每日每僧五百文;主磬、写疏、召请三执事,各一千文。其间,若不依规范科仪做法事,首僧及从者一并治罪。
(12)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
(13)秀才并诸色人等,不得无故进入寺院,坐食僧人粥饭。违者治罪。
《榜示僧教条例》颁行之日,朱元璋特别申诫:“榜示之后,官民僧俗,敢有妄论乖为者,处以极刑。钦此!”(19)
上述整顿措施显示,朱元璋异乎寻常地重视僧俗两界之分离,并试图通过一系列极为强硬的规制,将二者截然隔别开来。
隔别之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整饬僧纪,肃正僧纲,革除教界弊端,以便令僧人去五欲之魔,清六根之本,深究佛典,详穷禅教。在明佛宗旨之基础上,踵佛之道,效佛之修,进而培育出一种清新纯正、足为世范之教风。在朱元璋看来,这是令佛教发挥教化民众、匡正世风之功能的前提条件。
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朱明王朝之长治久安。如果教界纲纪萧条,积弊丛生;俗界世风颓坏,人心攘攘;再加僧俗混滥,相互鼓荡,递相沉沦,必然会给奸利不法之徒、或不满当局的野心家以可乘之机——这类人往往精于钻营之道,每每趁乱改名易姓,削法顶冠,以僧尼道姑等外相作掩护,以经其歪曲篡改的佛法教理为幌子,暗行各种招摇撞骗、扰乱民心、妨害治安的左道乱正之术,直至纠众造反。参加过元末红巾军起义的朱元璋,对这类问题的忧虑与洞察,显然比任何一位帝王都更具前瞻性,也更加深刻。
设置“教僧”(瑜伽僧)并使之与“禅僧”、“讲僧”成鼎立之势,是朱元璋确立的明代佛教政策中一项极为独特之举措——赴应世俗之使命,自梁武帝天监年间(502—519年)起,僧界就一直有人在承担;但由此而确立为一种“教僧”制度,则始于朱元璋对佛教之整顿。
自大唐、两宋而迄元代,十方丛林一直例分为禅院(禅宗寺院)、教院(又称“讲寺”,即天台、贤首、慈恩、净土诸宗寺院之通称)和律院(由律师住持,专门学习和弘扬戒律之寺院)三类。朱元璋将其一变而为禅院、讲院、教院,不仅规定禅院住禅僧,讲院住讲僧,教院住教僧,而且例示禅、讲两派僧人必须止守常住,各遵本宗教派,严禁其从事瑜伽显密法事。赴应世俗之一切佛事,只准许教僧承担。同时,为了不致于因设置教僧制度而动摇隔别僧俗之根本方针,又专门就教僧之考试要求、教僧给度牒之条件、教僧接受施主日酬资额之限度、教僧从事佛事之规范科仪(从诸佛圣像之陈设、香灯之供给、诸品经咒布施之则例,一直到所费纸札之数量、文书之体例)等等问题,全都一一作出空前细致、明确的严格规定,并一再下令:一应佛事,均须出于施主之自愿,决不允许教僧为自己营求衣食而作。
朱元璋如此重视教僧之真正意图,仍不外乎纯正佛教和安定社会这双重考虑。
教僧是熟演诸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世人”之僧伽,是为“人民州里之间祈禳伸请”,为“孝子顺孙慎终追远”而诵诸真言密咒、行诸瑜伽显密法事仪式之僧人(20)。故就贯通经旨、代佛扬化或炉篝钳锤、陶贤铸圣之层面而论,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因为他们只是一定的(即为满足世俗社会追资尊长、济拔卑幼、保庆平安、祈求福祉、劝化世人之需要而设的)成规仪式的演示者、执行者。
但是,自朱元璋订定三分僧人之制后,教僧成了僧团组织中唯一直接与社会、与民众接触的法定代表。易言之,教僧成了净化人心、阴翊王度的最直接的责任者。因此,他们的地位颇为殊异,人数亦相当可观——有关全国寺院的总数及三派僧人之比例,因当时官方未曾留下统计数据,民间也无相关的完整记载,故今天已无从考证;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根据对散见于江浙两省(此两省的佛教在明代依然极为发达)各类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的考证核实及其数据的整理统计,笔者发现,洪武年间,两省教寺的数量约占全部寺院的百分之五十,教僧人数在僧人总数中则占四至五成。
按照朱元璋的期望,通过教僧在全国各地经常性的、为满足世俗社会各种目的而举行的上供法界诸圣、下济六道群灵的佛事活动,便有望道烛寰区、佛化普被,进而激励士农工商各个阶层“争相为善”,致“世人良者愈多,顽恶者渐少”(21)的清泰局面。
总之,朱元璋对佛教有相当感情,亦有一定程度信仰。因此,他特意选高僧侍诸皇子;希望佛教纯正、强盛,以令“善者慕之,诣所在焚香礼请”,“钦崇顶礼”,同时也使“轻薄小人”毁辱无门,骂詈无由。甚至,他亦真诚祈盼“佛道永昌,法轮常转”(22)。
但是,朱元璋首先是一位专制帝王,而且是一位“雄猜”、“滥杀”、“刻薄寡恩”、“可与共患难而不可与共富贵”(23)的专制帝王——肆无忌惮地杀戮见心来复、一初守仁等高僧以及史无前例地迫害愚庵智及、季潭宗泐、摩罗慧明等硕德的行为,同样见证了其性格中“雄猜”、“滥杀”、“刻薄寡恩”的阴暗面。而且,此风一开,遗祸无穷:终明之世,戕害高僧大德之冤狱数不胜数。此类惨象,是自东汉一直到满清王朝所绝无仅有的!故而,他尊崇、整顿佛教的根本目的,实在于彻底掌控、统制佛教(因此,甚至于连精进办道、专志修持之沙门,想要拂衣远隐、深入危山、栖岩屋树、发愤苦修,最多也只能是两人共修,“三、四人则不许”了),在于从萌芽状态消灭一切可能对皇帝专权和朱氏家天下的稳固构成威胁的各种力量(如弥勒教、白莲教、明尊教、白云宗,乃至师巫师婆等),在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来为皇图永固祈福、服务。一如其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甚至不惜动用举世罕见的酷刑——如刷洗(将犯人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去其皮肉)、枭令(以锐利之钩钩入犯人脊椎并悬吊空中)、钩肠(将犯人挂在架上,以钩刺入谷道钩肠)、剥皮等——惩治官吏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巩固其一家一姓之朱明王朝千秋万世。
