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制度是指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定及传统习惯。主要是通过修行仪式、修行规则以及所遵守的习惯等来阐释佛家的道义。
僧伽制度中包括为求解脱而出家修行的制度、僧尼所受的十戒、化缘吃斋等内容。
它的意义在于让大众了解僧尼的生活状态和僧尼如何保持修行的状态。
出家:出离烦恼修行净行
所谓出家,就是出离烦恼之家,亦即出离在家的生活,去修行沙门的净行。
佛教信徒一般为求解脱自身烦恼而出家修行,这种制度原来并不是佛教所创始,古印度早有此风尚。出家的行为自古就开始行于印度,吠陀时代就已经有舍世舍家而追求解脱之人。
之后,婆罗门的教徒等也承受其风,大多都进入山林闲寂之地而专心修道。
于佛教而言,则以释尊之出家学道为开始,在这之后的教团仍然以出家人为核心。
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认为出家有十八难行:辞父母亲情;割妻子恩染;弃权势地位;忍饥苦而节食;绝好滋味而甘啖蔬食;不厌翘勤而精苦;不吝惜七珍而舍离;不畜聚钱帛而弃散;不恃奴僮而自给;不睹五色;不闻八音;不藏饰玩;不溺安身养体而忘形舍命;不贪眠卧昼夜不寝;息交游而处寂;饮馔不入口;午后不取食;处冢间而离爱著。
如果佛教徒出家,就要先剃发,这是取得僧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一般出家人是不留胡须的,但我国出家僧人剃后仍有复留胡须者。
在一些南方的国家和我国傣族地区僧人一律不留胡须。而且僧人不是充当人、神之间的中介的神职人员,也不能代人祈福禳灾或代神降福免罪。
藏传佛教中噶举派、萨迦派等的传法者在家和出家的都有,而格鲁派坚持出家制度,寺院中有严格的宗教生活。
泰国、缅甸和我国傣族地区佛教的出家制度有所不同,男子在一生中或者在未成年以前都要出家一次,即到寺庙中过僧团生活,接受佛教教育,过了一段时间再还俗。而且他们出家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只有三个月,有的数年或数十年,终生为僧的极少。
受戒:烧香疤是否为受戒
受戒是指通过一定的仪式,领受佛所制定之戒法,又称为纳戒、禀戒。
受戒,即遵守教团规定,即戒、罚则的行为。
戒为无上菩提之本,而佛教之根本精神即在于戒律的尊严。
戒有大、小乘之分别,大乘戒以《梵网经》所说之十重禁、四十八轻戒为开始,及《菩萨璎珞本业经》、《瑜伽师地论》等所列之三聚净戒;小乘则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相。
戒在印度有五部之分,传入我国、日本后,即有大小乘之异论,乃至各宗有不同的做法。
另外,无论出家、在家还是奉持佛陀教法者,必须誓愿遵守戒律,并且应该依循一定之仪式。由传授戒法之一方而言,称为授戒;接受戒法而能受持者称为胜士,以戒律繁多及严格之故。
佛教教团有七众之别,又称受戒七众,即优婆塞、优婆夷、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
当佛教徒出家,成为沙弥和沙弥尼后必须受持十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涂饰香鬘、不视听歌舞、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蓄金银财宝。
我国汉地佛教实行昙无德部的《四分律》,比丘戒有250条;藏传佛教实行说一切有部律,比丘戒为258条。
东南亚佛教的比丘戒为227条,出家人依戒法规定受持此戒,即取得正式僧尼资格;我国汉族僧尼信仰大乘,除受上述两种戒外,还规定须受菩萨戒。
在受此戒时有在头顶上烧香疤的习惯,这在元代已形成制度。
1983年12月,我国佛教协会在《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中,认为这种受戒时烧香疤的习惯,“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因有损身体健康,今后一律废止。”其他民族僧人受戒,原无此项规定。
总之,戒乃是修行佛道的根基,也是三学之根本;八万法藏,离戒就不得受持;三聚净戒实乃证得三身之因,十重禁戒恒为佛子之标识。
安居羯磨:修养开会吃斋的别称
安居,也称为夏安居、雨安居。古印度在雨季的三个月里,不允许僧尼外出,认为此时万物滋生,外出行走,容易伤草木小虫,应该定居于一处,坐禅修学,接受供养。于是,这段时间就被称为安居期。
