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经》“常乐我净”之佛性义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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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般涅槃经》,其经名“大般涅槃”一词的字面义是:大、完全的、圆满的的寂灭,以此指称佛陀因圆寂入灭而进入的解脱境地。依据《涅槃经》中所引之其他经典推论,《大般涅槃经》大约是出现于公元3至5世纪之间,经中思想应属于大乘佛教之如来藏系统,其主要宗旨是针对部派佛教中之“有余涅槃”、“无余涅槃”而宣说“法身常住”的大乘涅槃观,并以“常乐我净”之理,开出“一切众生悉有佛性”的佛性论,阐扬一切众生皆可成佛之积极意义。本论文以《涅槃经》中之“常乐我净”四德,说明《大般涅槃经》中之佛性义。

    一、《大般涅槃经》的传译

    在南北朝时期,在佛经的传译方面已经累积到了一定的数量,佛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则依据这些传译的经典各自成立了许多影响后世佛教发展的宗派。《涅槃经》的传译也始于此时期,大乘《涅槃经》现存共有四种译本:一是法显(约335-420)所译之六卷本,二是昙无谶(385-433)之四十卷本,三是由慧俨(363-433)、慧观及谢灵运(395-433)依昙无谶本所译为主,合其他众本改治而成之三十六卷本。四是唐初律师会宁与若那跋陀罗合作,于诃陵国中译出之《大般涅槃经后分》。

    《涅槃经》最初是法显于东晋隆安三年(399)从长安出发西行求法时,约于义熙元年至三年(405-407)时,到达中印度摩竭陀国的首都巴连弗邑②,遇见了阿育王塔天王精舍的居士伽罗先,伽罗先因感念法显西来求法的至诚,故而写出《涅槃经》以赠之,此即为《涅槃经》初分之梵本。③后昙无谶又在北凉玄始三年(414)时,在凉州译出《涅槃经》十卷,然而其深感经文未备,故而又搜访其他接续部分,于玄始十年译出,成三十卷,合前译十卷共为四十卷。此四十卷、十三品本是最为完全的《涅槃经》译本,此本约在宋元嘉七年(430)时传至南方,慧俨等人则参照法显译本,对此四十卷本加以修治,成三十六卷本。后人通称前四十卷本为“北本”,后三十六卷本为“南本”;并以《北本》前十卷为“前分”,后三十卷为“后分”。此三本中,以《南本》流传最广,影响也较深远。④在《涅槃经》的传译暂告完成后,到了唐初,律师会宁在前往天竺取经途中,求得《后分》,于诃陵国居住三年时,与若那跋陀罗合作译出《后分》二卷,并命僧人运期带回中国,至此全本的《大般涅槃经》传译始告完成。

    《涅槃经》作为一部佛陀所说的最后经典,此经在各部经典中之地位自然受到相当重视。中国各宗的判教都对于此经有极高的推崇,如华严宗将此经列在“日没还照时”,将此经列为佛陀涅槃前,最后之画龙点睛、直达胜境之教法。天台宗亦是将此经划为“法华涅槃时”,将此经与其所尊崇的《法华经》列为同样圆融无碍之圆教经典。由于在南朝对于《涅槃经》的重视,故而至隋代时已有五众之称,称专研《涅槃经》的僧人称为“涅槃众”、“涅槃师”,其中更有由隋文帝敕封为“涅槃众主”者,如释法聪、释童真(548-619)、释善胄(549-620)⑤等,均于僧传中言明曾被敕封为“涅槃众主”,其时《涅槃经》影响之深远亦由此可见一斑。

    二、《涅槃经》中的“常乐我净”

    《涅槃经》中用“常乐我净”以解释涅槃佛性义,因此“常乐我净”也被称为“涅槃四德”。此四德是针对小乘佛教中的无常、苦、空、无我、不净所提出对于涅槃、佛教教理的新诠释。小乘佛教中有“四颠倒”的看法,即苦作乐想、无常常想、无我我想、不净净想,《俱舍论》卷十九中说“颠倒总有四种:一于无常执常颠倒,二于诸苦执乐颠倒,三于不净执净颠倒,四于无我执我颠倒。”⑥但在《涅槃经》中则提出二乘之人对于法界实相也有四种颠倒:

