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历史转折中的复兴:民国时期的律宗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律学复兴

作者:出处:
分享到:

 
    清末至民国时期,中国佛教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改变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的逐渐加深,西方宗教和文化强势地渗入到中国社会文化之中。一方面,中国佛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其他方面一样受到西方宗教文化和日本佛教等日益强烈的冲击,受到南亚佛教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以杨仁山居士为代表的社会贤达的推动下,中国佛教和佛学研究在这一历史阶段也出现了新的气象,出现了以欧阳竟无、周叔迦等为代表的居士佛教研究,又有以梁启超、章太炎、胡适、杨度、陈垣、吕澂、汤用彤等为代表的学者对佛学理论的研究。出家众中更是名僧辈出,八指头陀、太虚、印光、弘一、慈舟、虚云、圆瑛、巨赞等名僧对传统佛教各宗都有弘扬。一时,中国佛教园地中群星璀璨。他们有的学贯中西,引进西方学术方法,促进了中国佛教理论的发展;有的继承中国优秀的佛学传统,并从中开辟出了新天地。

    而且,他们无一例外地都十分重视佛教戒律的建设,为清末民国时期中国佛教戒律的重振、为传统律宗的崛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律学复兴

    民国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的又一次复兴时期,教内外的贤达之士都对佛教戒律十分重视,视之为佛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虽然诸多大家对弘扬律学义无反顾,但事实上,清末至民国的相当一段时间佛教界的持律状况是松弛的,这引起了大师们的重视。如欧阳竟无居士说,中国内地僧众约百万之数,“其大多数皆游手好闲,晨夕坐食,诚国家一大蠹虫……”①

    事实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倒并不在于没有戒律的条文,而是失去了对戒律精神和对其内在价值的追求。正如吕澂先生(1896—1989)所说:“现代中国内地大部分僧团的戒律废弛,毫无生气,这是和律学不明密切相关的。因为从清代以来,很少有人切实请求律学,戒律几全等于具文,它的组织集体、指导行为的真精神,早就暗然不彰,本来依据戒律构成的僧团自然也徒存形式,终至于萎靡不振了。”②

    显然,失去了理论化的律学,那么戒律就只剩下了僵硬的条文,对戒律的持守和弘扬也就受到影响。这也许有点类似于近代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条款间的关系。

    因此,吕澂先生才强调律学研究必须从各种问题中发现比较重要的问题,并能联系现实然后再加以发挥,不然重整戒律的努力仍然会流于形式,遇事模糊。他并举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戒律的根本典籍如何再重新确定;第二,如何看待和运用戒律的灵活性原则;第三,如何理解大小乘戒律的统一性问题。它们分别是关于在新的历史时期戒律的正确性、灵活性和整体性问题。③

    民国时期,佛教戒律建设工作的着力点仍然是要恢复传统的四分律学和南山律宗。吕澂先生要建设的“现代律学”即是如此。他在写于1953年的《律学重光的先决问题》一文中,从更广的角度探讨了僧团的制度和戒律问题:

    现在我们如果为着整顿僧制而重新阐明律学,应该先将遵行已久的四分律戒本和羯磨刊定正确,再从部执的关系上深刻了解它的真意,最后结合到瑜伽菩萨戒求得实践上最高的原则。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相信,一定可以建立起健全、通彻,而又能使僧团适时新生的现代律学。

    民国时期,虚云老和尚(1840?—1959)也在为重振戒律而努力。他在云粤滇鄂一带广布戒律。为了强化僧众的持戒意识,他并把传戒由每期八天,改为每期三十天。同时,他还批评一些寺院煽诱蛊惑,买卖戒师,不尊律法,妄作戒坛,不知律仪为何事!他强调,传戒仪范的目的正是为了“庶足以补过去之漏,匡未来戒法之疏”。④

    虚云老和尚极为重视以戒制僧,律身进道,为此,他制有许多的规约,如:

    《云居寺万年簿》记,三十九条;

    《教习学生规约》,八条;

    《教习学生规约》又示,二十二条;

    《客堂规约》,二十八条;

    《云水堂规约》,九条;

    《禅堂规约》,三十条;

    《戒堂规约》,三十条;

    《爱道堂共住规则》,二十八条;

    《衣钵寮规约》,七条;

    《库房规约》,十九条;

    《大寮规约》,十七条;

    《浴室规则》,九条;

    《农场组织简章》,十八条;

    《学戒堂规约》,十四条;

    《水陆法事念诵执事规约》,十一条;

    《题云水堂记》,六条。⑤

    显然,这种规约涵盖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性质上说,它并非简单的清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僧制,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佛教戒律精神的具体化。

    民国时期另一著名律师是慈舟律师(1877—1958)。慈舟律师为湖北随县人,俗姓梁,法名普海,宣统二年(1910)出家。慈舟持戒精严,弘宣戒律,主要律学著作有《毗尼作持要录》、《菩萨戒本疏》。

    周叔迦居士(1871—1943)不仅撰有《八宗概要》,而且对包括律宗在内的中国佛教各宗派都进行了脉络清理,进行了整体的把握和回顾,而且还写有《佛世建立僧团的目的——读律随笔》、《戒律的意义》、《戒律的制定与律藏的组织》、《关于戒的开缘》、《谈谈羯磨》、《忏悔法门》、《论三归的授与受》、《水月光阁随笔》、《敦煌写本(菩萨律仪二十颂)跋》、《修行讲话》、《元魏太安四年写本戒缘跋》等一系列关于戒律和律学的文章。

    另外,欧阳竟无居士(1871—1943)著有《辨方便与僧制》,对在时代发展中的“方便”与“僧制”问题进行了说明。印光法师(1861—1940),写有《戒杀诚说》、《佛教以孝为本论》、《〈梵网经·菩萨戒集证〉序》等文章,强调在净土修行中贯彻戒律精神。

    明清以降,南山律学著作大多散佚,由于缺少古德的律学理论滋养,明清以后律学理论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20年春,从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共万余卷,这对于民国律学的复兴和发展来说是一件大事。其后徐蔚如居士于天津创刻经处,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乃渐次完成。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弘一大师才能中兴律学成为一代律主。

    民国时期的律学是沿着两个方面发展的:一是太虚大师的僧伽制度改革的思想,一是弘一大师的重振佛教戒律的努力。他们的方式虽然有异,但却有着共同的努力方向,都是要加强僧众的戒律持守,以结束清末以来戒律松弛、僧纲颓废的现象。

    民国时期,传戒活动仍然以宝华山隆昌寺为中心。甚至也有德国出家者不远万里来此受戒。⑥

    ①  《辨方便与僧制》,《欧阳竟无集》第15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②③  《律学重光的先决问题》,《吕澂集》第12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④  《三坛传戒仪范》,《虚云老和尚法汇》第305页,黄山书社2006年版。

    ⑤  《虚云老和尚法汇》第293—318页。

    ⑥  《洋和尚照空》,《巨赞集》第23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