朱元璋以下明代诸帝,基本上一仍洪武规制。但因帝王个人喜好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诸因素之差异,时有波动:
成祖朱棣,曾专门颁文重申洪武朝各项敕令,并特别将“三年”一度改为“五年”一度:“今后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保勘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俟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后还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许出家。若寺、观住持不检察而容留者,罪之!”(24)
永乐十八年(1420年)春,山东蒲台女唐赛儿,以白莲教反明,自称“佛母”。遭镇压后,唐赛儿等人杳无踪影。成祖朱棣怀疑其“削发为尼,或混处女道士中”,遂下令尽逮北京、山东境内比丘尼及道姑,押京审讯;复又“尽逮天下出家妇女,先后几万人”;最后,“命尼姑尽还俗”(25)。其后,宣宗、宪宗、世宗诸朝,均严妇女出家之禁(26)。
不过,由于朱棣以僧人道衍为军师夺得帝位之故,对佛教还是相当敬信。在其所撰之《观世音普门品经序》、《佛顶尊胜总持经咒序》、《大悲总持经咒序》、《真实名经序》、《水忏序》、《金刚经集注序》中,多次颂扬佛教善世佐治之功。他曾亲自雠校、重刻《大乘妙法莲华经》并为之作序,还亲自编纂《御制诸佛名称歌》一卷、《普法界之曲》四卷、《神僧传》九卷。他用琉璃砖建造的金陵大报恩寺塔,壮美绝伦,蔚为奇观。正如明末清初文学家张岱《陶庵梦忆·报恩塔》一文所记:“报恩塔成于永乐初年,非成祖开国之精神,开国之物力,开国之功令,其胆智才力略足以吞吐此塔者,不能成焉。塔上下金刚佛像千百亿金身。一金身,琉璃砖十数块凑成之。其衣褶不爽分,其面目不爽毫,其鬚眉不爽忽,斗笋合缝,信属鬼工。……永乐时,海外夷蛮重译至者百有余国,见报恩塔必顶礼赞叹而去,谓四大部洲所无也。”
武宗朱厚照,自号“大庆法王西天觉道圆明自在大定慧佛”。正德二年(1507年)五月间,一日之内度僧道四万人。这与他别出心裁地自拜“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继又下旨封自己为“镇国公,岁支禄五千石”(27)之举一样,闹剧的成分多于崇信的因素。
世宗朱厚熜,自封“灵霄上清统雷元阳妙一飞玄真君”。在位期间,滥行斋醮,崇信道士,授以高官,先后拜邵元节、陶仲文、徐可成三位道士为礼部尚书。陶仲文更以一人而兼领少保、少傅、少师三孤(28)——揆诸史籍,不仅空前,而且绝后!登基伊始,朱厚熜即查革藏僧封号,斥逐藏族僧人,“各牢固枷钉,押发两广烟瘴地面卫分充军,遇赦不宥”(29)。《明史·西域传》亦称:“世宗立,复汰番僧,法王以下悉被斥。后世宗崇道教,益黜浮屠,自是番僧鲜之中国者。”继而,拆除京城寺、庵六百余所,毁宫中“金银佛像一百六十九座,金银函贮佛头牙等一万三千余斤,燔之通衢”。悉除禁中佛殿,“刮正德所铸佛镀金一千三百两”,甚至“焚佛骨万二千斤”(30)。
对于私自创建之寺院、庵堂,世宗朱厚熜严令各地巡按御史逐一查毁、变卖,“违者重惩如令”(31);而对各地因年久失修渐行毁坏之寺院,则下令“任其颓坏,不许修葺”,甚至“永不许复”。例如,嘉靖十四年(1535年),大兴隆寺毁,“令永不许复,併大慈恩寺。一应修斋俱革”。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又“令毁大慈恩寺”(32)。再如,嘉靖十六年(1537年),敕令“各该有司钦遵圣谕,化正僧徒。愿自还俗者,听其自求安便。各处寺院、年久宫殿,任其颓坏,不许修葺。”(33)
对佛教僧团,朱厚熜三番五次严令“裁汰”、“禁革”却不许开度(与多次大规模开度道童形成鲜明对比);复打破历朝历代有关蠲免僧人差役赋税之惯例,以及朱明王朝洪武年间厘订之相应规定,强迫僧人“供应赋役”(34)。
对作为如来家业重要基石的南北戒坛,世宗朱厚熜先后于嘉靖五年(1526年)五月、二十五年(1546年)七月和四十五年(1566年)九月,三次下诏,令礼部全面“禁治”。甚至动员锦衣卫、东厂、西厂、巡城御史等严加管制,凡有建坛传戒说法者,一经发现,主僧从僧,乃至受戒者,一律“收捕下狱”(35)。《大明会典》亦记曰: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世宗朱厚熜敕令“在外行抚按衙门,督率有司,各查本处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白登簿,不时查点;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销。一切寄住游僧,发回原籍当差。在京厂、卫衙门,及五城御史,将京城内外地方大小僧寺,严加巡缉”,一经发现传戒受戒者,“访拏重治”(36)。
世宗朱厚熜在位时间长达46年,其对佛教的排斥与禁革,使得一代时教之慧命,几如九鼎一丝。
2.优礼藏传佛教
有元一代,藏传佛教曾受到空前尊崇。历辈元帝,往往屈万乘之尊,尽师敬之节,荣宠护卫,无所不用其至(37)。
朱元璋奄奠海宇、肇成帝业之后,惩元政废弛,治尚严峻,毅然废除旷世无匹之帝师(其地位冠于诸王及百官之上)制,取消番僧种种特权。然从保障国家统一之角度考量,一方面,效汉朝“严羌胡之防”策略,在西北地区设卫置军,隔绝蒙藏交通,更陈重兵于“九边”,以防蒙古各部;另一方面,对吐蕃故地,则多沿前朝旧贯,加意安抚,故对藏传佛教仍旧相当优礼。
(1)对委身纳贡、悉心效顺新王朝之僧俗首领,均颁赏授职