    佛告迦叶:善男子,谓四倒者,于非苦中生于苦想,名曰颠倒。非苦者名为如来,生苦想者,谓于如来无常变异,若说如来是无常者,名大罪苦。若言如来舍此苦身入于涅槃,如薪尽火灭,是名非苦而生苦想。⑦

    无常的有为法本是苦,此是四圣谛中的苦谛,众生因为不知有为法为因缘造作而生,而以此无常之有为法作为常,且以此为乐趣,是名为颠倒。这是二乘人对于颠倒的理解,但《涅槃经》中则对于此说加以批评,以如来境界而言,世间万法无一是苦,而只有乐(非苦),另一方面,要能知道世间万法是乐(非苦)者,是如来境界才能得知。因此,从如来境界而言,对乐而生出苦想,是名颠倒。这既是对于偏空、寂灭的一种纠正,也指出了在世间有为法中,虽是因缘造作而成的无常、无我、苦、空之相,在此四相中有一常、乐、我、净的如来境界。

    关于颠倒的问题,经中记载有一段对话,诸比丘们告诉佛陀说他们善修无我想,并且对于苦想、无常想、不净想也多有修习,并以醉人看山河日月星辰为例,说明众生对于诸法抱持的颠倒想。佛陀则告诉诸比丘们,用此醉人喻是“但知文字,未达其义”。何谓其义?醉人因酒醉而对山河日月做出回转想,但实际上山河日月并不回转,就好像众生“为诸烦恼无明所覆生颠倒心”,因为烦恼无明覆故,而生出回转的颠倒想。这是针对小乘无常、无我、苦、空、不净的颠倒想再一次的说明,继而又云:“我计无我,常计无常,净计不净,乐计为苦,以为烦恼之所覆故。虽生此想,不达其义,如彼醉人,于非转处而生转想。我者即是佛义,常者是法身义,乐者是涅槃义,净者是法义。”⑧将我计为无我、常计为无常、净计为不净、乐计为苦,都是因为烦恼无明覆盖、不见真性所致。就好像醉人对于没有旋转的东西生出旋转的想法,是一种颠倒。最后佛陀提出一个结论:我就是佛、常就是法身、乐就是涅槃、净就是法。

    上文所引《涅槃经》卷二中之“涅槃四德”顺序为“我、常、乐、净”,与“常乐我净”顺序不同。此顺序之安排先说明何者为“我”,众生之中何者为我,知道有“我”之后,以此“我”而知何者为“常”,进而在“我”、“常”的境界中明白何谓“乐”、“净”。下文讨论“常乐我净”之义,亦依此顺序分别讨论之。

    (一)我者即是佛义

    卷二中将“我”提至第一,可见其重要性。在小乘经典中,“无我”所指为万物生灭皆由因缘,其中并没有一个主体称之为“我”。《涅槃经》中所说的这个“我”,所指称的并非于因缘法之外有一个具体的神我,或是指一个具体可得的精神或超越于万物之上的本体,此处这个“我”指的就是佛性。

    《涅槃经》中反复讨论关于“我”与“无我”,略撮数条如下:

    无我者名为生死,我者名为如来。⑨

    如来有因缘故,说无我为我,真实无我,虽作是说,无有虚妄。善男子。有因缘故,说我为无我,而实有我。为世界故,虽说无我而无虚妄,佛性无我,如来说我,以其常故。如来是我,而说无我,得自在故。⑩

    如来常住,则名为我。如来法身,无边无碍,不生不灭,得八自在,是名为我。众生真实,无如是我,及以我所,但以必定当得毕竟第一义空,故名佛性。(11)

