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僧官制度:僧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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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官制度是我国历代都会为管理全国佛教事务而设置官吏、机构的制度。

    它起始于北魏前期和后秦,此后各朝沿袭,但是每代都有变革。

    僧官的任务是:编制僧尼户籍,制定寺院建制、僧尼定额,发放度牒,任命下属僧官以及寺庙住持,主持重要的建寺、塑像与译经活动,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违法事件。

    南北朝时期僧官制度:初期僧官

    自汉代至西晋,国内的寺院和僧尼并不多,且译事和法事尚属初创,这时候的佛教事务一般由接待宾客朝觐的大鸿胪寺掌管。

    东晋十六国时期,佛教快速发展,寺院逐渐增加,沙门也日益众多,出现了不少名僧。特别在后赵、前秦、后秦、北凉和北魏时期,发展更为迅速。

    这时候,北方的一些国家开始设置僧官。

    北魏道武帝于皇始年间,礼征赵郡沙门法果赴京师,后以为“监福曹道人统”,令他绾摄全国僧徒。

    后秦时期,僧尼激增,秦主姚兴就任命义学沙门僧契为僧方(或称僧正),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为僧录,掌管秦地僧尼事务,这是我国佛教有官方管理机构和设置僧官的开始。

    南北朝时期,佛教迅速发展,僧事日益频繁。

    北魏文成帝时,对佛教管理机构和僧官制度作过一次调整。如将中央改监福曹为昭玄曹、道义统为沙门统,又称昭玄统其下设都维那等;在诸州、镇、郡设维那、上座、寺主等,分别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庙僧务。

    东魏、西魏以及北齐、北周也均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僧官。北齐则沿袭北魏制度,并有所发展。如掌管佛教的总机构称为昭玄寺,列为朝廷诸卿寺之一。各寺都设置大统、僧统各一人,都维那三人,又有功曹、主薄等辅助人员,来管理诸州、郡、县沙门事务。在昭玄寺之外,北齐鸿胪寺所属典寺设有僧祇部丞一人,执掌佛教事务。

    北周僧官制度有较大的改革,中央置有春官卿,春官属员有典命一人,主管沙门、道士之法;又在宗正卿下别置司寂上士、中士,专管沙门之事。

    在南朝,僧官设置基本沿袭后秦制度,唯在名称、人数方面略有变化。

    齐、梁、陈时代将能统管全国僧尼事务的最高僧官均称僧正或僧主,而只管某一寺院事务的僧官则为法主或寺主,由皇帝敕授。

    隋、唐时期僧官制度:僧官渐丰

    隋唐时期的佛教比过去有更大的发展,僧官制度也相应地随之发生各种变化。

    隋文帝改变了北周的官制系统,模仿北齐的僧官制度,即中央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统、昭玄统、昭玄都等僧官,各州设置统都、沙门都、断事、僧正等,分别管理全国和地方僧尼事务,对外国僧侣还设有外国僧主。

    并且还在有学问的僧侣中设“五众”,即讲大论、讲论、讲律、涅槃、十地等五种制度,五众设有众主,由朝廷任命,但这个制度至文帝末年即告终止。开皇十二年(592年),又特置鸿胪寺崇元署令、丞,掌管佛教事务。当隋炀帝即位后,郡、县佛寺,都改为道场,由置监、丞进行管理。

    唐代初建,僧官制度一直都继承隋朝制度,天下的僧尼都隶属于鸿胪寺。

    唐高宗以后,僧官制度多有变化。

    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年),就令天下僧尼转为隶属于礼部的祠部。在祠部中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令史、书令史多人。

    每个寺都有定数,每寺立三纲,即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让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凡试经度僧,由祠部给牒,并且三年一造僧人的簿籍。

    天宝六载(747年)至德二载( 757年),设置祠部使,典领佛教事务。

    贞元四年(788年),又设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以此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

    元和二年(807年),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设僧录司,置僧录等职,照例由僧人充任,掌管全国寺院、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

    会昌二年至六年(842—846年)一度以僧尼隶礼部主客,但基本上仍沿行以两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务的体制,州、县之佛教政令,通常由州功曹、司功曹掌管。

    此外,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职,具体掌管一州僧务。

    宋、辽、金元时期僧官制度:沿用唐制

    宋、辽、金、元时期的僧官制度仍然沿用唐制,并有所创新。

    北宋体制的政令出于礼部祠部郎官,具体事务则由鸿胪寺统辖。中央设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簿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州、县、则分别设有僧司,掌管僧尼事务。

    南宋偏安后,鸿胪寺并入礼部,佛教事务由礼部祠部郎官统一掌理。

    金代在首都设有管理全国僧尼事务的最高僧官,称为国师,其余四京,即北京、南京、东京和西京则各设僧录、僧正,州设都纲,县设维那,任期均三年,以德行学问较高的僧人充任。至于政令则由礼部祠部郎官掌管,举凡任命僧官、举度僧尼等,皆有定式。

    元代则崇尚藏传佛教,僧官制度也比较复杂,与前代不同。政令虽出于中书省礼部,但又以宣政院管理全国佛教事宜。

    宣政院起初名为总制院,始置于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到二十五年更名宣政院,设置有院使、同知、副使及其他官属多人。院使初为正二品,后升从一品。总制院、宣政院的职事是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区政教事务。

    总制院、宣政院,例以“帝师”兼领,赐玉印,院使副职规定以僧人充任。地方设行宣政院,各州府置僧录、判正、副都纲等僧官。

    至顺二年(1331年),又撤销行宣政院,在全国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事务,另设达鲁花赤、同知、府判官各一人。

    元统二年(1334年),再革罢诸广教总管府,别置行宣政院于杭州,不久又废。

    祠部、祠部筒、祠部牒

    祠部原为唐代礼部之别名,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祠部的主管事情有选举、学政、仪礼等。唐武后则天延载元年(694年)五月十五日敕天下僧尼隶属祠部,此后僧尼之度牒就由祠部司所管辖,故也称为祠部牒,略称祠部。

    祠部筒是僧侣行脚时,经常用竹筒盛其度牒,以便随身携带。自武后开始,天下的僧尼都隶属尚书六部中的祠部,度牒于是就由祠部发放,所以用“祠部筒”来称呼装置度牒之竹筒。

    祠部牒即度牒,乃是允许僧人出家的证明书,因为它是唐代尚书省祠部司所发给,故称祠部牒。

    明清时期僧官制度:周密详细

    明清时期的佛教虽较之前有所衰退,但此期间的僧官制度却比前代更加细密周详。

    明代的僧官开始设于明太祖时期。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天界寺设立了善世院司以掌管佛教,又设置了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僧官,负责全国重要寺庙住持的任免。

    洪武十五年,又重新组建中央和地方僧官组织。如中央设置僧录司,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各二人,均由礼部任命,以此掌管天下僧务。府则设僧纲司,有都纲(从九品)、副都纲各一人,州则设僧正司,有僧一人,县则设僧会司,有僧会一人,归僧录司统辖,分掌地方僧务。总之,凡是有关全国佛教之政令,则大体循前代之旧,总领于礼部祠祭司郎官。

    清代僧官制度,几乎完全承袭明制。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佛教管理机构以及各级僧官的名称、人数、品秩、职事等都和明代基本相同,佛教事务之政令,也由礼部祠祭清吏司郎官执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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