群雄甫一削平,明太祖朱元璋便“惩唐世吐蕃之乱,思制御之”。鉴于藏族地区地广险远、民多犷悍、政教合一等现实状况,与及相关传统风俗,明廷借鉴蒙元皇朝“郡县吐蕃之地”、“僧俗并用”、“军民通摄”、“因其俗而柔其人”等一系列成功经验,果断确立“不劳师旅”、“尚用僧徒”、“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患”之方略;对故元僧俗官员,凡肯委身纳贡、悉心效顺者,均予颁赏授职。
洪武二年(1369年)五月,朱元璋首次遣官“持诏谕吐蕃”,诏曰:“昔我帝王之治中国,以至德要道民用和睦,推及四夷,莫不安靖。向者,胡人窃据华夏,百有余年,冠履倒置。凡百有心,孰不兴愤。比岁以来,胡君失政,四方云扰,群雄纷争,生灵涂炭,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内。臣民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式我前王之道,用康黎庶。惟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恐尚未闻,故兹诏示。”(38)其后,又多次命陕西行省员外郎许允德、僧人克新、通事舍人巩哥锁南、韩加里麻等人率使团深入吐蕃,广行招谕,令各地僧俗首领“举元故官赴京授职”(39)。
洪武五年(1372年)初,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权第二世第司贡玛,被元顺帝敕封为“大司徒”、“靖国公”、“灌顶国师”的释迦坚赞(《明史》作“章阳沙加”、“章阳沙加监藏”、“章阳国师”)遣使入贡,归附明廷。朱元璋随即派遣使者入藏,重新册封其为“灌顶国师”,赐玉印。
同年十二月,“摄帝师”喃迦巴藏卜以故元藏族最高领袖身份归顺明廷,遣使进贡。朱元璋大喜,“赐红绮禅衣及鞋帽钱物”(40)。
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帕木竹巴第司贡玛释迦坚赞“遣酋长锁南藏卜以佛像、佛书、舍利来贡”(41)。二月,“摄帝师”喃迦巴藏卜亦躬自入朝,觐见明太祖,并举荐乌思藏、朵甘等地故元国公、司徒、宣慰使、招讨使、元帅、万户长等官员60人(其中部分随同来朝,有的未来),陈请职名,以安各族。
朱元璋于是诏置朵甘、乌思藏两个卫指挥使司(后升行都指挥使司,隶属于西安行都卫),依次下设宣慰使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行政机构。“摄帝师”喃迦巴藏卜所举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60人,被分别授予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招讨、元帅、万户长等官职,皆给诰印。同时,在西藏阿里地区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授搠思公失监元帅职,令抚众靖土:“朕君天下,凡四方慕义来归者,皆待之以礼,授之以官。尔搠思公失监,久居西土,闻我声教,能委心效顺,保安境土。朕用嘉之!今设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命尔以元帅之职。尔尚思尽乃心,谨遵纪律,抚其部众,使疆土靖安,庶副朕委任之意。”(42)复废除元代帝师制,封喃迦巴藏卜为“炽盛佛宝国师”,赐玉印。鉴于喃迦巴藏卜身份独特、对藏区僧俗军民影响殊异,朱元璋甚至于亲自督责造印之事:“玉人制印成,帝视玉未美,令更制,其崇敬如此。”(43)喃迦巴藏卜辞还之日,朱元璋又特命河州卫遣官赍敕偕行,招谕诸番之未附者。
洪武七年(1374年)秋,元帝师八思巴后人“公哥监藏巴藏卜”、乌思藏僧“答力麻八刺”(此人极可能就是噶玛巴·黑帽系第四世乳必多吉)双双遣使来朝,并请封号。朱元璋诏授公哥监藏巴藏卜为“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答力麻八剌为“灌顶国师”,俱赐玉印。不久,“炽盛佛宝国师”喃迦巴藏卜所遣贡使接踵而至,再次举荐故元官员58人。明廷于是增置朵甘思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官署,其中招讨司六:“曰朵甘思,曰朵甘陇答,曰朵甘丹,曰朵甘仓溏,曰朵甘川,曰磨儿勘”,万户府四:“曰沙儿可,日乃竹,曰罗思端,曰列思麻。”(44)所举赏竹监藏等故元官员,一一如请授职——赏竹监藏为朵甘都指挥同知,余者授取有差。自是,诸番修贡惟谨。
洪武十一年(1378年),“灌顶国师”答力麻八剌第三次遣使进贡,并奏举故元官员16人为宣慰使、招讨使等官。朱元璋亦皆报允,以不负其归向之心。
如是前后三批,藏区至少有134位故元僧俗官员,因纳贡归顺而被封授,成为朱明王朝治下之臣子。他们或“遵朝廷之法”,公勤职守,镇抚荒服;或“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以共享太平”(45)。
(2)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化导为善
洪武朝,太祖朱元璋以“来者辄授官”等策略招徕藏族僧俗首领,其根本意图,实在于“藉以化愚俗,弭边患”(46)。故对藏僧所赐封号,最高仅为“大国师”、“灌顶国师”;人数则不过四五人而已。
至成祖朱棣,一是本人“兼崇”藏传佛教,二是对藏地政教合一的深层特征、藏传佛教各个教派的影响状况,与及藏民“惟僧言是听”的传统习俗等,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故在短短八九年间,大张旗鼓地敕封了大宝、大乘两大法王(宣宗朝又加封大慈法王)和五大教王,复“授西天佛子者二,灌顶大国师者九,灌顶国师者十有八”,至于其他禅师、僧官(都纲、喇嘛等),则“不可悉数”(47)。由此形成自法王、教王、西天佛子,直至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禅师等品级明晰、代表性强、地域布局合理、富有藏族特色的僧官制度。