    “无我者”,因为万物生灭皆由因缘,但此生灭异住的现象就是生死,是断灭法。“我者名为如来”所言与“我者即是佛义”相同,同指佛性。既说我即是佛性,何以又佛陀先说“无我”?是佛陀以因缘之故,先说“有为法是无我,实相是无我”,为世界先说无我法。而现在同样也是因缘之故,虽然说佛性为无我之性,却是真实的存在。因为佛性虽是无我之性,如来说此真实之我,则是因为这无我之性是常存的。如来就是依此常存的无我之性,宣说“无我”之理,而入于此无我之佛性而得大自在。卷三二中更直接言明如来常住之性是名为“我”,佛常住于的境地就是在佛性上,此性与法性同,此法性遍满的就是如来法身,因无有挂碍生灭而得八自在(12)。

    由上述所引诸条可知,“我”就是佛性,此真实之我不与小乘教中所言之无我相违背,而是在小乘教之上更进一步,对于有为法与无为法二者相互融摄,而以“佛性”称之。因此,“我”的意涵在众生中就是佛性,而在一切有为法中就是实相义。而佛性亦是融摄我与无我之义,二者不相违背。

    (二)常者是法身义

    “常”是指永恒不灭,从小乘义上来看,这似乎是违背佛法基本精神的,与因缘法则相背离。因缘法说明万物出现的规则,在这世上万事万物都因为因缘聚合而有生住异灭,因此现象界的万事万物都是不真实的、假有的。如卷十四云:“善男子,我观诸行悉皆无常。云何知耶?以因缘故。”直接提出“诸行无常”。但若持因缘法而说万事万物均不存在,则是断灭说,落入了一种全然否定的偏见中。又说:“一切有为皆是无常,虚空无为是故为常,佛性无为是故为常。虚空者即是佛性,佛性者即是如来,如来者即是无为,无为者即是常,常者即是法,法者即是僧,僧即无为,无为者即是常。”(13)因缘造作者称为有为,非因缘造作者称为无为,在大乘缘起性空与中道实相的思想中,现象界的事物虽不真实、为假有,却不否认现实的存在,而让因缘的作用自由发挥,因此得以由真空中生出妙有。这个道理从以虚空、佛性均以无为而为“常”性,可知虚空与佛性均非以因缘造作。在此“常”性之中,虚空、佛性、如来、无为、法、僧等均为一体。有差别亦无差别,均为“常”性。

    “常”性既然是因无为而为“常”,那么在《涅槃经》中,常的定义只有一种,就是第一义下的常。何谓第一义下之常?即为遍满法界性的体,此体是永恒存在,但也无有实相可被指称为此体,称为“法身”。卷七云:“无常者声闻缘觉,常者如来法身。”(14)说明二乘人只知无常而不知“常”,此“常”即为如来法身。为何只知有无常而不知“常”?这是因为对法与法性的认知只着重在对于现在世界的成住坏空的生灭法,而不知道在此生灭法中还有一个“常”的存在。简而言之,有为法即是生灭法,此生灭无止无休,二乘之人见之曰“无常”,然此无止无休之生灭现象,即为是“常”。

    因此可知,此“常”虽是不生不灭、恒常存在,并不违反因缘法的基本原则。此“常”是恒常存在,却非是实体而符合性空的幻起幻灭,是不碍缘起、也不灭缘起的,如禅宗所言“不昧因果”。“常”的存在就是让因缘能够随着其各各的因缘而发展,亦即以此无为之“常”的存在便是让有为诸法得以出现,故而称“常者法身义”。

    (三)乐者是涅槃义

    “涅槃四德”之中,“乐”是唯一直接与涅槃相连接,其意义在于涅槃之意涵本身就是寂灭为乐。但此“乐”与世间因六识而得的受乐又有不同,乃是上妙寂灭之乐,卷二十五云:

    涅槃虽乐,非是受乐,乃是上妙寂灭之乐。诸佛如来有二种乐:一寂灭乐,二觉知乐。实相之体有三种乐:一者受乐,二寂灭乐,三觉知乐。佛性一乐,以当见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时,名菩提乐。(15)

    可知虽然同为“乐”,但涅槃所带来的是寂灭之乐,而非觉知而得的受乐。此外,又有四种“大乐”:

    有大乐故,名大涅槃。涅槃无乐,以四乐故名大涅槃。何等为四?一者,断诸乐故。……二者,大寂静故,名为大乐。涅槃之性是大寂静。何以故?远离一切愦闹法故,以大寂故名大涅槃。三者,一切知故名为大乐。非一切知不名大乐。诸佛如来一切知故名为大乐。以大乐故名大涅槃。四者身不坏故名为大乐。身若可坏则不名乐。如来之身金刚无坏非烦恼身无常之身。故名大乐。以大乐故名大涅槃。(16)

    涅槃的大乐有四种:一是断诸凡夫苦乐之乐,离开了凡夫的一切世间苦乐所得之大乐。二是大寂静乐,即远离一切愦闹。三是知一切法之乐,能了知一切法的大涅槃境界,故有大乐。四是如来之身不可坏,是名大乐。可知涅槃之乐不仅仅是寂灭为乐,而是能了知一切法且成就如来之身下,才有“大乐”。

    (四)净者是法义

    净者即是法,此“法”者何意呢?卷二云:“不净者即有为法,净者诸佛正法。”(17)有为法因为因缘造作的关系,因此不是净法,只有诸佛正法才是净法。卷二十三中列出四种大净:

    净有四种,何等为四?一者,二十五有名为不净,能永断故,得名为净。净即涅槃如是涅槃亦得名有。而是涅槃实非是有。诸佛如来随世俗故说涅槃有。譬如世人非父言父、非母言母,实非父母而言父母,涅槃亦尔。随世俗故,说言诸佛有大涅槃。二者,业清净故。一切凡夫业不清净,故无涅槃。诸佛如来业清净故故名大净。以大净故名大涅槃。三者,身清净故。身若无常,则名不净;如来身常,故名大净。以大净故名大涅槃。四者,心清净故。心若有漏,名曰不净;佛心无漏,故名大净。以大净故名大涅槃。(18)

    四种大净分别是:1.能断二十五有,虽然断了有为法的二十五有,而得到了涅槃,但这涅槃仍非实有,因为世俗文字之故而称为有涅槃。2.诸佛如来入大涅槃境,证清净业。3.如来之身非为无常,是为常身,无有不净。4.如来之心是清净而无有挂漏。

    以净来表示涅槃之德,是指出在涅槃境界中不掺杂有为法,而让一切因缘随其生灭,因此以四种大净来说明净的内涵。先是断世间法之二十五有,其次为能入大涅槃境均是其业清净的圣者,再说如来身常、佛心无漏,说明此涅槃境中无有任何杂染,一切均是依法性、佛性之运作而无有干扰。

    上文分别讨论了《涅槃经》“常乐我净”四德的内涵,然而四德之间并非无关,以下就《涅槃经》卷三十九所载,探讨四德间的关联:

    灭内外入所生六识,名之为常,以是常故,名之为我。有常、我故,名之为乐。常、我、乐故名之为净。善男子,众生厌苦断是苦因,自在远离是名为我,以是因缘,我今宣说常乐我净。(19)

    涅槃的“常”是在凡夫灭弃六识之后所得,以此“常”而能称为“我”。又因为有“常”、“我”,才能名之为“乐”,有此三者而能名之为“净”。因为凡夫六识所能知觉的都是有为法,而“常”既存在于有为法之中,又是不住于有为法之中的,不能以六识加以知觉,如禅宗常言之“不思善不思恶,何者是仁者本来面目?”只有绝弃六识才能得到此“常”性,故而须“灭内外入所生六识”。而此“常”即为佛性(我),有此二者之后方能感知涅槃之大乐,此乐非是世间有为法之乐,而是由涅槃功德而生之大乐,故亦是净法。

    以经中对于“常乐我净”四德的安排顺序而言,有三种排序方式:一是“常乐我净”,二是“我常乐净”,三是“常我乐净”。说“常乐我净”时,是以“常乐”为真空中而生之妙有,“我净”则为法界体性。“我常”、“常我”则是说明由众生到法体的一体状态,“乐净”则是由入此法界体后而生之清净妙有的现象。因此,以“常乐我净”在描述涅槃佛性的同时,也可以由此明白涅槃佛性在《大般涅槃经》中并非如小乘的寂灭状态,而是在第一义空之下所演示出来的真空妙有,不一不异。

