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佛教戒律概说 第三节 律师与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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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律师”

    戒律既成,律藏已备,即有潜心的“持律者”(vinaya-dhara)。“持律者”的含义是“依律而行”(vinayacaryā)。正是如此,在佛灭后,佛教才能从以佛陀为师而进入以戒为师的阶段。虽持律者众多,但唯专于研律、善解戒律、明练持犯并能持律不犯者方能称为“律师”。《大般涅槃经》说:“善学戒律不近破戒,见有所行随顺戒律心生欢喜,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善解一字,善持契经,亦复如是。”(《大般涅槃经》卷三,《大正藏》第十二册)所谓“善解一字”,《行事钞资持记》说此一字是“律”,即能以律训法、总合大小、开遮轻重,虽能博通,但终归于律。《善见律毗婆沙》说应行如是三法,方能成就律师:一者,于本讽诵通利句,义辩习文字不忘;二者,于律本中坚持不杂;三者,若佛授优波离,从师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师师相承,乃至于今,于其名字,或能说知,或知一二而不忘失。此处所谓“本”即是“一切毗尼藏”。(《善见律毗婆沙》卷六)

    在佛陀最初的弟子中,“持戒坚净,则罗睺惟最;晓律精明,则波离为首”。(《出三藏记集》卷十二《十诵律义记目录序》)对于律师的作用,经典有过详细地说明。如:

    是菩萨众本性清净,能调如上二部之众,悉令安住清净众中,是名护法无上大师善持律者。为欲调伏利众生故,知诸戒相若轻若重。非是律者则不证知,若是律者,则便证知。……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大般涅槃经》卷三)

    佛教更为重视律师在持律中的作用。律师不仅要自己持律,更要能以律判诸诤事,若不然,则不能称其为律师。这就要通过先观“六事”而行。此六事为:观处、观本、观文句、观三假、观中间罪、观无罪。看到所犯罪相后,取律本为证而灭诤法为观处。于五篇中,一一观其罪性,即取本为证而灭诤法,是观本。识七聚罪相,一一观其罪性,取本为证而灭诤法,是观文句。于三假中观,取本为证而灭诤法为观三假。举火榛得突吉罗罪,于戒本中观中间罪取本为证而灭诤法,是观中间罪。不受乐、无盗心、无杀心、无妄语、无出心,不故作不知。如是一一无罪相观,以本为证而灭诤法,为观无罪。(《善见律毗婆沙》卷六,《大正藏》第二十四册)

    律师的作用也有“十法”之说,如经中说:

    善解毗尼所起因缘,善解毗尼甚深之处,善解毗尼微细事,善解毗尼此事得彼事不得,善解毗尼性重戒,善解毗尼制重戒,善解毗尼制起因缘,善解声闻毗尼,善解辟支佛毗尼,善解菩萨毗尼。善男子,具此十事,是名为菩萨善持律师。(《宝云经》卷五,《大正藏》第十六册)

    二、律学与律论

    佛陀制戒的开始,也实为律学的发端。佛陀说法,随处对其所制戒律的开遮持守进行其内涵的说明,如《阿含经》、《涅槃经》、《遗教经》、《佛说三归五戒慈心厌离功德经》、《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和《佛说戒德香经》等,佛教即有了最初的律学思想和原则,而具体的律本则是对其的贯彻和展开。

    有律师研律,律学即得到了发展。对戒律的拣择取舍即是律学思想的运用。律学的真正分出,从优波掘多尊者开始。优波掘多,叱利国人,经典中言其十七岁出家,二十岁证果,绍祖行化,时号“无相好佛”,后世禅宗认其为是第四祖。优波掘多之时,传法者皆以禅法律三藏为教。自优波掘多之后,律教别行,横分五部,传法者整之大纲、诠其详义,是以律学得以发展,其宗旨是通过对戒律的说明和理论研究,而用以解决实际的问题。

    印度佛教律学的繁荣是与部派佛教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显然,当时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律学体系,律学思想被融于部派佛教的思想之中。印度不同时期的诸多律论,它们或叙述了佛教的结集或注译其中一律,或广为阐述了本派的律学思想和观点,开注律、研律之先河。中国律宗的戒体思想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和发展的。因此,中国律宗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渊源在印度佛教中已经初见端倪。

    印度律学的最典型成就和著述代表即是常说的小乘律部五论:《毗尼母经》、《善见律毗婆沙》、《毗尼摩得勒伽经》、《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和《律二十二明了论》。此五论的律学意义在于它们从各派的观点说明和发挥了戒律的本体论上的意义,从佛教的理论角度把佛陀随犯而制的戒律条文给予理论化和玄学化,从“色”与“心”、“作”与“无作”和“相”与“非相”等的属性论述了戒律的意义、作用和所成。诸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以本部派的观点对佛制戒律进行诠释,重视说明各种戒相和犯戒体,通过对一些理论问题的说明以解决持守中的困惑。因此其行文大都对佛陀制戒的缘起进行简述,并博引经论而对戒律条文和犯相进行详细的分析。诸论的内容都有三个层次,一是对理论的玄谈,此一部分是对佛陀制戒未及说明的深层问题进行挖掘和深化;二是通过对戒律理论的说明以促进对戒律的持守惩戒;三是根据历史发展和社会变化而对戒律开遮持守进行实际的指导和规范。

    《毗尼母论》、《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和《萨婆多毗尼毗婆沙》是注释萨婆多之《十诵律》的著作。

    《毗尼母论》八卷,约译于秦时,译者不详。又作《毗尼母经》或《毗尼母》,略称《母经》、《母论》。“毗尼母”其意为“毗尼之母”。传统上都认为本书是解释《十诵律》中“犍度品”的典籍。不过,近代也有学者从文中出现的“萨婆多”、“迦叶惟”、“昙无德”等词,认为是对《四分律》的注解。在本经卷一中说:

    母义今当说,汝等善听之,是中文虽略,广摄毗尼义。

    依初事演说,智能者当知,一切经要藏,皆总在此中。

    律藏外诸义,母经中可得,律义入此经,如众流入海。

    毗尼外诸义,如母经中得,一切诸经义,随意皆能解。

    律能灭疑惑,如众经定说。(《大正藏》第二十四册)

    此偈说明了《毗尼母论》的文本属性及其在律藏中的地位和作用。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十卷,南朝宋僧伽跋摩译于宋元嘉十二年(435),又称为《摩得勒伽论》。“萨婆多部”又名“说一切有部”,为小乘二十部之一。本论是依萨婆多的观点对《十诵律》的解释和说明。在本论第一卷中即阐述其对戒律的基本立场和形而上的基础,说明了戒律的相持属性,确立了本部对戒律的理解。文中对犯“毗尼罪”分别从“作”与“无作”、“色”与“非色”、“可见”与“不可见”、“有对”与“无对”、“有漏”与“无漏”、“有为”与“无为”、“世间法”与“出世间法”、“阴摄”与“非阴摄”、“界摄”与“非界摄”、“受”与“不受”、“心”与“非心”、“四大造”与“非四大造”、“从结生”与“非结生”、“记”与“无记”、“隐没”与“不隐没”、“有缘”与“无缘”、“有报”与“无报”、“业”与“非业”、“内入”与“外入”、“过去”“未来”“现在”、“善无记”或“不善无记”等诸多理论方面给予说明。第二卷以下即结合佛陀制戒的因缘而阐述对戒律持守的基本内容。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又称为《萨婆多论》,译于后秦时,译者不详。本论以释《十诵律》为旨。本论写法与《摩得勒伽论》基本相同,第一卷主要是对戒的性相的玄谈,说明了七种得戒法等具体的戒律持守犯相,其后则提纲挈领地论述了淫、盗、杀、妄语等戒,以及《十诵律》中所述的九十事。对于戒之所成,本论说:

    初受戒时,白四羯磨,已成就戒色,始一念戒色,名业、亦名业道。第二念以后,所生戒色但是业、非业道。所以尔者,初一念戒色,思愿满足,以思通故,名思业道。以前戒色为因故,后戒色任运自生,是故但名业,非业道。初一念戒,有教、有无教。后次第生戒,但有无教,无有教也。初一念戒,亦名为戒,亦名善行,亦名律仪。(《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

    此种思想对后世中国佛教律学的理论研究有着直接的影响。

    《善见律毗娑沙》十八卷,又称《善见论》或《毗婆沙律》,一般认为,是为注释《四分律》而作。据《历代三宝纪》卷十一,本论由一位不知姓名的三藏法师(有人认为是佛音)携其梵本至广州,付与弟子僧伽跋陀罗。南朝齐永明六年,《出三藏记集》卷二说为齐永明七年(489),僧伽跋陀罗与沙门僧猗(一说“僧祎”)共译于广州竹林寺,齐永明十一年传到京师。该书并谓僧伽跋陀罗以香花供养律藏,而点下一点以示一年,共得九七五点,是为“众圣点记”之始。本书为小乘律部五论中注释锡兰上座部所传律藏者。卷一至卷四叙述第一、二、三次经典之结集状况,以及律藏的传持和阿育王之子摩哂陀至锡兰传教之事。卷四以下主要是注释《四分律》,分为比丘戒、比丘尼戒、骞陀伽、大德舍利佛问优波离律污出品等四篇。南传巴利文律藏中也有《一切善见律注》,南北两种版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另外,《五百问论》也是释《十诵律》的,但不属于常说的“四律五论”的范围。

    《律二十二明了论》为弗陀多罗多所造,其所依为十八部之正量部。正量部为小乘十八部之一宗,乃佛灭后三百年由犊子部而分出。依卷末后记,此论为南朝陈光大二年(568)都下定林寺律师法泰请三藏法师真谛(俱那罗陀)翻出此论得一卷,注记解释得五卷。不过,文末五卷注记今已不传。

    至于根本说一切有部之律学著作更为众多,其大部分都是唐代时由义净三藏翻译出来的。除去属于律藏性质的根本说一切有部诸律外,其他律学著作义净也翻译了不少。如胜友撰的《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又称《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有部律摄》)十四卷。本书解释有部的戒本,阐析有部律的精要,并简洁明述持、犯、开、遮等种种学处。另外还有同为义净译的尊者毗舍佉造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三卷,摄略有部毗奈耶之偈颂,说明了比丘有行轨、授受戒等要事。

    印度的律学十分发达,律论很多。因为在迦湿弥罗举行的第三次结集中,共造有十万颂来解释律藏,但遗憾的是仅有上述五论传入中国。因此,早期中国律学最基本的经典就是此“四律五论”。

    另外,世亲(约420—500)不仅是瑜伽行派的核心人物,对律学也有研究,其律学思想由其弟子德光传承。德光著有《律经》一书,并撰有《戒品》,此为印度说一切有部的戒律学概论,学习有部戒的都以它为主。《律经》共有二千七百颂,分为九卷,梵本已经散佚,有藏文翻译,无汉译本。德光有五百弟子能诵持全部律藏,其弟子法友著有《律经大疏》。德光的律学对藏传佛教影响很大。

    世亲德光一系的律学应当十分繁荣。因为唐代智弘律师曾于大觉寺诵梵本、学律仪,又于那烂陀寺披览大乘,就名德重洗律仪,“习德光律师所制《律经》,随听随译实有功夫”。(《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卷下)义净并称德光为“大师”,“再弘律藏”。(《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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