大宝法王属噶玛噶举派僧人。在明封三大法王中,封授最早,礼遇最隆,地位最高。
成祖朱棣登基不久,即于永乐元年(1403年)二月遣司礼少监侯显等赍书币进藏,诏请噶玛巴·黑帽系第五世却贝桑布前来中原,宏扬佛教,利益国朝。诏书云:“兹悉法王之名,令人夺魂动心,随数次遣使往迎。尤其上师为将如来之深奥佛法传来,并使所利益之西方众生均皈依和敬奉(释教),此犹如佛之降世。上师若不获最佳之智慧功德事业等成就,如是又何以广利一切众生?!往昔朕居北方之际,业已闻上师之美名,向欲一见。今朕登极,中华普均安乐。朕久思者是:当做与清除黑暗等同之恩德。前者,释迦佛以慈悲之心利益众生。今为获得佛法之深邃成果,而上师因与佛同心无二,来此中原,宏扬佛教,利益国朝,此则踵随朕昔日之所思也!上师务必前来!先王创此中华乐土,亦已皈依释佛。朕皇考洪武太祖并崇佛者皇太后、洪武皇太子(当指懿文太子朱标、惠帝朱允汶之父)久逝,应报其恩,然未得其法。汝上师当自方便事业中获取最高成就之益,惟此佛之本性者也。上师务必速来,以为完成对诸逝者之(荐福)仪规。现派(司)礼监少监侯显等等赍书往迎。请上师慈悲体念,速来!压书礼物是:三大升白银一百五十两,各色绸缎十匹,杂彩内地丝绸十匹,栴檀一段,素香十秤,苏杭香一秤,白茶一百五十秤,共六种。”(48)其后,成祖朱棣又遣皇太子远赴薛木兴地方(地在今甘肃临洮以东)迎接法驾。
永乐四年(1406年)冬,却贝桑布一行抵达南京。成祖朱棣命驸马都尉沐昕率文武百官隆重郊迎。既至,延见奉天殿,慰劳优渥。次日,宴于华盖殿,赐“黄金百,白金千,钞二万,彩币四十五表里,法器、裀褥、鞍马、香果、茶米诸物毕备。其从者亦有赐”(49)。复于灵谷寺内为建“营盘式住地,以利藏人居住习俗”,使其“住此如同在他的西藏住地孜拉冈一样”(50)。逢讲法、灌顶,多由成祖朱棣亲迎,皇太子亲送。
翌年春,却贝桑布奉成祖命,于灵谷寺建普度大斋,为太祖帝后(即朱元璋夫妇)荐福,以神诚孝,并济拔殁于“靖难”之役的将士军民。法会期间,屡现灵瑞:“卿云、甘露、青乌、白象之属,连日毕见。”(51)躬自行香的成祖朱棣大悦;侍臣纷纷撰献赋颂。事竣,赐号“如来”(“德银协巴”即是“如来”之藏译。从此,人多称其为“德银协巴”,本名却贝桑布,后竟不用),封“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慧善普应佑国演教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领天下释教”(简称“大宝法王”),并赐“印诰及金、银、钞、彩币、织金珠袈裟、金银器、鞍马”。所赐之印,质地为白玉,龙钮,高8.3厘米,方形,边长12.3厘米,现藏于罗布林卡(52)。所赐之诰,系“由一百两黄金捶合而成的金册诰敕”(53)。此外,从行弟子四人,亦分别赐封“灌顶圆通善意大国师”、“灌顶圆修净慧大国师”、“灌顶通悟弘济大国师”和“灌顶弘智净戒大国师”(54)尊号,并赐金印、诰封及银钞、彩币。
不久,大宝法王德银协巴奉命赴五台山显通寺建大斋,为是年七月新崩之仁孝皇后荐福。赐予优厚。
永乐六年(1408年)四月,大宝法王德银协巴辞归。成祖朱棣复赐金币、佛像,“仅白银一项就有大银翘宝七百颗”(55),并命中官侯显护行。
其后,“大宝法王”之封号,为噶玛巴·黑帽系历辈转世活佛相沿承袭;终明之世,奉贡不绝。
大乘法王属萨迦派僧人。“礼之亚于大宝法王。”(56)
永乐八年(1410年)九月,成祖朱棣遣中官赍玺书、银币至后藏萨迦,诏请证德难量、道誉“响彻各方”的萨迦派拉康喇章传人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明史》作“昆泽思巴”)进京。后者接诏书后,先遣人贡舍利、佛像,随后偕使者入朝,于永乐十一年(1413年)二月抵达南京。
成祖朱棣即刻接见,与之讲论佛法。进又“请求给予深奥之密宗甚深道灌顶”(57)。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遂隆重建坛,为授喜金刚、大黑护法加持等法灌顶。如愿以偿的成祖朱棣赐封其为“万行圆融妙法最胜真如慧智弘慈广济护国演教正觉大乘法王西天上善金刚普应大光明佛领天下释教”,简称“大乘法王”。同时,“赐诰印并袈裟、幡幢、鞍马、伞盖、法器等物。”(58)所赐之印,质地为墨玉,龙钮,高13.5厘米,方形,边长12.8厘米,现藏于罗布林卡(59)。
其后,大乘法王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从水路北上,观览即将成为都城之北京。成祖朱棣为建“名叫法坪寺的一座大寺院,作为暂时驻锡之所”(60),继赴五台山,朝礼圣迹。返回南京后,大乘法王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再次应请为成祖朱棣“传授灌顶和经咒加持、教诫、随许等诸多佛法教授,使其心满意足”。同时,请求朱棣慈悯众生,福泽子民,致“使成千上万名罪犯得以释放”(61)。
永乐十二年(1414年)一月,大乘法王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辞归。成祖朱棣特赐“银制喜金刚九尊,晶木制大威德,双身宝帐怙主,金刚橛诸尊等无数三所依;还赐给了供器、毡帽、服饰、绸缎、大小帐篷、茶器、茯茶等物品和金器、银器许多各种珍宝以及马、牛、骡等牲畜,品种繁多,不计其数”(62)。并“命中官护行”(63)。嗣后,大乘法王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数度遣使入贡。成祖朱棣亦先后命中官乔来喜、杨三保“赍赐佛像、法器、禅衣、绒锦、彩币诸物”(64)。