    三、“常乐我净”的“佛性”说

    佛性的问题自南北朝时期起就有一定的争论,尤其在大本《涅槃经》传入之前,对于佛性的问题有许多的疑问与争论。而佛性在《涅槃经》中被称为“如来秘藏”,是众生得以进入大涅槃境界的依据,也是成佛的根据。“常乐我净”则是《涅槃经》描述涅槃佛性的四种面向,说明众生何以能够成佛。因此,下文除讨论《涅槃经》的佛性论外,也将以涅槃四德与之对照,说明何以“常乐我净”是其四德。以下就经中对于佛性的描述略加说明。

    (一)佛性即是第一义空(中道)

    佛性非是实有、亦非虚无,而是如上文所说之“我”,是能让一切众生随因缘而衍生万法之性。那此佛性的本质为何?即是第一义空。小乘佛教常说“空”,但小乘所言之“空”并不圆满,仅是断灭空。小乘佛教认为现实世界是不真实的、假有的,而佛教经典中大多也存有这样的字句。如三法印之“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说诸法、诸行无常无我,仅是因缘聚合而生,最后将归于涅槃境的寂灭状态。三法印被视为部派佛教印证佛法之理,而在大乘佛教中,则有一实相印之说,《法华经方便品》云:“无量众所尊,为说实相印。”以中道实相之一理相作为印证。在《涅槃经》中,对于佛性的理解也是基于中道思想,关于佛性与第一义空、中道的相关经文如下:

    佛性者名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名为智慧,所言空者不见空与不空,智者见空及与不空、常与无常、苦之与乐、我与无我。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谓大涅槃,乃至无我者即是生死,我者谓大涅槃。见一切空不见不空,不名中道,乃至见一切无我,不见我者,不名中道。中道者名为佛性。(20)

    生死本际凡有二种:一者无明,二者有爱。是二中间则有生老病死之苦,是名中道。如是中道能破生死,故名为中。以是义故,中道之法名为“佛性”。是故佛性,常乐我净。(21)

    佛性就是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就是中道,而能了解此中道思想者则是须具备般若智慧。“所言空者不见空与不空”是从反面而言,“所言空者”指的是持偏空言论的人,因为他们对于空的偏执,故而“不见空与不空”,无法同时见到空与不空之性。而以此般若智慧得见的中道空性,则是对于空与不空、常与无常、苦与乐、我与无我同时照见。因此,以空义论佛性时,佛性即为中道第一义空。

    佛性既然是中道,那么与代表实相意义的法性有何分别?从经文中看,此佛性与法性实无分别,下列经文所言:

    善男子,一切诸法性本自空。何以敌?一切法性不可得故。(22)

    如佛所说,众生佛性,犹如虚空,云何名为虚空耶?善男子,虚空之性,非过去、非未来、非现在,佛性亦尔。(23)

    “一切诸法性本自空”,那佛性也是诸法之一,其性亦为空,但此空如上文所论非是偏空,而是融摄空与不空之性。由何处得知?因为法性不可得,故知其空,但法性又是实有(不然何以言法性?)故知其非空,而入于空与非空者,即为法性之意。(24)又有以虚空作为譬喻,以虚空之性非过去、现在、未来三世,而不被三世所束缚。

    在第一义空之下,除了不被三世所束缚,也超越了对立的生灭法:

    佛性无生无灭、无去无来,非过去、非未来、非现在,非因所作、非无因作,非作非作者,非相非无相,非有名非无名,非名非色,非长非短,非阴界入之所摄持,是故名常。(25)

    此段说明佛性在生灭、去来、三世、有因无因作、作非作、相非相、有名无名、长短、阴界入等处均是非一非异、不一不异,因此称为“常”。“常”如前文所论,是入于生灭而不住于生灭之中的无为法,佛性之“常”便是如此,是属于第一义空的存在。