在我国,安居期为农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所以也称为夏坐或坐夏。而且,安居的前一日称结夏,安居终了后举行自恣羯磨,称解夏。
羯磨,意思为“会议办事”。僧团按照戒律的规定,处理僧团或僧侣个人事务时,必须由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僧众来集会进行决定。
羯磨的一般表决方式为口头问答,征求同意。同意的不说话,不同意的则表示意见。如果大家不说话,表示同意的话,羯磨师即执行主席就会说:“僧人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羯磨的分类有受戒羯磨、布萨羯磨、自恣羯磨以及临时商办某事而举行的羯磨等。
素食制度是我国汉族僧尼特有的禁止肉食的制度。在比丘的戒律中原来没有此项规定,是梁武帝萧衍根据《大般涅槃经》等的教义提倡而普遍实行的。
但是,我国蒙古、藏民族喇嘛一般都吃肉;傣族和南方国家僧人一样,他们托钵乞食或受人供养,也不排除肉食。大、小乘戒律规定僧人不准吃荤,以及禁食大蒜、大葱等气味浓烈、刺激性较强的食物,而不是禁止肉食。
寺院管理制度:严格而复杂
古印度僧团中原来只有执掌、监督进食等事项的上座,称为维那,此外别无他职。
佛教传入我国后,逐渐形成严格的寺院管理制度。
唐代以前,僧职有上座、寺主、维那,统称为“三纲”。
上座,全寺之长;寺主,主管一寺的事务;维那,管理僧众的庶务。
唐代以后,禅宗寺院的职位繁多,主管一寺的称为住持,也称方丈、堂头和尚。下设执事僧,一般有西序头首和东序知事。西序有前堂首座和后堂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浴、知殿等;东序有都监事、维那、副寺、典座、直岁等。
首座,统领全寺僧众;书记,执掌文书;知藏,掌管佛教经籍;知客,负责接待外来宾客;知浴,掌管浴室;知殿,掌管佛殿、法堂的香灯。
都监事,总管寺务;维那,领众熏修,执掌僧众威仪进退纲纪;副寺,掌管财务、总务;典座,管理饮食、住宿等;直岁,管理寺内劳务。
藏传佛教的寺院中有执掌全寺僧众纪律的协敖,管理扎仓内僧众纪律的格贵,扎仓主持人堪布,领僧众集体诵经的翁则,管理扎仓行政事务和财产等的强佐,管理扎仓内学经事务的雄赖巴等。
在傣族聚居的地区,佛教僧制最高领袖为松迪阿伽摩尼(即大僧正长老),其下有松迪(即僧正长老)、帕召祜(即阐教长老)、僧伽罗阁(即僧王,僧主长老)、沙密(即沙门统长老)、祜巴(即都统长老)、都(即比丘)、帕(即沙弥)等。
在东南亚,一些流行佛教的国家中寺院的组织和僧伽制度更加复杂。如泰国僧伽是按行政区划分的,在中央设有僧王、大长老会、僧侣法庭、教学监督部等,地方设有僧长、僧官等,僧侣还被划分各种品位等级,分别负责寺庙的管理工作。
当佛教传入欧美后,寺院组织为了适应西方社会生活方式,产生许多变化。欧美的某些佛教派别将寺院称为教会,和基督教一样将它划分为若干教区,每个教区都辖有若干教会和附属团体,教区和教会都专门设有专职僧侣,甚至在美国的佛教会中还附有佛教青年会、妇女会等。
出家四愿
释迦佛当初想要出家时发了四个誓愿,即愿济众生困厄、愿除众生惑障、愿断众生邪见、愿度众生苦轮。
一愿济扶众生于困厄之中,谓我设成正觉,得一切智时。众生因为困厄,承受诸烦恼而感到忧患。我应当解脱他们,令其斩断恩爱。
二愿解除众生的惑障,谓众生正在生死苦海中,没有光明而被黑暗遮蔽。因为他们无所知,我当为他们显示真理。如同清除干净眼睛内外而无遮障,令他们出离黑暗。
三愿斩断众生的邪见,谓众生在世,本我傲慢自大,尊己贱彼。而他们心存邪见,不慕圣道。我应当开化他们,让他们进入正真。
四愿超度众生苦轮,谓众生正处在生死之苦,而面临着轮转无际。灭除智慧根,不能自己救济。我当为众生说法,令他们能够超度解脱。
丛林清规
丛林,原来称为“阿兰若”,意思为森林、丛林,印度原用它来称谓僧众的住处,佛教建立寺院后,泛指佛寺。清规即僧众日常应遵行的规定。
在古印度,佛教原来规定“三衣一钵,日中一食,树下一宿”。佛教开始传入我国时,原来也仿效“依律而住”,但这种不事生产的乞食制度,同我国社会生活非常不相适应,因此逐渐建立了僧人日常行持、说法、普请即劳动等规则。
我国最早的丛林清规是东晋道安立下的规范。
唐代百丈禅师则根据禅宗僧伽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著名的《百丈清规》,其中规定僧侣在修道的同时,必须参加农业生产,自食其力,“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过农禅的生活。
现在,全国僧众所遵行的敕修《百丈清规》,乃是元德辉禅师参照唐宋诸家清规,依托百丈之名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