按明制,“法王卒,其徒自相继承,不由朝命”(65)。复以大宝法王、大乘法王为游僧,“不常厥居”,故未为其规定贡期(阐化等五王,各有分地,朝廷令彼等三年一贡)。然终明之世,二王均“奉贡不绝”(66)。
大慈法王属格鲁派僧人。“礼亚大乘法王。”(67)
在诏请大乘法王前来内地之前,成祖朱棣曾多次遣使殷重迎请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大师。但大师均以病辞。永乐六年(1408年),成祖朱棣再遣专使进藏诏请,并赐绣有花卉云纹之红缎、绿缎各一匹,无图案之红、蓝、绿缎各一匹,彩绫七匹,上缎法衣一件,泥制佛像一尊,上衣一件,长坎肩一件,水晶念珠一串,金刚杵及铃两副,瓷碗一对,佛像罩衣两件,手巾三幅,曼荼罗装饰围裙三幅,腰带一条,碰铃两副,茶五十斤,檀香木一截等礼物。宗喀巴大师复信(此信今存《宗喀巴大师全集》第二函,日期署为戊子年即永乐六年六月十九日)衷心感谢赐诏赠礼,但仍未答允进京:“大皇帝之旨意盼余前往内地一遭,颁谕之原由,已由诸金册使者和王 (指扎巴坚赞,成祖朱棣赐封其为阐化王)努力传到,余皆领会于心中。余非不晓陛下为爱护佛教之旨意,余非不敬不尊陛下为敕谕。但余每与人群相遇,便发生重病,因此不能从命。惟祈陛下如虚空宽大之胸怀,不致不悦!实为幸甚!陛下如往昔诸大法王雄心负荷(利益)此世之法规和(利济)后世之教规,大宏于一切方隅,使人天世间皆欢喜称赞!余等多番闻得如是好音,即在此地,与大多数僧中胜者,以清净之念,常为大皇帝祈祷圣寿无疆,皇图永固!伏希圣鉴!至于如何治国之事业,为陛下所知,非余等所能详言。”(68)同时,呈奉从和阗请来之观世音菩萨像一尊、释迦牟尼佛金像一尊、文殊师利菩萨金像一尊、佛陀舍利一颗、佛陀增生舍利三颗、从阿底峡尊者灵骨中生出之舍利一颗等稀世珍宝,交由使者敬献成祖。
永乐十一年(1413年)二月,成祖朱棣又一次遣使入藏迎请:“鉴于你证道的功德,极为高深,清净宏大。依于慈悲之心,对一切众生,作利益而安置他们于大乘之道中。以此之义,并思念你的清净功德,已非一日,为时久矣!现在派遣太监侯显为首,从政教双方前来迎请于你。望你思及宏扬佛教,来到中原,完成朕的心愿。此诏!”(69)并赐铃杵、鎏金禅杖、碰铃、象牙珠、檀香、细竹丝帽、十彩法衣、大氅、白瓷茶壶、白瓷碗、茶叶、黑靴、各色绸缎彩绫等物。宗喀巴大师对使者说明去汉地障难大利益小之原因,使者至诚再请:“如果大师确实不能前往汉地,请求无论如何派一贤良的弟子去到内地。”(70)宗喀巴大师于是派弟子绛钦却杰·释迦耶协(《明史》作“释迦也失”)代表自己晋京。
翌年年底,绛钦却杰·释迦耶协经成都抵达京城,为成祖说法、灌顶,受到隆重礼遇——因其系宗喀巴大师弟子,故“礼亚大乘法王”。继而,绛钦却杰·释迦耶协奉敕建寺度僧,营办佛事。永乐十三年(1415年),受封为“妙觉圆通慧慈普应辅国显教灌顶弘善西天佛子大国师”,“赐之印诰”(71)。随后往五台山、蒙古等地弘法。十四年(1416年)六月辞归,朝廷赐予黄金、白银、蟒缎、佛像、佛经(包括极其精美之《永乐版藏文大藏经》一百零八帙)、佛塔、法器等珍宝。
返藏后,绛钦却杰·释迦耶协遵宗喀巴大师意旨,于清净戒学之基础上,创建讲说、听受密续之密学院。藏历第七饶迥土猪年(1419年,明成祖永乐十七年),更遵大师之命,于拉萨北郊创建旨在聚集所有讲说、修学大乘法门之色拉大乘洲,简称“色拉寺”。朝廷为此特遣中官杨三保“赍佛像、衣币”以赐(72)。
宣宗朱瞻基继位后,遣太监侯显、礼部尚书胡*(左氵右荧)等人进藏召请。已年逾古稀的绛钦却杰·释迦耶协遂将色拉寺堪布一职传与十难论师达吉桑布,于藏历第七饶迥土鸡年(1429年,明宣宗宣德四年)再次晋京,受宣宗朱瞻基皈依,并于四川、青海、甘肃、陕西、蒙古等地广建伽蓝,弘法布教,安立大批众生于成熟解脱之道,成为在中原汉地创立和传播格鲁宗风之首位高僧。
宣德九年(1434年),绛钦却杰·释迦耶协被册封为“万行妙明真如上胜清净般若弘照普慧辅国显教至善大慈法王西天正觉如来自在大圆通佛”(73),简称“大慈法王”。其尊称“绛钦却杰”,即为“大慈法王”之藏语意译。翌年,绛钦却杰·释迦耶协自北京起程返回西藏。十月二十四日,在青海佐毛喀地方示寂。
阐化王属帕竹噶举派僧人、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权首脑。
自第二世帕木竹巴第司贡玛释迦坚赞于洪武五年(1372年)初遣使入贡、归附明廷以降,后继各代帕竹首领(泽细莎玛·扎巴绛曲、索南扎巴、扎巴坚赞)皆恪守臣职,按期入贡,且均被封为“灌顶国师”(74)。
永乐四年(1406年),明成祖朱棣遣使赍诏至乃东,册封第五世帕木竹巴第司贡玛扎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赐螭纽玉印(赞善、护教、阐教、辅教诸王,所赐皆为金印;按明制,玉印高于金印)、诰命,并“白金五百两,绮三袭,锦帛五十匹,巴茶二百斤”(75)。
一般认为,“灌顶国师”属宗教性尊号,“王”则是世俗爵位。因此,册封帕木竹巴地方政权首脑为“灌顶国师阐化王”,赐予高于各大教王之玉印,既是明廷对该地方政权“政教合一”性质的深刻体认,也是予其首脑人物的特殊礼遇与高度支持。扎巴坚赞受封“灌顶国师阐化王”后,在雪域藏地声名远扬,“犹如夏季之江河倾泻奔流”(76)。执政期间,前后两次奉成祖朱棣诏命,率各大教王及诸卫官员,调集川藏诸族人力物力,整修川藏驿道,直至西藏与内地间“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寇盗”(77)。复频频遣使入贡,恪尽人臣职守。成祖朱棣嘉其诚,多次命中官杨三保、戴兴赍佛像、法器、绒绵、彩币等往赐、慰谕。
扎巴坚赞之后,每一代第司贡玛继位,均主动向中央政府请袭嗣职。朝廷亦一一准予袭封阐化王。历辈阐化王在位期间,均能奉贡不替。直至神宗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五月,“乌思藏阐化王差番僧三旦朵儿只等一十五名,进献珊瑚、犀角、氆氇等物”(78)。同年,帕木竹巴地方政权被藏巴汗政权僭夺篡代。