    (二)佛性存在于一切众生

    经中有云:“一切众生悉有佛性”,指出众生都具备佛性。何以一切众生均有佛性?上文的讨论中已经说明,佛性非有非空,而是与中道相符之第一义空。佛性既是真实而无实体,也就无一切有为法所谓的生住异灭,即为“常”。佛性既是如此,则与法性一般,均是一切有为、无为法之本体,只是由不同的角度而言。如三论宗认为法性为一真空,诸法之性即为真空,此真空即为第一义空,亦即与佛性等同。卷六云:“一切佛法即是法性,是法性者即是如来。”(26)又卷十四云:“佛性即是如来,如来即是法,法即是常。”(27)可知一切有为、元为诸法均是佛法,而佛法就是法性,此法性即等同于如来,佛性亦同于如来,故而如来、法性、佛性均是一事。法性、佛性既是一事,则诸法之生均由清净法性而起,因此一切众生亦为法性所成,而于众生之中此法性之作用使众生能知能觉之觉性,则为佛性,即是有“我”。是以“一切众生悉有佛性”。

    简而言之,一切众生是有为的诸法,而诸法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基于因缘法的聚散,和合而有生住、散失而异灭。而使因缘能够依其特性聚散的根本,就是法性。此法性既不实在也不虚无,而是随着因缘而有起灭,因此无论从相宗而言的圆成实性必须依他而起,或是空宗以第一义空、中道义所言之真空,均与此法性相符。法性是诸法的实相,也是存在的基本,而法性与佛性又同为一事,故而可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

    又佛性是中道第一义空,因此佛性即是非空非不空之存在,如:

    如来常住,则名为我。如来法身无边无碍不生不灭,得八自在,是名为我。众生真实,无如是我,及以我所,但以必定当得毕竟第一义空,故名佛性。(28)

    善男子。若言佛性住众生中者,善男子,常法无住,若有住处,即是无常。善男子。如十二因缘无定住处,若有住处,十二因缘不得名常。如来法身,亦无住处。法界、法入、法阴、虚空悉无住处,佛性亦尔,都无住处。(29)佛性常住,无变易故。(30)

    言佛性只在众生之中而非住于众生之中,此处言“若有住处,即是无常”是表明若佛性是有实体存在于众生之中,则为生灭之有为法,而佛性并非如此。此处又举十二因缘为例,说明十二因缘为常理的原因,在于此十二因缘并非有一特定的形象而存在,而是随着因缘的关系而常存。如来的法身也是同样的道理,并非有一固定的形象存在,在阴界入、虚空处都找不到有一个称为法身的实体,法身是因着无住而常存。佛性也同此理,可知佛性非是某个固定的、住于某处的实体,而是不住此也不住彼、亦住此亦住彼。“佛性常住,无变义故。”则说明此佛性是恒常存在,觉或不觉时此性皆存而无所变异。

    何以言众生之佛性用“有”而不用“住”?此有两种含意:1.若言有,则众生虽有但因不知觉、或放失而不察,即“烦恼无名覆故”而不知觉,等察觉时便知有佛性。若言住,则众生因为颠倒、无法理解佛性是第一义空,会认为除自身外尚有一超然之体停于自身之中且凌驾于自我之上,自身所行事是由此超然之体所控制,因此不说“佛性住于一切众生”,而言“一切众生悉有佛性”。2.“住”是生住异灭四相之一,当因缘生起时,佛性便住于此因缘中,然而当因缘消散则佛性回归于寂灭。佛性非常在于因缘之上、亦非常存于因缘之中,而是随因缘聚合而住于因缘,因此说此涅槃佛性是“常乐我净”之意。

    四、结论

    《涅槃经》中的佛性论最重要就是在说明佛性是一个“常乐我净”的境界,而此境界会有许多不同的解释面向。如经中以“定不定”、“三因(生因、缘因、了因)”、“因果”等不同的角度诠释佛性的问题,但此佛性是否就因此而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在此经中的佛性观念是相同而一致的。如同以四德来说明涅槃境界一样,并不因四德的不同面向解说而让涅槃境界分为四种。