赞善王,《明史》交代为“灵藏僧”,“其地在四川徼外,视乌斯(思)藏为近。”(79)老一辈藏学家任乃强、王森二位先生推测其地望在康区(80),然伊伟先先生近年认为,“灵藏”系藏族一部落名,属纳马熟番,分布于河州、西宁一带;又据《明宪宗实录》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三月甲午条中“陕西洮州灵藏赞善王遣番僧展洋札巴等……来朝”之记载,断定其封地在安多地区(81)。赞善王所奉教派,为藏传佛教萨迦派。
永乐四年(1406年)三月,成祖朱棣敕封灵藏僧著思巴儿监藏为“灌顶国师”。翌年三月,加封其为“赞善王”,“国师如故,赐金印、诰命”(82)。著思巴儿监藏受封“灌顶国师赞善王”后,两次奉诏协助阐化王扎巴坚赞共修驿道。其后袭封赞善王者,依次为喃葛监藏(仁宗朱高炽洪熙元年袭封)、班丹监剉(英宗朱祁镇正统十年袭封)、塔儿把坚粲(宪宗朱见深成化三年袭封)、喃葛坚粲巴藏卜(宪宗朱见深成化十八年袭封)、端竹坚昝(孝宗朱祐樘弘治十六年袭封)等,嘉靖后犹入贡如制。
护教王名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明史》称其为“馆觉僧”。馆觉地在今西藏昌都东南贡觉县,故这位“南哥巴藏卜”,与《青史》所载予噶玛巴·黑帽系第五世德银协巴以盛大供养的“贡觉大长官”峨热南喀,极可能为同一个人。
永乐四年(1406年)三月,南哥巴藏卜遣使入贡。成祖朱棣诏授“灌顶国师”。翌年三月,晋封为“护教王”,“赐金印、诰命,国师如故”(83)。此后频岁入贡。复奉成祖朱棣诏命,两次协助阐化王共修川藏驿道。永乐十二年(1414年)卒,其侄子斡些儿吉刺思巴藏卜袭封。洪熙、宣德中并入贡,“已而卒,无嗣,其爵遂绝”(84)。但是,《明神宗实录》卷二百七十二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四月辛未条、《明熹宗实录》卷七十五天启六年(1626年)八月丙辰条,却又赫然有护教王入贡之记载。
阐教王属止贡噶举派僧人。
燕王朱棣攻克南京后两个月,即命僧人智光等赍敕入藏,宣谕并赏赐各地僧俗首领。其后,止贡噶举掌教者多次遣使朝贡。永乐十一年(1413年)五月,明廷赐封止贡替寺第十三代寺主仁钦白季坚赞(《明史》作“领真巴儿吉监藏”)为阐教王,“赐印诰、彩币”(85)。其后,比年一贡。金字使者杨三保、戴兴、侯显,亦相继奉命赍金币、佛像、法器往赐。阐教王仁钦白季坚赞在位期间,奉成祖朱棣诏命,大力协助阐化王扎巴坚赞共修驿站,通道往来。宣德五年(1430年)卒。其后袭封阐教王者,依次为却杰·仁钦白桑 (《明史》作“绰儿加监巴领占”,宣德六年袭封)、仁钦朗杰(《明史》作“领占叭儿结坚参”,成化四年袭封)、仁钦白季桑布(《明史》作“领占坚参叭儿藏卜”,成化五年袭封)等,“迄嘉靖世,阐教王修贡不辍”(86))。
辅教王系萨迦派僧人,属都却喇章。
燕王朱棣兵下金陵后,即命僧人智光持诏至萨迦宣谕,赐银币。永乐十一年(1413年),明廷遣使赐封萨迦派都却喇章座主南喀雷必坚赞(《明史》作“南渴烈思巴”)为辅教王,并赐金印、诰命及彩币等诸多礼品。其后数通贡使。景泰七年(1456年),辅教王南喀雷必坚赞再次遣使入贡,并“自陈年老”,乞令其子南喀坚赞贝桑布(《明史》作“喃葛坚粲巴藏卜”)自代。“帝从之,封为辅教王,赐诰敕、金印、彩币、袈裟、法器。以灌顶国师葛藏、右觉义桑加巴充正、副使往封。”(87)其后承嗣者为喃葛劄失坚参叭藏卜,“历正德、嘉靖世,奉贡不绝”(88)。
如此大规模、高效率地册封三大法王、五大教王,并授“西天佛子者二,灌顶大国师者九,灌顶国师者十有八”,乃至赐封不可悉数之禅师、僧官,既是对洪武朝封授僧界领袖数量偏少、品级偏低等政策缺陷之矫正与修补,更是对朱元璋确立的“尚用僧徒”“化导为善”、“分其势而杀其力”等方略的高水平继承与推进。
无论法王、教王抑或西天佛子、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禅师等的赐封,皆非成祖朱棣个人率性而为之盲目行为,而是充分考量噶玛噶举、萨迦、格鲁、帕竹噶举、止贡噶举诸教派的实力大小并依据其地区分布状况来进行的。正如日本藏学家佐藤长先生所云:“最早的三大法王其势力范围各自占有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谁,其设置了三大法王,于其间的小空间配置了五名教王,当是依据当时西藏的现实,了解了全部情况后的决策。当我们知道这些教王的封爵几乎都在永乐时代授予时,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了。”(89)
按明制,自法王、教王、西天佛子直至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禅师等的承袭嗣职,均须报请朝廷审核、批准——先由袭职者本人或遣使者进京,缴回原颁授职诰敕,提出乞袭申请。朝廷于审核过程中若发现不合相关体例,即予驳回,概不允准,以防冒滥;若审核无误,则重新颁发授职诰敕,仪如重新册封。所颁诰敕。由礼部立文簿逐一登记收藏,以备核查。
例如,大宝法王德银协巴圆寂后,为查验审核其转世灵童,明成祖于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遣洮岷藏族僧人班丹札失(此人于正统元年三月被英宗封为“宏通妙戒普慧善应慈济辅国阐教灌顶净觉西天佛子大国师”;景泰三年十月,又被代宗加封为“大智法王”)入藏,往工布咱日山(当时,被认定为噶玛巴·黑帽系六世的通瓦敦丹正住工布咱日山),“审查大宝法王的呼毕勒罕”(90)。
再如,嘉靖二十八年(1649年)五月,朝廷在审查“领占坚参”等38名藏僧各各请袭“国师、禅师、都纲、刘麻职事”时,便驳回其中31人之申请(91)。
另按明制,上至法王、教王,下迄国师、禅师,无论彼此有无统属关系,均可直接入贡(包括例贡及请封、请袭、请替、贺谢等各类朝贡),径自通名号于皇帝,接受朝廷封赐,故实质上皆直统于中央政府。如此安排,既体现了明廷对藏传佛教各个教派“咸推一视之仁”的用意,又极其巧妙地实现了朱元璋“分其势而杀其力”之构想。
永乐朝以后,明廷对藏传佛教再无大的政策变动,仅有小规模调整而已。
宣德九年(1434年)六月,宣宗朱瞻基晋封宗喀巴大师弟子绛钦却杰·释迦耶协为“大慈法王”。此系永乐朝封授其为“妙觉圆通慧慈普应辅国显教灌顶弘善西天佛子大国师”之延续。此后,明廷再未在藏区内册封“法王”——后世所封大善、大智、大通、大悟、大德诸“法王”,均属住京番僧。
成化元年(1465年),朝廷鉴于乌思藏贡使不绝于途,人数甚众,一路紊烦官府,劳费军民,且多有逃逸无籍之人诈冒番僧名目投托跟随者,遂敕谕帕木竹巴地方政权首领,令自成化三年(1467年)起,一依洪武旧制,三年一贡:“尔父祖以来,世修职贡。洪武年间,三年一贡,来朝不过三、四十人;往来道途,亦守礼法。近年以来,增加渐多,络绎不绝;恃朝廷柔远之意,所至骚扰。察其所以,多有四川等处不逞之徒,买求印信,冒作番僧,贪图财利,坏尔声名。尔居遐僻,何由得知!兹特敕谕尔,今后仍照洪武旧制,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所遣之人,必须本类,不许过多。所给文书,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惟袭替谢恩者不在三年之限。仍戒来人,毋得夹带投托之人。朝廷已敕经过关隘官司盘诘辨验,如有伪冒,就便拿问。如此,则事有定规,人无冒滥,庶不失尔敬事朝廷之意。”(92)成化六年(1470年)四月,更规定“国师以下不许贡”(93)。
① [明]朱元璋:《皇明祖训·祖训首章》。
② [明]朱元璋:《大诰三编·苏州人材第十三》。
③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叶伯巨传》。
④ 钱穆:《国史大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67页。
⑤ [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5页。
⑥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李仕鲁传》。
⑦ [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
⑧ 参阅《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三》。
⑨⑩ [明]黄仲昭:《八闽通志》卷七十九、卷七十六。
(11) 参阅王荣国:《福建佛教史》第五章,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
(12)(13) [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6页。
(14)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
(15) 参阅《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六。
(16)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17) [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
(18) [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
(19) [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 938页。
(20) 参阅[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2页。
(21)(22) [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2、938页。
(23) 黎东方:《细说明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7页。
(24) 《明太宗实录》卷二百零五。
(25) 参阅《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一十六;《明太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三;《明太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五;《明史》卷一百五十四;《明书》卷一百六十一。
(26) 参阅《明宣宗实录》卷五十五;《明宪宗实录》卷七十四;《明世宗实录》卷八十三,卷二百七十六。
(27) 黎东方:《细说明朝》,第230页。
(28) 参阅《明史》卷三百零六。
(29) 《明世宗实录》卷一。
(30) 详见[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四《释道》;《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七《释道》。
(31) 参阅《明世宗实录》卷八十三,卷一百一十八,卷二百七十六。
(32)(33) 《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
(34) 参阅《明世宗实录》卷二十五,卷二百六十七,卷四百八十四,卷四百八十九。
(35) 参阅《明世宗实录》卷六十四,卷三百一十三,卷五百六十二。
(36) 《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
(37) 详见任宜敏:《中国佛教史:元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一章与第三章。