    因此,在“常乐我净”四德所言之恒常存在、寂乐清净、中道空性的描述下,佛性也同样的是以一种中道空性、清净、不生不灭的状态而存在。如经中卷二说:“如伊字三点,若并则不成伊,纵亦不成。如摩酰首罗面上三目,乃得成伊三点。若别亦不得成,我亦如是。解脱之法亦非涅槃,如来之身亦非涅槃,摩诃般若亦非涅槃,三法各异亦非涅槃。我今安住如是三法,为众生故名入涅槃,如世伊字。”(31)伊字三点∴非是纵是横,三点比喻解脱、如来之身、摩诃般若,需是三者具足才是涅槃之意,而三者间相互圆满融摄,因此可由解脱来圆说涅槃、亦可由如来之身(法身)来圆说涅槃之意。

    佛性的解说分别虽有多种,但仍是不出其根本意涵,故而从“常乐我净”来说明《涅槃经》之佛性意义。

    ①赵威维,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②此为法显撰《佛国记》中之译名,亦作“华氏城”。

    ③《出三藏记集》云:“摩竭提国巴连弗邑阿育王塔天王精舍优婆塞伽罗先,见晋土道人释法显远游此土,为求法故,深感其人,即为写此《大般泥洹经》如来秘藏,愿令此经流布晋土,一切众生悉成平等如来法身。”梁·释僧祐撰《出三藏记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11月,第316页。

    ④在四部《涅槃经》的传播过程中,以南本三十六卷传播最广、最为流行,然其改自北本四十卷,虽说只改文字与品目,使文字较为流畅,但两本相较,仍以北本较为可信,因此下文讨论所引均据北本,不再赘述。

    ⑤此三人生卒年依《续高僧传》中所记春秋年月以卒年向前推算所得。又于《续高僧传·释善胄》下云:“隋初,度北,依远法师,止于京邑,住净影寺,听徒千数,并锋锐一期。而胄覆述竖义,神采秀发,偏师论难,妙通解语。远制《涅槃》文疏,而胄意所未弘,乃命笔改张,剖成卷轴,凿深义窟,利宝罔遗。远闻告曰:‘知子思力无前,如何对吾改作,想更别图可耶?’胄曰:‘若待法师卽世方有修定,则胄之虚名终无实录。’远乃从之。疏既究成,分宗匠世,亟有陈异。远亡之后,勅令于净影寺为涅槃众主。”据此条,可知释慧远之《大般涅槃经义记》有经过善胄的修改。见唐·释道宣《续高僧传》卷十二,《高僧传合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95页。

    ⑥《阿毗达磨俱舍论》卷19,《大正藏》第2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3年,第100页。

    ⑦〔北凉〕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卷7,《大正藏》第12册,第407页。

    ⑧《大般涅槃经》卷2,第377页。

    ⑨同上,卷7,第407页。

    ⑩同上,卷27,第525页。

    (11)《大般涅槃经》卷32,第555页。

    (12)八自在即八大自在我,《大般涅槃经》卷二十三:一者能示一身以为多身,二者示一尘身满于三千大千世界,三者能以满此三千大千世界之身轻举飞空,四者以自在故而得自在,五者根自在故,六者以自在故得一切法,七者说自在故,八者如来遍满一切诸处犹如虚空。《大般涅槃经》卷23,第502页。

    (13)《大般涅槃经》卷14,第445页。

    (14)同上,卷7,第377页。

    (15)《大般涅槃经》卷25,第513页。

    (16)同上,卷23,第503页。

    (17)《大般涅槃经》卷2,第377页。

    (18)同上,卷23,第503页。

    (19)《大般涅槃经》卷39,第594页。

    (20)《大般涅槃经》卷27,第523页。

    (21)同上,卷27,第523页。

    (22)同上,卷26,第520页。

    (23)同上,卷33,第562页。

    (24)法性既为法界一切诸法之性,则空性虽有,但一切诸法仍由此法性而出,故此处所言仅是从第一义空的角度而说。

    (25)《大般涅槃经》卷14,第445页。

    (26)《大般涅槃经》卷6,第401页。

    (27)同上,卷14,第445页。

    (28)同上,卷32,第555页。

    (29)同上,卷32,第555页。

    (30)《大般涅槃经》卷32,第555页。

    (31)《大般涅槃经》卷2,第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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