(38) 《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二,洪武二年五月甲午。
(39)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40)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41)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正月己巳。
(42)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80页。
(43)(44)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45) 参阅《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九、卷九十一。
(46)(47)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48) 此诏书由黄颢先生译自《智者喜宴》,见[明]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黄颢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08—209页。
(49)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50) [明]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黄颢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09页。
(51)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52) 参阅欧朝贵、其美:《西藏历代藏印》,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页。
(53) [明]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第210页。
(54)(55)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56) [明]廓诺·迅鲁伯:《青史》,郭和卿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02页。
(57) [明]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37页。
(58) 《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四十,永乐十一年五月辛巳条。
(59) 参阅欧朝贵、其美:《西藏历代藏印》,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8页。
(60)(61) [明]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第238页。
(62) [明]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第238页。
(63)(64)(65)(66)(67)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68)(69)(70) [清]法王周加巷:《至尊宗喀巴大师传》,郭和卿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1、249、252页。
(71)(72)(73)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74)(75)(76)(77)(79)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78) 《明神宗实录》卷五百七十,万历四十六年五月戊申。
(80) 详见任乃强:《德格土司世谱》,载《任乃强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244页;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41页。
(81) 伊伟先:《明代藏族史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78页。
(82)(83)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84)(85)(86)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87)(88)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89) [日]佐藤长:《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下),邓锐龄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第61页。
(90) [清]智观巴·贡却乎丹巴饶吉:《安多政教史》,吴均、毛继祖、马世林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642页。
(91) 详见《明世宗实录》卷三百四十八。
(92) 《明宪宗实录》卷二十一。
(93) 《明宪宗实录》卷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